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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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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对刑事被告人量刑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刑法适用的统一性。为最大限度避免量刑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同时为保障量刑过程的最大公开性和透明度,除了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充分、正确行使要给予重视外,在刑事诉讼平等对抗的特殊环境下,对辩护人量刑建议权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可操作性、运行程序等进行论证并切实执行也是十分必要的。文章在明确辩护人量刑建议权重要性的基础上,分析论证了辩护人应以科学的量刑指标体系,规范的运作程序行使权力,以此真正实现辩护职能,促进量刑公正。  相似文献   

2.
杨欣 《天津检察》2010,(2):58-59
刑事司法审判中量刑的轻重不仅直接关系被告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能否真正落实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关系到刑法适用的统一。近年来,刑事审判的量刑问题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法官在量刑方面自由裁量权逐步被规范。200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对人民法院的量刑行为和程序进行了规范。  相似文献   

3.
一、引言准确定罪.精确量刑.是国家发动刑事诉讼的司法追求。刑事裁判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部分.分别对应于刑罚的罪刑法定及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题中之义。纵观各国量刑程序.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分离式定罪量刑程序.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体化定罪量刑程序.都力图通过控辩双方的有效辩论来实现量刑程序的公开公正。在英美国家,刑事审判设置了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包括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和中立的社会调查机构都充分参与并影响干预法官的量刑决策过程。而在大陆法国家.  相似文献   

4.
一、辩诉交易制度的概述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所谓辩诉交易(PleaBargaining),亦称诉讼协商(PleaNegotiation)、诉讼协议(PleaAgreement)等,是指检察官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审判之前,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讨价  相似文献   

5.
诉辩交易是一种以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 开始之前就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达成协议后,在庭审时省略对案件性质的调查和辩论程序,直接进入量刑阶段,从而使审判程序得以简化的做法。诉辩交易的实质在于,检察官以降格指控或减轻量刑请求为有利条件,换取被  相似文献   

6.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本人认为.适当借鉴美国辩诉交易程序.赋予被告人对程序的选择权;在实施简易程序中将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能前移到起诉阶段。允许进行带有辩诉交易色彩的庭前辩护活动,即实行“辩诉协商”,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将会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7.
辩诉交易的条件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是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就是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处于控诉一方的检察官与被告人(一般是通过其辩护律师)就被告人的罪行及量刑问题进行协商和交易。检察官以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plea of Guilty)。若双方能达成协议,就向法官报告,如果法官接受(几乎都接受)了双方商定的量刑意见,就进入了审理程序:首先,由法官  相似文献   

8.
方柏兴 《当代法学》2016,(6):138-147
强调律师独立进行辩护,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的“独立辩护人”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并引发了实践上的消极后果.基于有效辩护和尊重被告人自我决定权的理念,在协调被告人与辩护律师的关系上,有必要提倡一种新的思路.此种思路可以在理论上概括为权利保留原则.其中,被告人作为辩护权的权利主体,对直接影响自身关键性权益和道德自由的保留性权利享有最终的决定权.一旦被告人在权利行使上与辩护律师发生冲突,根据权利性质的不同,可以分别适用被告人主导型和协商型的解决模式.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约定、被告人行为能力受限、被告人与辩护律师沟通不能以及权利行使违反律师法定义务则构成权利保留原则适用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9.
评说速览     
1量刑成为庭审程序有助于公正司法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北京市法院将逐步推行刑事案件量刑答辩制度,辩护人可围绕该判多少年进行讨论。把量刑作为法庭审理的一道正式程序,进行公开的量刑答辩,公诉人和辩护律师都可以围绕该判多少年进行讨论,让刑罚由过去法院关门自主裁决式变为现在的公诉人和辩护人当庭公开答辩式,这将有助于被告人更加清楚量刑的全过程,更容易接受最终的量刑结果,  相似文献   

10.
这是一场围绕程序、证据、定罪、量刑四个领域展开的全方位、立体式辩护。辩护律师以审查起诉阶段为重点展开辩护,通过充分的法律论证,提出"代开"不等同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意见。承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先后两次放弃对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拟指控事实。同时,该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主动在起诉书中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四人适用缓刑。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相似文献   

11.
论量刑合法     
量刑合法是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的要求和表现,意即量刑符合刑法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只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而应是综合地符合刑法总则与分则的所有相关规定。就法定刑而言,量刑合法并不只是静态地符合法定刑的规定,而是还动态地符合法定刑的司法变型即处断刑、宣告刑、执行刑或免刑的要求。量刑合法与量刑合理并不是彼此分离的两个独立之物,而是同时实现和互为表里的有机统一体,其中,量刑合法以量刑合理为实质内容,并表现为形式合理与实质合理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2.
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刑法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是支撑刑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错综复杂的案情以及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为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以及追求最为均衡的刑罚裁量,带来了不小困难。现代文明社会要求严格恪守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更成为一个司法层面的问题。然而,司法的过程是复杂的,在司法的过程中,司法界精英们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规范功能。通过对刑罚裁量过程中各种辩证关系的分析和论证,努力寻求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罪刑均衡的司法模式。因此,在刑罚裁量的过程中,既要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又要从法益侵害及行为人特质二元的衡量标准出发,实现应罚性与需罚性的平衡。最后,以刑罚的效果和民众的接受度作为刑罚适当的重要衡量标准,将刑罚裁量的量刑法理学模式与量刑社会学模式有机结合起来,并建议引入量刑听证制度,从司法的层面积极实现罪刑的均衡。  相似文献   

13.
庄绪龙 《法学家》2022,(1):84-97
无论是从法哲学视域的公正视角还是司法实践的立场,基于同一笔犯罪事实的前提,“下游犯罪量刑不高于上游犯罪”原则已被普遍承认。然而,由于上游犯罪来源的多样性与下游犯罪的相对单一性特点,司法裁判中上下游犯罪“量刑倒挂”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应对这一不合理现象,近年来司法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书”下,着力探索了一系列方法,主要包括:将自首、坦白情节“可以减轻处罚”的实质条件模糊化并人为主导“减轻处罚”结果,技术化地创设“下游犯罪量刑轻于上游犯罪的主犯但重于从犯”规则,对下游犯罪大量适用非监禁刑。然而,上述方案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无实质关联。事实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背景下,下游犯罪行为人退赃退赔的“赎罪”抑或“法益恢复”行为可以作为量刑实质从宽的理论根据。具体而言,下游犯罪行为人在上游犯罪案发前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相对不起诉”,在上游犯罪案发后的“法益恢复”情形,可以考虑对其“定罪免刑”。  相似文献   

14.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中的罪刑均衡原则通过责任要素的介入将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与目的主义下的刑罚个别化原则结合起来 ,表现为责刑均衡 ,实现了量刑原则由一元向二元的转变。在罪刑均衡原则的实践过程中 ,定罪与量刑是两个密切相关的范畴。准确定罪始终是公正量刑的前提 ,但量刑对定罪亦有不可忽视的反作用。当前 ,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趋重与量刑偏差较大等问题 ,制约着罪刑均衡原则的充分实现。对量刑偏差问题 ,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是将各地量刑经验汇总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学者的参与下确立起个罪的量刑基准 ,并逐步建立起适度的遵循先例制度 ,以实现量刑的统一。至于量刑趋重问题 ,它是我国刑法文化形态的外在表现 ,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观 ,但司法依旧可以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15.
杜宇 《法律科学》2005,23(6):55-61
习惯法在刑法领域中,具有贯穿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横截式"作用与机能.本文的理论目标正在于,开辟和释放习惯法在违法性判断阶段之重要功能.在作者看来,习惯法完全可以作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发挥作用,法官可以习惯法上之正当性,排除行为之实质违法性.这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而且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人权;不仅有利于以收缩的实质理性对抗扩张的形式理性,而且也应合了"社会相当性理论"和"社会危害性理论"--这一违法阻却事由的一般基础和实质违法性判断之根本标准.甚至,习惯法的引入,还将有力地深化和拓展我们对于"社会相当性"与"社会危害性"这一范畴的横向理解和空间理解.  相似文献   

16.
李世清 《河北法学》2006,24(9):123-127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惩罚犯罪就是惩罚犯罪行为,所以提出在量刑中主要考虑的是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注重对犯罪分子个体的研究,从犯罪个体中去研究惩罚的力度,在量刑的时候着重考察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两者的争论由来已久,在中国的刑法理论界就是主要采取了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认为惩罚力度大小应该与罪行的大小相适应,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刑罚的轻重.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在量刑时的作用究竟应该有多大呢?试从实践入手,针对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阐述一下人身危险性在量刑中的作用,从而完善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相似文献   

17.
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邱兴隆 《中国法学》2004,(6):146-154
实体意义上的有利被告,作为罪刑法定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一条派生与补足原则,指的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它可以从国家作为立法者应对刑法规定不明承担的责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正当目的以及传统刑事政策等诸多维度得到证成。从有利被告的立场出发,在刑法解释领域,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不利被告的解释,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有利被告的解释;在定罪环节,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的规则:在量刑环节,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重刑选择,而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轻刑选择。  相似文献   

18.
吴占英 《政法论丛》2013,(1):111-117
中俄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标准以及处罚等方面有所不同,两国刑法典有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定各具特色。俄罗斯刑法典将该类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其规制行为内容多、规制目标广的做法更有利于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量刑情节设置具体、细腻的做法也有参考价值;罚金刑的设置方式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罪刑法定司法化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陈兴良 《法律科学》2005,23(4):38-48
在罪刑法定的语境中,司法权具有限制性,从而与具有绝对性司法权的罪刑擅断明确地划清了界限。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司法主体只有具有了这种自主性,才能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出正确的判断。法官独立,法官只服从法律而不屈从于权力,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重要保证。在罪刑法定司法化当中,刑事司法体制的建构当然是至关重要的;但与此同时,司法理念的引领同样是必不可少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司法理念是罪刑法定司法化的思想保障,只有在法治的司法理念指导下,罪刑法定司法化才有可能实现。同样,只有发展出一套娴熟的司法解释技术,才能为罪刑法定司法化提供手段保障。  相似文献   

20.
While there are huge cultural, social and socio-legal differences between India and Germany, the sentencing laws of the two countries show a couple of similarities. In India and Germany alike, the substantive law makes only little specifications for the sentencing process. There are no sub-statutory sentencing guidelines, within the range provided by the penal codes the courts have a wide discretion in the sentencing process. It is, however, interesting to see that the courts exercise their discretion in similar ways which can specifically be observed in murder cases. The article describes the legal framework which is applicable in murder cases in India and Germany and compares the judicial decisions in selected cases: hold-up murder, sexually motivated murder, domestic violence killings and honor killings. The comparison gives evidence of the communicative function of punishment. After a serious crime like murder the public – typically well informed by the media, agitated and highly troubled – will in both countries only be settled by a judgment considered as fair, just and proportionate. Peace under the law and internal security, however, do not seem to be dependent on specific forms of punishment. Capital punishment and life imprisonment appear as penalties which may be necessary reactions to murder in a given cultural context, but which are not indispensable to a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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