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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司法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又破坏了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本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行为,"威胁"和"引诱"的认定一定要慎之又慎;本罪犯罪主体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实践中多数是律师构成;犯罪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行为犯,因而必然存在未遂形态。要关注本罪的刑罚适用,免于处罚的情形亦不可忽视。  相似文献   

2.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妨碍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犯罪,是故意犯罪。2009年11月11日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对本罪作出了具体界定。本罪的主体不包括本犯,主观方面是明知的故意,犯罪对象是涉及财产性所得及利益犯罪的所得和收益,行为方式要求能起到掩饰、隐瞒的效果。《解释》的实施对本罪构成特征的重新认识和保护法益的探究,能达到澄清理论和推动实践的效果。  相似文献   

3.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指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确立于我国第一个刑法修正案 ,其立法宗旨在于有力地打击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严重违法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 ) ;犯罪客体是国家的会计管理法律制度及社会正常经济秩序 ,犯罪对象是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为主的会计资料 ;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犯罪客观方面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刑法修正案(六)对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了重新界定,这样就使本罪的主体内涵扩大了,概念的表述也应随之进行调整.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罪主体现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不包括所谓"将来或过去的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5.
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制定,可有效地遏制当今侵犯个人信息犯罪的现象,但司法实践认定此罪较复杂。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情节严重"的认定要从信息的数量、信息的保密程序、涉及信息的行为次数、信息扩散的时空范围、受害者的精神状况、物质损失数额等方面考虑。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出现了扩张的现象,体现在模糊"制毒物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概念、类推适用毒品数量和纯度的计算折算规则以及形式化认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行为三个方面。本罪的法益应当是制毒物品的合法使用,通过实质性判断行为是否侵犯了本罪的法益进行限缩认定,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未经许可或备案,但是用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不以本罪论处;二是严格依照刑法和司法解释认定"制毒物品"。  相似文献   

7.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一种严重的司法腐败 ,是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对于此罪所说的减刑应当作广义理解 ,不仅包括“狭义减刑”还应包括死缓和附加刑的减刑 ;对于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却故意不予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虽不能构成本罪 ,但可以徇私枉法罪论处 ;为了体现对司法腐败的刑事政策 ,本罪应当理解为行为犯。另外 ,本罪在主体、共同犯罪、罪数形态问题上都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8.
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构成研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产、销售假药罪侵犯了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应采纳一般标准说;本罪的罪过形式既有直接故意,也有间接故意,还有过失,是混合形式的罪过;本罪的罪名应由“生产、销售假药罪”改为“销售假药罪”;在刑罚处罚中,应当引入资格刑,完善刑罚体系。  相似文献   

9.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不仅危害了公共安全,而且危及到一个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发展;构成本罪的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国家和政治组织、民族团体等。在司法实践中,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处罚,应当注意两点:一是区分本罪与其他罪;二是一罪与数罪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证券内幕交易、泄露证券内幕信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证券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投资者公平交易的权益。客观方面必须具有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方面为一般主体,除自然人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才能构成,行为人因过失而泄露证券内幕信息,不构成本罪。确认主观方面应用客观归责的原则。判处罚金刑时,应正确确定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11.
1997年刑法吸收单行刑法的规定增设了变造货币罪。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把握本罪司法认定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罪数形态等相关问题;明晰本罪的刑罚适用。  相似文献   

12.
认定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应当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和特征、本罪的犯罪构成 ,并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13.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新罪名,法律界对如何认定本罪存在较大争议.此罪在主观方面应由过失构成;对其客观行为应从徇私舞弊及因果关系的内涵出发加以认定;对重大经济损失的确定应考虑数额、时间等因素;确定刑事责任应区分不同的情况.  相似文献   

14.
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给当事人的人身、财产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为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节约社会成本.建议刑法对非法获取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行为予以规制,具体在刑法第280条第三款后面增设一条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并将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内容并入此处,作为条款之一。非法获取、传播身份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为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犯罪对象为他人重要的身份信息。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传播他人身份信息资料.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窃取、收买或者非法传播。非法提供、持有和收集他人身份信息资料的不构成本罪.必要时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调整。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身份信息资料管理秩序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带来损害而仍决意为之。  相似文献   

15.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是刑法确定的新罪名 ,对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 ,严重不负责任 ,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失职行为 ,为某种利益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不构成本罪。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能局限于现实的直接的经济利益 ,要作广义理解 ,同时要适当提高本罪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与处理的困难。如何合理的确定本罪,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应依据刑法的基本理论,分别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数形态以及本罪的共犯形态等不同方面分析本罪的司法认定与处理。  相似文献   

17.
刑法学界对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犯罪客体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本罪的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有学者认为本罪既侵犯了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实际上,立法者设置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而不是为了保护社会管理秩序。本罪是单一客体犯罪,其客体应为残疾人、儿童的人身权利。  相似文献   

18.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应从国内客体与国外客体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其国内客体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际客体是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常的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在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将其贿赂的行为方式仅限定为“给予”一种是符合我国立法特点的,但其有关贿赂的范围、贿赂的对合性主体的规定,有待立法完善。在犯罪主体方面。行贿方与受贿方并不必然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公民。在犯罪主观方面,应注意其主观目的要素对本罪处罚范围的限定。  相似文献   

19.
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性欲的刺激性乃是淫秽性的应有之义;而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公众正常或健康的性观念;贩卖可以包括单纯的出卖;出版既遂应以淫秽物品已制作成印刷品为标志;对于“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情形,主观方面不需要“以牟利为目的”。  相似文献   

20.
非法出售和私赠文物藏品罪侵犯了国家对文物藏品的管理活动和对国有单位所收藏文物的所有权 ,非国有单位或单纯个人不构成本罪。为正确认定本罪 ,应划清本罪与近似犯罪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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