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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荣学磊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0,25(3):111-115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价值可以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从字面文义来看,法律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并未加以限制,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有观点认为,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以远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价值进行高额投保的,应按约定的保险价值给付保险金。笔者认为,约定的保险价值应当反映保险责任开始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出实际价值的约定,即使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超出部分,应当依据保险利益原则认定为无效。对于无效部分,可以推定保险人有过错,由保险人退还相应保费并赔偿相应利息;但是,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保险标的真实状况而导致合同部分无效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相似文献
2.
吴秉范 《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4(1):72-75
现代社会中,财产流转十分频繁。财产保险作为流转安全之保障,如果不能随财产及时流转,就会产生很多问题。保险合同具有特殊性,故其不仅应符合一般合同的要求,还应受到保险法中特殊规则的约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标的转让是否能引起保险合同的当然转让,各国及地区保险法中主要有"属人主义"、"从物主义"以及"折中主义"三种立法例。我国新《保险法》兼顾了"属人主义"与"从物主义",能较好地平衡保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仍存在一些需要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3.
沈晖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1,(4):67-70
我国保险法对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畸轻。与合同订立时违反告知义务相比,索赔阶段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主观恶性更深,后果更为严重。在索赔阶段,包括在庭审中,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应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对投保人因过失而在索赔阶段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4.
张秀全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6(2):45-49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的代位规则的重要内容,是保险人对负有责任的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享有的法定的、债权性的、从属性的权利,应适用于所有的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应成立于保险人赔付时,而非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并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被保险人先行对第三人求偿。 相似文献
5.
陈月萍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3):41-44
重复保险的立法是以贯彻保险补偿精神、防止不当得利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实现各保险人对损失的合理分摊为原则.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负有重复保险的如实通知义务.凡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6.
试论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东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81-82
订立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争议有三种不同的解决途径,即和解、仲裁和诉讼。 相似文献
7.
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紧密相连。当前有关预约保险合同与其项下航次保单关系的观点均存在一定不足。在任意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才是真正的保险合同;在义务型预约保险合同下,航次保单应视为双方对该航次保险内容的修正。结合我国国情和国际通行做法,建议将我国《海商法》相关内容修改如下:预约保险合同下的保险标的必须特定化、保险标的必须全部投保、申报必须依次进行、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可以进行矫正等。 相似文献
8.
林金旺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4)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这一特性、保险契约特性及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了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深厚法理基础.在保险实务中,在平衡保险契约当事人利益基础上,应当合理界定保险人履行提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范围,提高保险人提示、明确说明标准.在目前各保险经营机构对履行提示、明确说明义务的形式规定各不相同,存在较大缺陷的情况下,应推进保险条款通俗化,提高保险条款的可读性,尤其是对免责条款口语化、通俗化、标准化;并对责任免除条款的提醒、说明方式提出实质性要求. 相似文献
9.
我国《海商法》仅第235条规定了违反保证条款时,被保险人要承担书面通知义务,保险人享有解除或变更合同的权利。保证法律概念的缺失和法律规则构建的不足,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通过全面梳理英国海上保险保证制度的规则演进和法律变革,对比我国《海商法》及《海商法(修改建议稿)》的规定,进而提出《海商法》修改时,应当构建海上保险保证制度,在立法上将“保证”定义为被保险人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特定行为、事件或状态的确认和承诺;明确保证需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约定,保证的种类应限于明示保证,而保证的形式不应限于书面形式;构建保证的法律规则,明确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时,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承担的情形。 相似文献
10.
人身保险中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以新《保险法》第43条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源灏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1,(3):74-76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基础上的一种射幸合同,因为保险合同中双方信息不对称,因此极易诱发道德风险。我国最新修订的《保险法》中关于控制投保人与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或将免除保险人的理赔义务,或将剥夺相关受益人的受益权。但是新《保险法》的规定过于笼统,过度地偏袒了保险人的利益,损害了被保险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保证保险合同性质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出现大量的保证保险合同 ,而我国《保险法》未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学术界和司法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存在较大争议 ,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保证保险纠纷时的混乱局面。笔者将保证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相比较进行分析并抛砖引玉 ,以期能够正确界定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2.
张玲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4,43(5):105-106
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 ,而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又是保险合同解释的一特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 3 1条对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但是对于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学界和司法界仍存在许多争议。应当首先明确疑义利益解释原则的适用前提 ,正确看待“弱势被保险人”的范围 ,科学而又严格地确定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3.
告知义务是保险法规定的一项重要义务 ,在性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 ,其立法基础应从技术和制度两个层面去认识。告知义务人不仅包括投保人 ,还应包括投保人的代理人和被保险人。我国对告知义务的内容采用询问回答主义 ,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均可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为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至保险合同成立这一时间内 ,行为人违反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 相似文献
14.
林荫茂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1,16(6):53-56
保险诈骗罪的直接客体是保险制度或保险秩序,具体而言,是保险合同关系或保险利益.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不是复杂客体.其犯罪对象是保险金.保险诈骗罪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还是简单客体,关键是看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反映出什么社会关系或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15.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旧条款紧急叫停,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正确认识保证保险条款和保证保险合作协议之间的关系是正确解决此类纠纷的关键。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同于担保。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保险人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16.
张秀全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3(2):55-60
在长期的保险实践中,保险业界逐渐形成了一些规范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常见的有不可抗辩条款、年龄误告条款、自杀免责条款、战争免责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转让条款。这些条款衡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了寿险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了寿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相似文献
17.
胡海涛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1):5-8
房贷强制险一直被许多学者和媒体所诟病。学者的批评过多地强调了房贷强制险的法律形式,而很少从实质上考虑房贷险的现实需求。房贷强制险应该以保障中低收入阶层的基本居住权为目标,这才符合法的正义价值。房贷强制险在立法上的基本定位,可以从性质、价值、法律形式和合同规制等四个角度来把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