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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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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措施界定的比较与评价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梁志文 《知识产权》2003,13(2):11-14
技术措施的科学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应体现版权法的利益平衡精神。技术措施不是独立的,它往往和版权作品结合起来,以便对作品的使用、接触需要“版权人许可”或“授权”。技术措施受法律保护应满足三个条件:(1)技术措施的有效性,一是技术措施控制版权作品的有效性,二是技术性措施本身的有效性,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2)为版权人(作者、邻接权人和其他版权持有人)所主动采取;(3)其使用目的之合法性。因此我国在法律上应借鉴而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2.
《政法学刊》2015,(6):36-41
接触控制技术措施是防止未经允许的对作品信息接触的事前预防的电子自助手段,而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是防止非法的作品信息复制、传播等版权侵权的电子自助。技术措施要实现的本质目的不是防止版权侵权,而是通过接触控制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控制,确保信息的稀缺性。与版权专有权的目的一致,版权法保护技术措施的内在逻辑是保障版权人通过排除他人对作品信息的不正当接触和使用而充分实现经济收益,以激励更多的作品创作。  相似文献   

3.
王迁 《法学研究》2011,(4):86-103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与许多国家的版权法均同时保护旨在防止未经许可观赏文艺作品或运行计算机软件的“接触控制措施”和旨在防止未经许可复制、传播作品等版权侵权行为的“版权保护措施”。但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存在极大争议。不应以“接触控制措施”能够直接保护“复制权”(防止“临时复制”)和“接触权”以及间接保护版权作为版权法对其加以保护的正当性基础。因为中国版权法不承认“临时复制”为复制行为,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接触权”,并且只有部分“接触控制措施”能够间接保护版权。版权法保护“接触控制措施”的正当性在于其可保障作者等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即从他人对作品的利用中获得合理报酬。根据这一正当性理论,如果某种“接触控制措施”无法保障权利人在版权法中的正当利益,版权法就不应对其加以保护。  相似文献   

4.
网络版权中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16,自引:1,他引:16  
网络环境下,版权人的利益极易被侵犯,而当今各国版权法还不够完善,不能提供令版权人满意的保护,因此,版权人纷纷寻求自我保护。数字技术为版权人的自我保护提供了可能。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是版权人采取的权利保护及标示措施,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系是版权保护在数字和网络环境下的新发展。一、将技术措施纳入版权保护体系的原因与进程所谓“技术措施”,是指版权人为防止他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而在版权作品上采取的技术上的防范措施,令使用者不能任意复制、发行、传播、修改版权作品,从而维护版权人的经济利益和精神权利。根据欧…  相似文献   

5.
技术措施与著作权保护探讨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冯晓青 《法学杂志》2007,28(4):20-23,37
技术措施是权利人为了防止他人非法接触、使用其作品而采取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进行权利管理的内涵之一。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和公共领域具有冲击作用。从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众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的宪法性权利以及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角度看,技术措施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此进行了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6.
李艳 《河北法学》2005,23(9):129-132
随着版权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尤其通过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版权人可以控制个人使用作品的行为,版权人侵入到个人隐私领域成为可能,使版权与隐私权产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协调方式是在立法上保证版权人和隐私权人的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网络环境下协调版权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平衡各方利益、促进知识创新与传播,既要通过技术措施强化版权人与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保护,又应当对技术措施进行适当限制,以此减弱其对合理使用造成的妨碍,还要不断完善和创新版权集体管理机制和版权补偿金制度,从而实现网络环境下的各方利益平衡与合作共赢。  相似文献   

8.
王迁 《法学》2014,(10)
为了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中有关保护技术措施的规定,我国及许多国家的版权立法均禁止提供用于规避技术措施的工具、设备或服务。然而,对于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却存在极大争议。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构成间接侵权,这一观点不能成立。首先,对间接侵权的认定应遵循"实质性非侵权用途"规则,而规避手段都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多数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将因此不构成间接侵权,从而导致禁止该行为的条款形同虚设。其次,多数国家禁止提供规避手段均不以使用规避手段规避技术措施的行为构成侵权为前提,同时认定提供行为违法的"设计目的标准"、"商业价值标准"和"推销目的标准"均非认定间接侵权的标准。最后,提供用于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也受禁止,但未经许可"接触"作品不构成版权侵权,"接触控制措施"也并非用于防止版权侵权。这说明提供规避"接触控制措施"的手段并不是间接侵权。其实,提供规避手段的行为是一种违反版权法特殊规定的违法行为,其受禁止的理由在于其干扰了版权人利用技术措施对其合法利益进行的自力保护,本身具有可责难性。  相似文献   

9.
在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极为容易的数字时代,版权人日益依赖在数字化作品中加入密码、防拷贝机制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许可地复制作品或阅读、欣赏及使用作品。这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手段远比"事后救济"的传统法律保护方法有效。显然,要在数字时代对版权进行充分的保护,有必要首先  相似文献   

10.
金晶 《法制与社会》2011,(21):276-277
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作品可以轻易地被复制和传播,给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技术保护措施成为著作权人保护其权利的重要手段。技术保护措施作为权利人私力救济的一种方式,有利于权利人对作品的复制和传播进行控制,却也容易与合理使用原则产生冲突,对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如何建立公正、平衡的技术措施保护制度仍亟待进一步分析和探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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