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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2 毫秒
1.
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是“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此处的“情节恶劣”是指故意犯罪本身犯罪情节恶劣,以及抗拒改造情节恶劣,二者缺一不可;死缓考验期间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条件为“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应属于死缓考验期间未执行死刑的“故意犯罪”之列;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需查证属实;死缓犯在考验期内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除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不分先后,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应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故意犯罪尚不属于情节恶劣的宜在2年考验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故意犯罪必须发生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除死缓犯在考验期内实施了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外,其他情形均应待2年的考验期期满后再决定死缓犯的结局.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一规定看似明确,却引发了刑法学界旷日持久的争论,我们在此拟对相关问题进行初步分析,以求明确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特定条件。  相似文献   

3.
死缓制度的法理探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从两个方面对原刑法规定的死缓制度作了修改:一是修改了有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修改为“没有故意犯罪”.将过去规定的“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修改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修改了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条件,将过去规定的“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修改为“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从而解决了过去长期存在的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或减刑的法定条件过于原则与概括,在实践中不好把握的问题.并且进一步体现了限制死刑的积极意义。但是死缓制度本身在法理逻辑方面的矛盾则更加明显地凸显…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 :被告人温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其在死缓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脱逃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条规定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故意犯罪 ,查证属实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第五十一条规定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而本案被告人温某是在死缓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又犯罪。请问 ,此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四川省绵…  相似文献   

5.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理解和把握死缓变更执行死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情节恶劣”时,应当充分考虑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将反映再犯可能的人身危险性作为核心要素。所谓“情节恶劣”,是指由于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使其人身危险性达到了不堪改造,应当变更执行死刑的程度。其评价范围除故意犯罪及死缓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还包括死缓犯罪情况及其前科劣迹的情况。其判断标准,应当以5年、3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科学构建以刑罚为主体的综合判断体系。基于人道主义和死刑政策,对于具有特殊情形的死缓犯,即使情节恶劣,也不应变更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6.
判决死缓后的变更执行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2年考验期满以后或者2年考验期内,如何变更执行,我国1997刑法较1979刑法作了较大修改。根据1997刑法第50条和第51条的规定,死缓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以上规定实际上是关于死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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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二)死刑适用的具体问题1.死缓的具体适用姜伟:我认为,死缓制度是一种很好的刑罚制度。但实践中问题还是很多,比如说法律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那么,在实践中被判死缓的罪犯在缓期执行期间,有些只犯了比较轻的故意犯罪,比如说只是犯罪预备,脱逃罪的预备,准备脱逃,有了逃跑计划,结果有人告发,被监管人员发现了。这个最多是脱逃罪的预备吧……陈兴…  相似文献   

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今后凡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死刑复核案件,一律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死刑被告人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的复核案件的通知  相似文献   

9.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第五十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10.
王水明 《法治研究》2013,75(3):97-102
死刑限制应包括死刑观念、死刑政策、死刑立法和死刑司法在内的全方位限制,而死刑司法限制在其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其独到的作用,死刑司法限制是限制死刑适用最直接、最便宜,也是最具活力的方法。死刑司法限制应遵循严格司法解释、疑罪从无和严格核准等原则。死刑司法限制之具体措施包括确立死缓制度作为死刑替代的过渡性措施,严格解释死刑的适用标准,在程序上保障死刑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以及死刑执行过程中的限制,如彻底禁止游街示众等公开处决的死刑执行方式、公开死刑判决数量和执行数量以及死刑宣判与执行应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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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notification in sudden, unexpected, and violent death is a major responsibility of law enforcement, medical examiner, and coroner offices. This report reviews and discusses the process and procedures utilized in death notification and provides suggestions to accomplish this difficult task more effectivel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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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th notification--informing the deceased's family of an unexpected death--is a singularly stressful task common to medical personnel, clergy, and police. We surveyed by questionnaire a group of 50 Los Angeles Police Department homicide detectives, 21 of whom were subsequently interviewed by telephone. The detectives stated that their initial apprehension stemmed from feeling unprepared. Identification with victims' families was common and compounded the stress. One prevalent worry concerned the possible reactions of the family upon hearing the news, especially the risk of a violent attack on the police officer. Several coping styles were recognized. Our findings suggest that the repetitive performance of this continuously stressful task may be a prominent and underappreciated contribution to occupational burnout.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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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this essay I take up the question of how death can be a penalty, given that each of us will eventually die. I argue that capital punish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rests on contradictory demands for painless death delivered humanely through pharmaceuticals and yet denies the accused the possibility of natural death. The death penalty must be at once humane and punishing. Analyzing what we mean by ‘botched’ executions, along with the language of the Supreme Court in upholding lethal injection as a humane applica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I argue that the fantasy of instant death is at the heart of the tension between death as painless and death as penalty. In the end, I turn to Derrida’s Death Penalty Seminar Volume One, particularly his discussion of Kant’s defence of the capital punishment, and the pivotal role of time in his discussion. Finally, I suggest that the fantasies of instantaneous death and our technological mastery of it result in the fantasy of the ‘good’ punishing death.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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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医学有关死因鉴定的理论、研究成果为基础,按照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国际疾病分类>(ICD)中死亡原因的定义和疾病统计采用根本死因的单一选定原则,结合典型案例探讨死因鉴定思路和死因辨析问题,以期规范死因鉴定,提高鉴定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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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补偿费研究——尝试一种非主流观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石春玲 《法学论坛》2007,22(1):89-96
死亡补偿费的性质不仅关系死亡的民事救济,还涉及生命权的有无以及宪政和刑法理论对于生命的关注.现行法将死亡补偿费定性为对财产损失的赔偿,客观上把人看作获取收益的工具,有悖生命伦理.死亡补偿费应该是对生命损害的补偿,死亡赔偿项目除包括死者生前的健康和财产损失,现行法规定的其余赔偿项目都应以死亡补偿费概括.死亡补偿额以35岁为基数,赔偿可支配收入35年,每增加或者减少一岁,减少一年,最低赔偿不低于10年,对二亲等亲属的赔偿数额酌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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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杰翠 《河北法学》2002,20(3):73-77
对我国死刑的思考应着眼于两个层次 :一、死刑是否应当废除 ?这是理性层次思考的问题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其更有不合理性和局限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 ,死刑的合理性被其不合理性和局限性一一否定 ,死刑应当废除 ;二、死刑是否能够废除 ?这是现实层次考察的问题。我国社会存在因素和社会意识因素决定了现阶段不能废除死刑 ,而在今后多长时间内废除死刑取决于现阶段刑事立法和死刑适用状况中两个支撑点 :(一 )要解决刑事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对死刑认识方面的问题 ;(二 )要淡化广大民众崇尚重刑、迷信死刑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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