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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作为大陆法系的法制标杆之一,拥有相当完善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其特点在于:指导思想上兼顾犯罪预防与教育教化;除了法官、检察官等常规角色外还有少年法院助理等特殊参与者,其权利义务皆由法律明确规定;存在多种通过非正式途径终结刑事程序的可能,以及在程序进行中即可通过教育命令等临时措施着手教育少年;规定了教育处分、惩戒措施、少年刑罚三大类刑事处分,同一类处分内还有不同梯度,如少年刑罚的缓科、缓刑、缓刑考验和假释,且不同处分可以结合适用,针对少年特性打"组合拳"成为司法常态;少年案件或者进入不公开且会自动消灭的教育登记,或者虽然进入常规犯罪登记但可以更早勾销记载,此外还有法官提前宣告污点消灭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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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起源于美国.美国少年法院对案件的处理不具备刑事程序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民事程序,因而,其处理也是非罪化的民事处理措施.但是,近20年来,这一做法被认为有损社会公正和公共秩序,出现了少年法院放弃对部分少年案件管辖的现象.少年司法的民事性质这一提法既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非罪化处理可以通过不起诉制度和前科消灭制度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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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研讨会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指导小组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联合举办,中心议题是结合上海开展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实际,探索一条既符合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又具有鲜明特点的少年刑事审判新路子.此次会议除市高级、一中、二中和部分基层法院派员参加外,还邀请了检察机关、专家学者以及市、区青保办、妇联等热衷于青少年保护事业的机关团体参加.与会代表不仅就少年刑事审判工作中的几个中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而且就一些相关问题发表了意见,并提交了近20篇论文.下面对这次研讨会作一综述.一、保留少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及其发展需不需要专门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这是当前少年刑事诉讼制度能否继续存在和发展下去的核心所在.代表们提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发展以及犯罪学的发展证明,少年生理、心理状况有其不同于成年人的特殊性,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在少年刑事诉讼中必须适用特别程序,才能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和保护社会秩序的双重目的.对犯罪少年的处理,应采用较为宽容的法律标准和符合其身心特征的审理方式,必须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因此,建立在少年身心特征基础上的少年刑事诉讼程序应予保留和发展,在特别程序没有制订之前,应在不违背《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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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司法转处,减少了刑事司法程序对涉罪少年的干预,更有利于其复归社会,是少年司法文明程度的重要标识。附条件不起诉作为司法转处的内容之一,实效性受制于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由于受少年司法体制的封闭性、司法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条块化的权力分割体制,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因素影响,我国少年司法转介机制始终难以推进。为深化附条件不起诉社会支持体系,应以案主为核心,以案主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工作方法为手段,驱动社会资源"嵌入"少年司法,实现二者的"契合性"发展,并建立"实效"考核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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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参审法官是德国少年刑事程序的重要参与者,他们不仅参与案件的初审活动,还会参与事实问题的上诉审活动。德国的少年参审法官除了应当具备教育专长与教育经验之外,在任何审理期日活动中还要求同时有男性和女性参审法官参与。尽管包括少年参审在内的德国刑事参审制度一直饱受争议,但少年参审制度除了依旧发挥着监督司法、沟通民意等普通参审制度所拥有的功能之外,尤其在教育理念和亲职教育权角度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目前,德国少年参审制度在资格条件、选拔程序、培训机制以及诉讼权利方面存在改革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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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自由裁量制度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的产物,其蕴涵着深刻的现代刑事司法基本理念。但是,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适用条件较为严格、运用程序较为繁琐等等。本文拟在分析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理论依据及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提出个人建议,希望对该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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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应有之义,顺应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契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但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起诉率并不高,这其中有制度和制度层面以外的妨碍因素。适当放宽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标准,增设刑事和解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不起诉后的帮教措施,从增加特别告知、人格调查、社会调查诉前听证、法律援助程序等方面完善审查起诉程序。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作用,实现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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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刑事申诉也给予了公民充分的权益保障途径,但是刑事申诉在这个法律背景下,经过社会的发展已经演变成了:无论对错均申诉,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为逃避法律责任而罔顾司法公正。而刑事申诉经历时代变迁也出现了许多法律漏洞,存在着许多缺陷,从而使得整个申诉从实体到程序都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混乱僵局,失去其原有的纠错和监督的目的,逐渐成为人们逃避法律责任的工具。笔者认为,刑事申诉是公民的权利,我们无法剥夺,但是为了法制的健全和发展,刑事申诉的僵局也必须打破,因此刑事申诉终结机制是目前治愈申诉程序混乱局面的良药。为此,笔者从目前刑事申诉的现状出发,通过对其总结得出刑事申诉终结机制是目前的申诉体制发展的迫切需要。笔者从其构建理念分析总结出申诉终结机制的实行规则,从检察院、法院和个人三方面来论述申诉终结机制的运行,并最终得出申诉终结机制在社会发展中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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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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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是上海市检察机关专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这一机构的设置,对推动和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司法制度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反映这一工作的机构名称也应更加科学与规范。目前,人们对于未检工作的称谓不尽相同,除“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之外,还有“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少年刑事检察”、“少年案件检察”等。为了统一、规范名称,达到名符其实,笔者认为;现今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这一称谓,值得商榷,理由如下:一、未成年人的范畴大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对象的范畴众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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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3)
我国各地检察机关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中自发探索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其中,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在刑事合规不起诉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地位。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拟对涉罪企业做不起诉处理时,基于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调查和评估,就如何推动企业合规经营所提出的检察建议。它既为涉罪企业开展合规建设提供了参考和指引,也是检察机关在后期考察涉罪企业合规改进状况进而决定是否不起诉的重要依据。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与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案件中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意见存在本质区别,也承载着有别于传统检察建议的制度功能。从我国刑事合规的实践探索来看,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存在具体指向型和概括引导型、检察建议前置型和检察建议后置型等不同模式,其各自适用条件、运行机制、法律效果等并不相同。为了保障合规监管型检察建议过程的正当性和内容的科学性,应建立企业犯罪案件的社会调查、合规听证等配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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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2017,(6)
美国少年法院已经建立了一个多世纪,其在这一百余年中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在第一个少年法院建立后的50年中,少年法院迅猛发展,全美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相继通过了《少年法院法》,将少年司法从传统的刑事司法中脱离开来。步入密切关注"人权"的60、70年代,少年诉讼权利的宪法性保护开始演进,少年拥有了与成人相等的辩护律师请求权、被告知权、辩护律师请求权、质证权和交叉询问权、不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然而,步入犯罪高涨的80、90年代,控制少年犯罪、保护社会利益成为了少年司法的主导。在这一时期,少年法院放弃对少年案件的管辖权,大量少年案件向成人刑事司法系统移送。加之,少年法院与成人刑事法院之间差异性的缩小及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美国的少年司法中掀起了一股废除少年法院的风潮。可幸的是,经过近百年发展的美国少年法院并未终结。绝处逢生的少年司法在新的21世纪里,废除了对少年犯的死刑适用,对少年的保护再次上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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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在司法、社会各领域具有的重要意义,而我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方法在适用条件、程序、立法及转处等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导致其适用及功能受到了极大限制。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国际立法在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方面的相关实践,在此基础上,作者结合广州中院少年审判实践,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理方法之重构的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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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恢复性司法在处理少年犯罪实践中的尝试,为我国应对严峻的少年犯罪开辟了新的思路,但对恢复性司法存在的误读,也引起了人们对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正当性的质疑。恢复性司法与传统报应性司法对正义有着不同的理解,但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所体现的兼顾多方利益的实体正义与多方参与的程序正义,对落实“双保护”原则及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独特作用,让我们相信构建具有中罔特色的恢复性少年刑事司法制度之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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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少年刑事被告人,依其犯罪严重程度,可分为两类,即轻罪少年刑事被告人和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前者一般在少年法院或家事法院内接受非正式的审理与处置;后者则通常在普通刑事法院内接受正式的按普通刑事审判程序所进行的审判。本文所指的最新规则是就后者而言的。关于重罪少年刑事被告人被置于普通刑事法院接受与成年刑事被告人一样审判的司法实践,学术界和公众对之持有疑议,由来已久,有鉴于欧洲人权法院最近在Vv United Kingdom,Tv United Kingdom两案中的裁决,英国有关的程序作了相应的调整。2000年2月16日,英国皇室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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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作家雨果说:“每教好一个孩子,就减少了一个败类。”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对此,成立不久的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并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对少年刑事案件实施个案性质的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制度中普遍规定的一种做法或程序。许多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少年刑事案件非经社会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不得宣告刑罚。对这一做法或程序,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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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法两国少年司法制度初窥与借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过对英法两国巴黎地区和苏格兰地区检察机关的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两国少年司法和检察制度的特点,并与上海现有的未成年人司法、检察制度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的设置、刑事案件的管辖权、诉讼原则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存在着可资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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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作为近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发源地,有着相对成熟的经验。在司法理念上,美国经历了儿童福利到严惩犯罪再到儿童与社会双向保护的价值转变;在程序适用上,构建了少年司法与普通刑事司法的"双轨制";在审理制度上,实行非刑事化、非诉讼化、非标签化的方式;在执行方式上,严格控制监禁刑的适用,并将服刑场所转移至社区。与发达国家的少年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比,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较大差距。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应强调严管胜于重罚,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应当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明确少年法庭的管辖权限,完善强制教养和工读教育制度,加强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少年暴行的干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