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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作为本案原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本律师认为原告主张生父权利、要求儿子归其抚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理由如下:首先,从血缘上讲,孩子是张某的亲生骨肉,这一点是无法改变的客观存在。纵观各国立法例,尽管存在着社会制度、法律法统的差异,但在亲子关系的认定上却是一致的,即是否具有血缘关系,我国法律也不例外。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为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其中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婴儿,事实层面客观存在由该夫妻精卵结合(夫妻亲生子女)和采用他人精液如精子库供精等生育情形——与该妻为“亲生”,与该夫为“非亲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情形。因父母子女亲权关系建立以事实层面亲子血缘关系为基础,对“血亲关系”事实(精卵来源及其体现的“生育意志”)判断“真”或“假”即同时指向当事人法律层面权利义务“应当”或“不应当”。本文拟通过对父母子女“血亲关系”性质的分析,并对一起亲权纠纷在亲子关系事实“悬疑”情形下,一二审法官对父女是否具有“血亲关系”作截然相反推定的案件进行剖析,说明树立婚内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推定以“儿童利益最佳保护原则”为核心价值基础的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综观世界各国亲子立法的发展史,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受虐待和歧视的“无亲之子”阶段、被消极肯定的“形式平等”阶段、以至于发展到当今一些国家对子女的完全平等保护———实质平等。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先进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摒弃“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平等称谓,制定统一的自然血亲子女制度,以子女认领制度作为确定无婚姻的父母与自然血亲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方法,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4.
李志强 《行政与法》2012,(12):144-148
法律上亲子关系实为立法构建的产物。亲子关系的确定应兼顾血缘真实、身份安定和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以法律推定方法确定子女法律上的父亲,既应适用于婚生子女,也应适用于同居关系中的非婚生子女。对于与真实血缘不符的亲子关系的推定,特定当事人应当享有进行否认的权利。因此,法律应对各主体否认权的赋予具有不同的正当性基础,区分各否认权人的否认理由和否认时效,以体现不同的政策考量。同时还应对否认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论人工生殖子女父母身份之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张燕玲 《法学论坛》2005,20(5):66-75
传统民法中父母子女关系的建立,血缘与怀胎是母亲同时具备的要素,法律上兼以二者作为认定母子关系的指标。随着医学科技的发达,人工生殖技术使得血缘与怀胎间的相连性不再理所当然,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受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外的母体进行。生殖科技对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诸多挑战,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否认权的行使;立足于有限性开放代理孕母的观点,确定代孕子女的父母身份时,法律应突破传统的分娩者为母亲的观念,通过特殊立法规定遗传父母为代孕子女之法律父母。  相似文献   

6.
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可分为两大类即:自然血亲(包括婚生子和非婚生子)和拟制血亲(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本案中男方与小孩无血缘关系,因此不属自然血亲,也就是说既不是婚生子更不是非婚生子。显然,也不属拟制血亲中的继父子关系。从本案事实看,男方与小孩的关系更符合收养关系的特征。所谓收养,就是将  相似文献   

7.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1.婚姻家庭关系具有两种属性是社会性和自然性。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3.按血亲来源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与法律拟制血亲。4.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5.结婚的禁止条件是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②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一)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二)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三)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相似文献   

8.
收养是指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无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学理论上称为拟制血亲。我国婚姻法第廿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并且对养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了原则而明确的规定。这是从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了收养制度,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拟制血亲又称准血亲,它包括因收养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特定的亲属关系。本文仅谈因收养关系形成的拟制血亲之间的结婚问题。收养是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无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一经成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就形成了法律拟制的血亲,并将产生一系列的亲属后果。有人认为因收养构成的拟制血亲不受《婚姻法》第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限制。那么,法律是不是允许有收养关系之间的任何亲属随意结婚呢?我们认为是不允许的。对此,浅谈两点看法: 一、不允许的法律根据。现行《婚姻法》的第20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  相似文献   

10.
亲子关系诉讼中的血缘鉴定之强制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亲子关系纷争中,以血缘亲子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为其主要争点,而这种真实性的确认通常需借助于血型或DNA等血缘鉴定等科学方式。然而,血缘鉴定需要相关当事人配合以提供血液或毛发等为科学鉴定之样本,如此就牵涉到当事人的人格权保护、血统真实主义、裁判公正需要等价值权衡下的选择、取舍。参仿国外并立足国情,以子女最佳利益保护为根本,适应诉讼上的真实发现与裁判公正之需要,对血缘鉴定于具体个案实践中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两方面结合为考量,可以采用强度程度不一、具体方式多样对血缘鉴定对执行以灵活处理。  相似文献   

11.
论行政诉讼中公民死亡后的原告资格转移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转移制度所保护的是原始原告的合法权利和与原始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承继原告的合法权利。承继原告资格的取得,应基于其所享有的身份权、名誉权、继承权、受遗赠权、公法债权、私法债权及其他合法实体权利,由此承继原告不应受现行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的限定。承继原告的范围应包括原始原告的近亲属和近亲属之外的遗赠抚养人、公法债权人、私法债权人、受遗赠人、原始原告生前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相似文献   

12.
公共利益:一个需要界定的行政法原则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公共利益,作为一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有两个方面的层次,一个是相对于个体利而言所具有的内容,即机会均等、公平竞争、资源共享和社会福利;另一个是功能性内容,即通过行政管理调节利的再分配。与此相应,公共利益应当具有以例举式与概括式相结合为特点的法律形式和通过一定条件下的“博弈”程获得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13.
梁迎修 《法学研究》2014,36(2):61-72
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并非一个伪命题,其在司法实践中颇为常见。受到立法者的有限理性、社会的变动性以及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某些情形下权利的边界未被立法者清晰界定,并由此引发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和价值冲突。权利冲突的存在导致了法律适用的难题,法官需要借助个案中的法益衡量来确定权利边界并进而化解权利冲突。法官在进行法益衡量时,可以参考权利位阶来作出判断,然而权利位阶秩序缺乏整体确定性,仅有有限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益衡量还需诉诸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项子原则。比例原则能够指引法官对权利作客观和理性的衡量,最大限度地缩小法官的裁量余地。鉴于个案中的法益衡量具有决策性质,法官必须在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之间维持恰当的平衡,在解决权利冲突时不能逾越司法的限度。  相似文献   

14.
李晓明  陆岸 《法律科学》2005,23(6):37-46
一个时期以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争论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极大关注。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属于两个不同学科、不同领域的问题。在“罪刑法定”原则下,社会危害性更应当回归于犯罪学之中,而在刑法学中用法益侵害和严重的法益侵害取而代之,并且它们只有被明确规定在刑法中才能叫刑法法益侵害。这样规定,不仅剔除了“社会危害性”这一宏观、模糊的、甚至易受主观价值取向改变的犯罪定义标准,而且有利于刑事司法操作。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16.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7.
过失危险犯之存在性与可存在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决定某类过错行为 ,包括过失危险行为在内可以犯罪化的基础不是主观过错 ,而是危险行为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过失危险犯只能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中 ,由于公共安全法益本身的特殊性 ,这类法益价值的外延已经突破其本身的价值而及于它的安全性 ,即威胁它的安全就是侵犯它的价值 ,而使过失危险行为具有直接侵犯公共安全法益价值的本质 ,进而具备犯罪化的报应基础。设立过失危险犯与刑法谦抑原则不冲突 ,反而有利于刑法诱导和刑法忠诚。  相似文献   

18.
刘敬东 《法学研究》2012,(4):199-208
传统全球经济治理模式不能反映当前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既缺乏民主性,也不适应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新挑战,必须加以改革。各国可以考虑制定《国际经济合作宪章》,确立平等及相互尊重、实现共同利益和促进合作与广泛共识的法律原则;扩大新兴经济体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参与治理,在G20机制的基础上设立具有最高权威的"国际经济合作组织";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蓝本建立一整套国际经济争端解决机制,从而实现全球经济治理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9.
李文吉 《河北法学》2020,38(5):2-19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往往将行政犯的法益界定为管理秩序(制度)法益,但是对于这一法益的界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将其界定为抽象的行政管理秩序(制度),如此模糊的界定,使管理秩序法益日益沦为"口袋法益"。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所有行政法益均可以在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上升为刑事法益,加之没有区分刑法法益与规范保护目的,导致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混入刑法法益之中。应将前置法秩序和单纯行政管理秩序这两个行政法益从当前刑法法益中驱逐出去,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借助前置法将适格的刑法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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