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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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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益衡量是近年新兴的一种法理学观点,最初由利益法学派提出.利益法学派的这一观点与概念法学派的观点相对立,主张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不仅仅要严格遵守法概念的要求,更重要的是追求法的实际效能,使得通过法律能够使社会中的各种诉求得到最大满足.利益衡量理论的出现与社会的进步息息相关,应当成为现代法治建设深入考量的课题.  相似文献   

2.
利益衡量理论是当前法律方法研究的重要内容。这种解释方法突破传统的司法三段论,充分考虑各种法律上的价值,将目光投放于法律渊源之外的社会。不同于传统法律方法,利益衡量更多的考虑对以后的影响。这种对合理性解释的追寻亦是出于实质正义的考量,是一种理想化的模式。这为我们解释和适用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可能。然而这种方法的固有缺陷使之不可避免的具有主观性的危险。本文试图梳理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对利益衡量方法的不足进行概括分析,从而构建利益衡量理想模式的蓝图,进而探寻利益衡量的规范进路。  相似文献   

3.
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4.
明清诉讼中的情理调处与利益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情理调处是明清诉讼中的常见现象,情理的多样性和调处的灵活性相结合,难免引发司法随意化的揣测。但是,对情理调处的个案研究表明,调处中的情理实质上是利益处断的表面话语,虽然调处的具体结果可能无章可循,但调处的基本原则却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即保持诉讼各方利益的大致平衡。  相似文献   

5.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合理性值得分析。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分析和对依国际私法规则与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分析,各国应在全球化合作理念关照下,摒弃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坚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内外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顺应国际社会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6.
从古到今,人类社会便存在着纷繁芜杂、形态各异的利益,但其中最重要的、处于基础地位的便是经济利益。法律应当成为经济利益的平衡器,法律的作用就在于以其独有的强制性、权威性优势来平衡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益,使每一种正当利益既不能遭受侵害,也不应过分地给予保护,从而稳定经济秩序,并为社会财富的创造、积累和分配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7.
法律总是与一定的利益联系在一起,它的功能之一就在于协调利益,保持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平衡,从而保证人类社会生活的有序运行。一部法律若要获得民众的认可和服从,一定要能安排好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合理解决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纷争。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过程中考察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分析这些利益之间的对抗及冲突,作出相宜的取舍,保证所立之法能够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立法成为表达利益诉求,协调利益冲突,减少利益纷争的有效手段,考察立法与利益的关系将对建设法治社会产生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8.
利益衡平是法律监督主权在民的本质要求,是法律监督司法规律的内在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监督应当注重利益衡平原则。在具体的法律监督过程中,应当注重强势主体与弱势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注重民生、公共利益与一般利益之间的分配平衡;注重人之生命、健康、精神权益与财产性权益之间的衡平调整;注重在普通罪过与恶意破坏公序良俗之间的制裁平衡。法律监督的利益衡平原则还具有加强对弱者的倾向保护,优化配置社会资源,解决利益矛盾冲突等功能。  相似文献   

9.
利益衡量的界碑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利益衡量作为当前法院判决疑难案件的常用方法存在滥用的可能性。利益衡量的滥用可分为“因缺少对利益结构的整体衡量而导致的滥用”和“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这两者性质不同,解决的途径也不同。为避免利益衡量“因超越利益衡量的边界而导致的滥用”,解决问题的基本理念是选择妥当的法律制度并在该制度内进行利益衡量,并且其结果应当与整个法律制度相协调,具体界碑包括:“法外空间”不应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妥当的法律制度中进行利益衡量;应在同一法律关系中进行利益衡量;妥当的文义存在于法律制度中;选择妥当的法律规范作为衡量的依据;法律救济不能的案件不进行利益衡量。  相似文献   

10.
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转型时期的中国正面临更加复杂和多样的社会问题,核心问题是控制日益表面化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利益冲突的控制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一是用立法建立起服务于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利益整合制度,分配利益,保障利益和协商利益,在宏观上防范利益冲突的发生;二是用司法建立合法利益的救济机制,抑制非法利益,平衡合法利益,包容法外利益,在微观上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11.
法益:法律的中心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益是法律的基本范畴。可以以法益的主体、被保护的程度、存在的形态、内容等为标准进行分类。法益总量的最大化是法律目标量的规定性,法益结构的最优化是法律目标质的规定性,二者是法律的双螺旋价值追求。权力、权利是法益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相似文献   

12.
法益性权利:权利认识新视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权利由法律明确规定和保护,为权利人享有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提供了一个确切的范围,同时也为其他主体不侵害该权利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警戒线。但法益性权利概念表明,在权利与社会观念相冲突、权利设定存在缺陷以及司法政策选择性保护和限制等场合下,权利也会蜕变为实质上的法益,权利的保护也可能会表现为“弱保护”。研究法益性权利问题有利于廓清权利损害赔偿的灰色地带,拓展权利救济的视域,从而促进权利保护制度的体系建构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李文吉 《河北法学》2020,38(5):2-19
当前我国刑法理论往往将行政犯的法益界定为管理秩序(制度)法益,但是对于这一法益的界定,要么语焉不详、要么将其界定为抽象的行政管理秩序(制度),如此模糊的界定,使管理秩序法益日益沦为"口袋法益"。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误认为所有行政法益均可以在达到一定量的情况下上升为刑事法益,加之没有区分刑法法益与规范保护目的,导致单纯的行政管理秩序混入刑法法益之中。应将前置法秩序和单纯行政管理秩序这两个行政法益从当前刑法法益中驱逐出去,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借助前置法将适格的刑法管理秩序法益还原为实体性法益。  相似文献   

14.
赵运锋 《北方法学》2017,11(1):86-98
法益是刑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在不同的社会阶段,法益保护观会在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摇摆。随着刑法教义学理论研究的深化,理论界对法益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认识日趋合理,不过,法益在立法批判与规范诠释中的作用还没有被论述透彻。借助法益的政策分析功能,可以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停止形态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并对以刑制罪司法逻辑的运行具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5.
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维度--经济法基石范畴解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悟真  李晟 《法律科学》2005,23(1):45-53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因其与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的复杂关联 ,在以往经济法学的研究中被严重“误读”。从法哲学维度对其进行重新解读 ,首先应当明确社会整体利益以个体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绝大多数社会主体共同的欲求即为社会整体利益 ,并且要将其与国家利益作严格区分。对东西方法治秩序的演化分别进行考察 ,可以发现两者的侧重点不同 ,因而各自的法律制度及其演化亦有差别。经济法所体现和维护的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有赖于个体利益的最大化、普遍化和持续化以及相应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6.
谨慎地看待法律职业化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法律职业化是国家法治化的内在要求。从历史考察和理性分析的视角来看 ,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职业阶层首先是一个利益集团 ,其次才是一种“职业” ,是一个知识、思维方式和信仰共享的共同体。因此 ,在我们积极主张和推动法律职业化发展的同时 ,也应当看到职业集团与生具有的利己本能 ,在法律职业阶层同样根深蒂固。如果没有社会不同分工的普遍职业化以及法律职业本身对集团利益的超越 ,我们就有理由对法律职业化持一种谨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17.
法益衡量在刑法解释中具有确保法律合法化的重要价值,法益衡量对个罪保护法益的甄别、权衡与比较,必须借助事实还原来完成。事实还原立足于对刑法规范赖以建构的立法事实是否在客观上具有真实性、在规范上具有价值性或在法秩序上具有必要性的判断,以为法益衡量提供判断标准。刑法解释立足于法益衡量把法律代入充满个性的案件事实中,以之来检视抽象的法律对具象的事实之适应程度,并发现法律面对案件事实时的适用或者不适用。事实还原不仅是法益衡量之客观论证的媒介,而且是法益衡量方法选择的基础,同时还是法益衡量限度确定的标准。如欲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解释结论,则需要解释者认真对待法益衡量中的事实还原,以判断法律规范赖以存在的保护法益是否存在、是否有价值、以刑法保护是否具有必要,从而把不具有保护法益的真实性、价值性或必要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  相似文献   

18.
民事法益的证成——以有限理性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类的理性是有限度的,这就必然导致有限理性下的立法具有不完备性。法律的不完备性在民法上集中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立法时基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将某些利益遗漏,没有纳入到法律之中,从而形成了预见缺失型立法漏洞;二是民事权利体系的建构与利益生长性之间的矛盾。上述两种情况实际都导致了应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分离状态。在应然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定权利但是通过法律间接地予以保护之后,则表现为法益的正常状态。  相似文献   

19.
陈锐 《政法论丛》2014,(2):50-59
《晋书·则法志》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同时也是一部集中反映中国传统法哲学的经典作品.在法本体论问题上,《晋书·;刑法志》向我们介绍了一种“整体论”的法律观,即法律是一种复合物,呈“三位一体”结构,其权威也是建立在“复合型权威”基础之上.在法认识论问题上,《晋书·刑法志》叙述了晋代的人们在“法律科学化”方面所做的种种尝试.在法律方法论上,《晋书·刑法志》表达了尽理为法、奉法循理等科学的司法理念.《晋书·刑法志》中的法哲学是一种非常先进的法哲学.  相似文献   

20.
视域融合的法哲学的现实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现代法哲学的范式里,作为法律解释者的主体和作为法律文本的客体是分离的,这种二元结构使法律的权威得到了保证。而有的法哲学家认为,主体和客体之间只有相互沟通,才能防止一种价值压制另一种价值,所以视域融合的法哲学应当有更大的生存空间。但在我国目前的语境下,这种法哲学却可能使法律的王国支离破碎并削弱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或许我们需要的是现代性而非后现代性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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