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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商标侵权案件的侵权认定——杜家鸡商标侵权纠纷案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行为人往往会提出不侵权抗辩,抗辩理由主要为非商标性使用、合理使用、善意在先使用等。对以上问题的认定应当注意,具有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意义,就是一种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合理使用的证明责任由被控侵权人承担,证明标准应采取严格条件;一般情况下,善意在先使用不能构成不侵权的抗辩事由,但可在赔偿责任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2.
由于存在注册和使用两种商标取得制度,以及我国商标申请公开的延迟,实践中会产生像“微信案”这样的商标在先申请人与善意在后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要解决这种问题,不仅需要商标申请公开等行政配套制度的完善和高效,也有赖于法官根据不同情形加以平衡:1.商标在先申请人未实际使用商标的情形下,应当维护善意在后使用人的投资利益和通过勤勉经营而累积的商誉;2.商标在先申请人和善意在后使用人都对商标进行了实质性的使用,且达到一定影响的,法院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作出判决,必要时可适用商标共存制度;3.商标在先申请人恶意延迟起诉的情形下,可以参考美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懈怠抗辩制度以保证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3.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保护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法的核心任务.商标法的修改应当在坚持注册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强化使用在商标保护中的作用来克服注册取得原则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一)在注册程序中,要求申请人声明使用意图;在异议和撤销程序中,要求提出异议、撤销的在先注册人提供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在侵权诉讼中,注册人应提供此前三年内在注册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证据,不能提供使用证据,又无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二)对未注册商标给予适当保护,包括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和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异议权和撤销权(不以“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为条件),赋予普通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制止他人恶意抢注的异议权和撤销权,并确认其先用权.  相似文献   

4.
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是商标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理论依据是,由商标的识别功能所决定,只有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的商标才是法律所要保护的商标,长期不使用的注册商标已经失效,法律不应再提供保护。该制度体现了商标保护的理念,符合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按照体系化的要求,商标法的相关制度,如异议制度,商标注册无效制度、侵权责任制度等,应当与该制度保持理论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新商标法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判例,确认异议程序中的被异议人、无效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侵权诉讼程序中的被控侵权人的不使用抗辩权,如果抗辩成功,应驳回异议申请和无效申请,以及侵权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5.
商标保护法律框架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是指一个国家对商标保护目的、保护对象以及商标权利取得方式的基本安排。在这一领域 ,由于历史及其他原因 ,世界各国商标保护的法律框架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商标权利取得原则的类型 ,既有使用取得 ,也有注册取得 ,还有同时采用使用与注册取得 ;在采用注册制度的国家里 ,既有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统一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伞之下的单轨制 ,也有以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以竞争法或侵权法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双轨制。使用原则注重实体公正 ,保护使商标具有价值的主体的利益 ,注册原则侧重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以及商标权的确定性。各国或地区在商标保护的基本框架上 ,除了维持植根于自身法律传统中的原有制度以外 ,也互相汲取其他制度中体现公平性或者符合经济贸易发展趋势的做法。  相似文献   

6.
在我国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时有发生如下的情形:原告申请注册商标时,请求注册的图形或文字商标,实际上是被告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早已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商品名称,而且被告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或台商品名称,已经颇为公众熟知。在此类案件中,被X往往以其已产力使用为山做为被控侵权的抗辩川1由,并以原告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为理由请求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有关问题予以研究分析。一、案件事实和处理结果发明人耿变于1980年发u的按摩用磁块取名为“康乐磁”,#于当年在吉林肯辽源…  相似文献   

7.
我国《专利法》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规定了使用商或销售商虽构成专利侵权,但应被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即当使用商或销售商能拳证证明其使用或销售的专利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且满足主观上为善意的争件时,其只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而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被告以使用已获许可的标识抗辩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许可人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如果用于抗辩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种类不包括原告所请求保护商品种类,且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应当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并将原告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概括成行业,以“字号+行业”的方式组合为被告企业名称的。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正品转售商经常会援引指示性合理使用以抗辩自己在店铺招牌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通过梳理目前国内的典型案例,可发现当转售商单独或突出性使用他人商标于其店招之上时,法院仍然会作出侵权判定,但不同的法院在涉案行为侵犯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以及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问题上存在分歧。进一步考察美国及欧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可以总结出指示性合理使用需要满足必要性、合理性、善意以及不构成相关公众混淆四个构成要件。在使用他人商标指示他人商品的来源的行为上,指示性合理使用与权利用尽的概念范围有重叠之处。指示性合理使用的主张以涉案行为构成商标性使用为前提,其作为一种构成商标侵权的例外,宜在涉案行为满足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作为侵权抗辩理由进行援引。无混淆可能性作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必然结果和内在要求,应成为指示性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之一。同时,若权利人的商标为其企业名称或其主要组成部分,转售商的使用还涉嫌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似文献   

10.
互联网域名使用他人商标名称不构成侵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由于国际互联网络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对抢注域名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实践中有不同认识。国际互联网域名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谁先申请,域名就归谁所有。我国域名注册兼采申请在先与商标特殊保护原则,域名不得与已注册商标冲突,否则要被停止使用。从立法规定推论,我国立法认为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笔者以为,将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驰名商标)不认定为侵权,将更有利于保护域名使用者的权益,更符合信息时代快捷、方便的特点。互联网域名命名简况目前,互联网域名采用层次命名系统,即按不同的层次分配域名。互…  相似文献   

11.
商标侵权理论可以称得上商标领域的制度基础,既是商标理论研究时常讨论的难点,更是商标审判实践中人们时刻关注的焦点。面对商标侵权具体纠纷,案件所涉各方当事人、律师以及法官必须进行多维度思考,才有可能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以"今日头条"诉"今日油条"商标侵权纠纷为例,有必要分别从普通注册商标维度、驰名商标维度、商标滑稽模仿维度以及不正当竞争维度进行考察,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今日油条"商标之行为是否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以不同维度考察时,尤其需要坚守商标基础理论,以求探寻比较准确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郑志 《知识产权》2020,(5):74-80
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与商标假冒侵权的构成存在交叉,有必要在犯罪客观要件构成的判断中吸收商标假冒侵权的判断标准。商标许可的存在应以合意说为标准,服务商标也应纳入刑法保护,相同商标是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标。同一种商品的判断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综合考虑一般公众的认识。商标使用的判断需要加入识别来源的功能性考量。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双相同也不会导致混淆,则可排除犯罪成立。在商品类别比对中应以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据,但对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商标不宜提供刑事保护。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下,实践中长期存在着“重注册、轻使用”的做法,商标恶意抢注、囤积现象严重。注册商标不使用不仅有违商标注册的目的,而且导致注册商标资源的浪费。而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是以商标的使用为基础的。商标使用既是商标权人的权利,更是商标权人的义务。注册商标权的维持也往往以持续的商标使用为基础。为了保障商标使用义务的履行,需要通过规范义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督促商标权人真正地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既让不使用的注册商标面临撤销风险,同时还应统一商标不使用的法律后果,对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进行全方位的权利限制。以此,强化商标权人的使用义务,既是对我国商标注册制的纠偏,同时也是在制度体系上保障商标回归其真正功能。  相似文献   

14.
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太平 《法学研究》2014,36(6):162-180
2013年商标法的重大修改之一是对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修改。然而,规定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商标法第57条第2项中的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概念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均是不清楚的。混淆可能性吸收相似性、混淆可能性内化于相似性以及以相似性为基础、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成为世界各国或地区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种代表性立法例。从法理上看,商标的通信本质决定了混淆性商标使用会影响商标功能的发挥,商标法立法目的决定了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判断的基本标准,商标权的基本权能决定了混淆可能性主要适用于商标和商品有一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的商标使用情形,维持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平衡的商标保护基本政策决定了混淆的程度是混淆可能性,相似性本身的重要性与历史传统的影响决定了相似性可以是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重要内容。从我国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引入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动因来看,商标法第57条第2项所确立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可以解释为以相似性为基础和前提、以混淆可能性为限定条件,而传统上内含于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类似服务、商品与服务类似等概念的混淆可能性应该从这些概念中剥离。  相似文献   

15.
通过对商标法实施近30年历史的总结,论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和作用,检讨了现行法和"修订送审稿"、"征求意见稿"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的思路。认为应提高对抢注、恶意异议等不正当行为和侵权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强化对商标权的保护;关于确权程序的规定应当增加责任条款,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6.
为应对商标俗称抢注案以维持商标权保护的实质正义,理论界启动了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但该理论存在诸多法理上难以逾越之障碍,其既不符合商标权取得自然正当的前提条件,也违背了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和商标的契约本质,同时还与商标法上能成就商标权的"使用"界定不相吻合。因此,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不足可取。针对商标俗称被抢注,并非舍"被动使用保护论"不可,现行《商标法》有足够的制度资源为之提供救济,如"在先注册商标保护模式"、"驰名商标保护路径"、"绝对禁止作为商标的保护途径"、"在先企业名称权保护方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手段"等都可以为此类案件提供解决之道。任何一种理论的创新都应强调其法理可行性和现实必要性,否则,一旦有了该理论且人们对该理论形成使用上的路径依赖时,却又发现该理论自身携带严重的病理基因,人们将变得动弹不得。所以,从法理上对所谓的在先商标"被动使用保护论"重新展开一番检思和质评殊为必要。  相似文献   

17.
杨巧 《知识产权》2012,(4):10-15,32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日渐增强,知识产权专有性与公有领域之间的矛盾愈加显现.近年来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保护被学界所关注,国内学者的研究多见于著作权法上公有领域的保护,专利法、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的研究甚少.现实中常见一些把原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文字、图形等作为商标注册后进行不当使用,并试图阻止他人“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此一来,公有领域逐渐被蚕食“瓜分”而纳入专有领域,极大地影响公众的表达自由与言论自由.因此,商标法中的公有领域亟待获得维护.通过对商标法上公有领域保护问题的探讨,以警示对公共资源的维护,并提出完善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8.
域名注册与在先商标的争议,司法实践先于法律,司法判例尽管并不一致,但均对驰名商标以特别保护,其保护均体现出商标法上保护的痕迹。但并非所有的商标都享有同等的保护,原因在于商标侵权理论的“误认”标准。《商标法》天然适用于域名侵权争议的本质———商业领域扩展的必然结果。《商标法》调整域名侵权争议的范围是有限的。  相似文献   

19.
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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