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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阿迪达斯三道杠"案到"红色鞋底"案,我国司法判决对位置商标的态度日渐明朗;从《商标法》及相关规定看,我国立法亦未完全限制其"出位"的可能;而参考司法实践对位置商标现实需求及诸如美国、日本及台湾地区已存相关法律规定,我国位置商标存在乃应时之需。我国应整合现有商标体系,将位置商标纳入非传统商标类型,进而进而统一对其功能性审查(尤以单一颜色商标为重)与显著性审查,以此实现法律体系内部自洽,维护有序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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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颁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第70条创设性增设公益诉讼制度,意在解决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主体性弱化”救济的困境,但缺乏相应解释与具化程序观照的原则性规定无力支撑其立法初衷实现。在证成惩罚性赔偿制度介入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基础上,应当分别从宏观微观两个维度探究其实现路径与具化制度建构。宏观上,在保障个人信息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价值独立与谦抑适用基础上,完成其内容体系的设计;微观上,则从规范要素、计算规则、管理制度三个面向积极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个人信息公益诉讼中的规则供给,“以期达成大数据时代产业转型之际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产业发展间动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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