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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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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月增  高群旺 《公安研究》2013,(1):51-57,81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转变刑事执法理念、规范行使侦查权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些新要求,公安机关必须转变刑事执法理念,严格规制侦查权力,学会在监督下执法,加强侦查活动组织,进一步提高刑事执法工作质效。  相似文献   

2.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标志着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法治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同时也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提出了新的要求,公安执法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各级公安机关应以贯彻新《刑事诉讼法》为契机,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转变执法方式、夯实基础工作、提升办案能力,努力推动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3.
洪超明 《公安研究》2013,(12):53-5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侦查程序变革、辩护律师介入、批捕程序和条件细化、证据制度变化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践,从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法治意识;改革办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等三个方面积极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努力提高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4.
张彬 《人民公安》2007,(18):10-12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规划,而法学界关于将“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更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可以预计,《刑事诉讼法》将再次有一个比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法学界的不少修改意见建议直接触及了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侦查。那么,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阶段的主要刑事司法机关,对此怎么看?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何建议?本刊记者最近走访了公安法制专家和刑事侦查专家。  相似文献   

5.
程书兵 《公安研究》2012,(7):48-52,75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密切相关,对公安侦查工作产生显而易见的影响。其中既有"有利"影响,如证据种类增加条款、证人作证机制的完善、强制措施的完善等;也有"不利影响",如应对律师挑战、"沉默权"、证据排除规则、警察出庭作证等;还有一些中性的影响,即有影响但无所谓"有利"或"无利"。公安侦查机关应该认真学习新《刑事诉讼法》,全面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影响并积极应对。  相似文献   

6.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等方面的重大修改给公安机关带来不小的挑战,公安机关将如何应对,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说,为了给人民交上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公安部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为龙头,以修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重心,部署了一系列学习贯彻工作。  相似文献   

7.
本文所谓经济犯罪案件仅指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的89种案件。很长时间以来,公安机关一直努力探索在打击经济犯罪中推动当事人刑事和解,但是因为缺乏法律依据,成效不明显,而且一度引起社会广泛的非议。201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参与经济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但是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公安机关参与刑事和解所涉及的案件范围、刑法罪名、和解内容、和解程序等诸多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规定。依据新《刑事诉讼法》对上述问题作学术探讨,完善公安机关参与推动刑事和解问题的相关立法,将有益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相似文献   

8.
施俊镇 《公安研究》2013,(5):36-40,58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侦查权力的行使作出许多新的规制,同时极大增加犯罪嫌疑人与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由此刑侦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公安机关刑侦工作必须直面现实,积极寻求应对措施,保障侦查活动依法顺利展开。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介入侦查、取消收容审查、限制补充侦查等方面内容的补充和修改,对公安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公安机关从观念乃至办案方式都要有根本的改变: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在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中显得有些超前。公安机关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处理好律师介入后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关系。三、预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取证方式,下功夫研究证据学。排除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是今后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侦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颁发,刑事侦查活动的一般步骤更趋正规化、科学化。本文论述了刑事侦查活动的五个基本步骤:立案、案情分析、初步侦查、深入侦查、结案。  相似文献   

11.
继续大力推进新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是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提高公安民警执法能力的需要。当下,亟需对公安机关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的若干法理和实务问题进行深入探析,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监管和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问题;二是刑事证据问题;三是刑事强制措施问题;四是技术侦查问题。  相似文献   

12.
《公安教育》2013,(4):78-78
为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民警执法能力,确保执法办案质量,2013年3月:11日,福建省公安厅专门就加强执法培训有关事项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省、市两级公安机关举办的新民警初任培训班、警衔晋升培训班(综保类除外)以及各执法警种(部门)组织举办的有关培训班,应统筹安排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和“福建省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平台”系统操作运用技能等培训内容,努力实现学习培训全覆盖,使各级公安机关广大执法民警全面掌握和运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刑事、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严格规范执法活动。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立法,既要总结我国目前侦查措施的种类及其使用情况,又要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措施的规定,还要借鉴、参考域外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意见稿对侦查措施的规定。该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的规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精神并与此相适应;基本法律与规章要协调一致;吸收实践中经常用的、成熟的、公开的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立法应易粗不易细、易原则不易具体;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分别规定;侦查措施的排列顺序应体现先公开后秘密、获取实物证据的措施在前获取言词证据的措施在后。基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种类和顺序规定一般为:勘验、检查;搜查;紧急封闭现场;扣押;调取;辨认;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通报;堵截盘查;心理测试;控制犯罪;派遣秘密侦查员;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4.
邱福军  杨冬鑫 《人民论坛》2012,(35):112-113
2012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此次修改对于促进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影响深远,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文章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总体情况,分析其对公安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提出应对思考。  相似文献   

15.
严格执法走出误区——对执行刑事诉讼法情况的调查策划:本划编辑部写在前面的话:今年1月1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不久,公安部法制司对《刑事诉讼法》在一些地方实施情况进行了调查。从各地执行情况来看,刑诉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迅速改变了过去一些...  相似文献   

16.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重大修改,不仅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  相似文献   

17.
汪海 《警察教育》2001,(2):34-37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公安机关作为我国的主要侦查机关依法查处案件,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功不可没。但是,从1998年上半年以来,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来看,公安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情况不容乐观,总的来讲执法水平还不够高,执法形象还不尽人意。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有关办案程序中对如何进行立案前的审查未作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造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这类较为复杂的案件时,对立案前的审查所拥有的权限理解不一,以致出现“该立不立”、“不破不立”等现象,要么失去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利时机,要么出现违法办案等情况。因此,确立公安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制度,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司法实务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9.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由过去的法庭审理提前至侦查阶段,这一变化彰显了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但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促进公安侦查工作与法律援助制度的顺畅衔接,应对公安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通知责任的承担,启动标准的判断,有效辩护的支持以及驻所值班律师的设立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法博士信箱     
在下列情况下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法博士:近来上级公安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提出“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是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都必须开《传唤通知书》,否则按执法质量考评扣分。请问:对于实行拘留、逮捕或者是公安机关通过侦查措施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是否需要开《传唤通知书》?贵州 彭定华彭定华同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64条、第71条、第92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0条、第106条、第123条、第1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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