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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是银行系统(包括信用社)经济违法犯罪的一种乡见形式。关于冒名贷款的定性问题,“两高”曾在1987年3月14日《“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非法活动以贪污论处的问题”的修改补充意见》(下称《意见》)中作过专门说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务上掌握信贷的便利,盗用他人(或者单位)名义贷款、虚构假名贷款、利用职权要挟他人(或者单位)贷款或者趁办理贷款之际截留部分贷款归个人使用,也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但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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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过程中,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发生而不得根治。本文试运用法律分析技术对借冒名贷款发放相关人员主观和客观行为进行分析,明晰借冒名贷款的几种情形,探寻借冒名贷款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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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老赖”指的是拖欠银行、信用社贷款的党政机关和金融部门的公职人员。前不久,湖南株洲市有142名公职人员因拖欠贷款且屡催不还,被当地有关部门曝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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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出借房产证和个人身份证明,但不出具授权委托书,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不构成表见代理,不应承担借款合同责任;银行向借用人发放贷款超出了出借人的合理预期,出借人对借用人冒名抵押借款难谓过错,不应认定出借人与借用人共同侵权。银行不履行基本审查义务而违规发放贷款,理应自担其责,不应归责于房产证的出借人。行为人冒名抵押借款,违法、侵权,不应因贷款银行违规而得以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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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贷款是指,实际用款人因各种原因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在农村信用社取得所需贷款,而以冒名、顶名、借名等方式在农村信用社申请并获得所需贷款。冒名贷款已经成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中的一个毒瘤,是滋生犯罪的温床。一、冒名贷款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挪用资金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是常见的罪状表现形式农信社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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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担保的条件借款合同的担保就是指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组织将款贷给借款人.使用时,由借款人提出一定的物资或财产,或者由第三人对伤款人的银行债务向贷款方负保证责任.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借款人作为贷款保证的物资和财产,或者由保证人代为向出借人还款的一种法律制度.借款人以自己的物资和财产作贷款保证的方式,既有信用担保的性质,又有物质抵押担保的特征.作为信用担保,贷款入应当具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这是fir#人能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组织借款的一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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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以下简称《解答》)规定:“银行、信用社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名贷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偷支储蓄户存款的,均属于私自动用库款。其金额达到追究贪污罪刑事责任的数量,挪用时间虽未超过六个月的,应以贪污罪论处。金额较小或已归还的,由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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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1995年3月16日,L公司向某科技信用社出具了一份函件,称L公司在某科技信用社贷款800万元,凭某建行开出的银行定期存单作抵押,附有保付函。同日,某科技信用社与L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某科技信用社向L公司贷款人民币800万元,L公司以本市银行存单作为抵押。同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L公司将其在本市银行的存单交某科技信用社保管作为抵押。科技信用社遂向L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L公司从某科技信用社贷出的800万元于同年3月20日转存某建行。同年3月21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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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冒名贷款给中小金融机构带来巨大损失,在处理借冒名贷款问题的,实践中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对于防范和解决处理借冒名贷款均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借冒名贷款仍然得不到根治。笔者通过分析借冒名贷款发生的行为与原因,利用远程身份验证系统从技术上为解决借冒名贷款问题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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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金沉淀,是指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依据借款合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期回收,形成呆滞或呆帐。近几年来,各地人民法院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积极组织了专项依法收贷,虽取得了较大成果,但各专业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仍有相当数量的信贷资金没能回收。同时,新的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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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以来,江苏省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协调有关部门查处信用社系统违纪违法经济案件38起,涉案金额高达4400多万元,43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其中10人被移送司法机关。这些案件的查处,反映出信用社系统在依法办事和内部建设上存在比较严重的问题。“病症”种种违规放贷一是以贷还贷。一些公司企业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有的信用社负责人却不顾企业实际情况,继续发放新贷款,让企业用新的贷款归还到期贷款。二是化大为小。有的信用社将大额度贷款化作小额度,分几次贷款,以降低审批级别,致使一些本该由上级审批的,自己就审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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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公司董事长贾某以为银行拉存款可以支付高息为名,采取签订委托存款协议的手段,诱使信用社将3000万元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存入银行。银行收到存款后,开具了存款人为商贸公司的大额存单,商贸公司将存单交给信用社后,随即同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将3000万存款贷给贾妻注册的公司,致使信用社手中的存单到期后,无法兑现。事发后,贾某以合同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判决除已在案扣押的款、物发还信用社外,其余不足部分继续向贾某追缴,并予以发还。由于追缴不能,信用社又以银行在办理存款交易中,未按规定在存款单上加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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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对欠贷学生实行公告催债,其目的有二:一是失信惩戒,二是债务催收;然而以权利法定主义与救济法定主义观之,银行公告催债构成了权利滥用。如何在重建信用社会与保护个人隐私之间进行权衡,个人征信制度将是一种制度化方式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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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但是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因此,该款项被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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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王金因向银光信用社贷款55000元后无法偿还,经当事人申请夷陵区法院作出了第408号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王金自收到该支付令15日内,支付信用社贷款本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夷陵区法院裁定查封了王金的三间二层私房。王金提交某矿业公司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要求法院变更被执行主体,并撤销对其房屋的查封。法院据此裁定王金所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由矿业公司承担。银光信用社得知后,要求法院依法撤销变更被执行主体的民事裁定书。其理由是:第一,王金申请得到贷款及使用是王金的行为。第二,王金声称该贷款是受矿业公司委托无实据,信用社不知情。第三,该案适用的是督促程序,在支付令生效前,王金未提出异议。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凭第三人出具的《债务承担承诺书》变更执行主体,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