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蓝学友 《法学》2023,(11):88-106
秩序法益是主体间性法益。以人身、财产、公共安全等主体性法益为原型的“主体/客体”二分的法益界定模式,并不适用于秩序法益。在界定个罪所保护的秩序法益时,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关注主体间互动过程,而不是特定或不特定主体的利益。无论是将秩序法益具体化为管理制度、公共利益或正常状态的实务做法,还是将秩序法益还原为个体法益的理论观点,都忽略了主体间的互动过程,最终都会加剧秩序法益泛在化。从主体间性视角出发,可以推导出界定秩序法益的先在性原则、情境性原则、迭代性原则、去主体化原则、功能导向原则以及网络结构原则。这六项原则共同构成对秩序法益的体系性限制,有助于遏制秩序法益的泛在化。  相似文献   

2.
环境刑法法益的独立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界定了环境刑法法益的概念的基础上,阐释了环境刑法法益的主体、内容、依据和分类具有的独特性,指出了环境刑法法益依附于环境行政法益以及环境刑法法益独立性被否定的根本缺陷,分析了环境刑法法益独立性的原因,得出了将环境刑法单独成章或创立环境刑法特别法以实现环境刑法法益特殊利益的结论。  相似文献   

3.
犯罪是侵犯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法定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其在法益侵害性的问题上存在先天不足。没有法益作为判断可罚性的理论支撑和限缩作用,导致其出罪机制不畅以及司法实务中法定犯的日益口袋化。针对法定犯有别于自然犯的这一特性,基于法定犯构成要件要素主要为行政要素,即表达的是对行政法律法规的保护与强调而非刑法自体恶的要素,为弥补法定犯法益性欠缺所导致的法益甄别与限制刑法处罚范围作用的欠缺,宜对法定犯中的形式性与实质性行政要素进行双重限缩解释,以建立法定犯有效的出罪渠道,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22,(4):105-114
与自然犯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犯构成要件之中包含规范要素,即“违反前置行政法规”,规范要素的内容需要通过前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填补,填补的内容关系着构成要件的准确适用。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原理在于法秩序统一,也就是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在目的上统一于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共同保护的实体性法益类型。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方法在于以行政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及背后的实体性法益为基准按照三步走的方法选取适格前置行政法规进行填补。第一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挑选出与刑法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的保护性规范;第二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选取出第一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调整性规范;第三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筛选出保护实体性法益的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  相似文献   

5.
我国经济刑法以经济秩序作为保护法益具有“先天性的缺陷”。一方面,秩序本身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以“秩序管理”为本位的残余观念为秩序法益带来诸多诟病。另一方面,现有通说及刑法规定未能科学合理地对不同类型经济秩序加以区分并分别阐明其正当性及保护方式。对此,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情况,在肯定秩序的法益价值前提下,将经济秩序法益划分为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不可还原型经济秩序法益及混合型经济秩序法益。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以保护个人法益为核心。不可还原型秩序法益应当区分为国家型和社会型两种,前者的正当性根植于宪法中,以国家利益为核心,后者的正当性基于主体间的自发自生秩序,以保护制度信赖为关键。混合型秩序中个人法益、实体性法益与秩序法益的地位相当,在保护方式上应当二者兼顾,不可偏废。  相似文献   

6.
法益保护前置化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刑法中,法益保护前置化的主要体现是抽象危险犯的扩张。一方面,应当肯定这种扩张处罚的正当性,另一方面,应当限制处罚的界限。中国刑法应当吸纳法益保护前置化的合理内核,采取渐进式的改革路径,扭转立法上极端的"后置化"倾向,以应对日益增多的风险。  相似文献   

7.
现代刑法的发展使得法益概念既包括了个人法益,也包括了集体法益.随着社会价值的变化,集体法益获得了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地位,二者之间不再仅仅是量的区别.理论上应继续维持统一的法益概念,重新梳理个人法益和集体法益的关系.在个人法益与集体法益发生冲突的场合,个人法益必须处于优先的保护地位.集体法益的重要性、集体法益的独特性和提前保护的有效性,决定了刑法对集体法益予以单独保护具有必要性.刑法必须对集体法益的保护范围设定限制性门槛,防止将不重大的、不真正的、不明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的集体利益上升为刑法的保护对象.刑法采用何种犯罪构成来保护集体法益,关系到刑法的手段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正当性.在保护集体法益的刑事处罚前置化的犯罪构成中,抽象危险犯是首选的犯罪类型.抽象危险犯的保护法益具有抽象性,但其法益侵害性是实际的、能够被证明的,可以通过被危险行为所影响或者改变的对象呈现出来或者被具体化;此外,通过法益概念的具体化和实质责任原则,也可以合理地解决保护法益的抽象化问题.  相似文献   

8.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9.
在与公共法益等同意义上使用集体法益的概念,会导致集体法益概念丧失应有的价值与讨论意义,尤其不利于解决相关争议问题;集体法益不应等同于公共法益,而应限定为累积犯所侵犯的法益。从抽象层面提出对集体法益的保护侵害了个人法益(自由)、导致了处罚的前置化等观点,进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持严格限制乃至否定态度,不仅可能掩盖问题的症结,而且容易形成以偏概全的结论。从集体法益的角度来说,某种状态或者条件是否属于集体法益,以及集体法益是否值得刑法保护需要具体分析,尤其是应以个人法益为核心进行判断;在刑法已经对相关法益提供了全面保护的前提下,没有必要另规定对集体法益的犯罪;从累积犯的角度来说,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必须具有真实的累积效应,不能是猜想或者假设的。  相似文献   

10.
谢焱 《北方法学》2017,11(4):109-120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定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具体说来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标准。权利人的私权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刑法不以保护私权为足。正确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助于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11.
法律规范冲突的产生原因包括立法权限界分不清、混淆修宪权和立法权的界限、混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依法治国的界限。法律规范冲突并行存在于立法、行政、司法场域,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行政审判中均面临法律规范冲突问题,各场域法律规范冲突的样式不甚相同。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是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三种主要方法,各种方法在具体适用时均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难题。  相似文献   

12.
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其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对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进行必要的分析,就可以发现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的主要缺陷。完善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建立法律责任基金制度,完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细化有关法律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13.
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范围,同时也为其他主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警戒线。但法益性权利概念表明,在权利与社会观念相冲突、权利设定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政策选择性保护和限制等场合下,权利也会蜕变为实质上的法益,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会表现为“弱保护”。研究法益性权利问题有利于廓清权利损害赔偿的灰色地带,拓展权利救济的视域,从而促进权利保护制度的体系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赵运锋 《北方法学》2017,11(1):86-98
法益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法益保护观会在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摇摆。随着刑法教义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理论界对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认识日趋合理,不过,法益在立法批判与规范诠释中的作用还没有被论述透彻。借助法益的政策分析功能,可以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停止形态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对以刑制罪司法逻辑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16.
欧共体金融利益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欺诈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如何实现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充分保护是摆在欧洲联盟面前的迫切问题,这个问题从法律制度的层面看就是超国家刑法规范创制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由于国别法律制度与法律传统的差异,成员国在对欧共体金融利益的保护上有不同的模式。欧共体的机构是否根据欧共体的有关条约而被赋予了刑法创制权能,这是目前一个富有争议性的问题,而且由于欧洲宪法的接连受挫,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为复杂。本文通过对多方面观点的介绍与分析,指出虽然目前存在着超国家刑法规范的实际需要与现行欧盟制度之间的固有矛盾,但在泛欧洲层面,以超国家刑法规制手段来实现对欧共体财政金融领域的充分保护,是一个可以预见的必然性趋势。  相似文献   

17.
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相似文献   

18.
民事法益的证成——以有限理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这就必然导致有限理性下的立法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时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将某些利益遗漏,没有纳入到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了预见缺失型立法漏洞;二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利益生长性之间的矛盾。上述两种情况实际都导致了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分离状态。在应然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定权利但是通过法律间接地予以保护之后,则表现为法益的正常状态。  相似文献   

19.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20.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