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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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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法律援助的介入时间由过去的法庭审理提前至侦查阶段,这一变化彰显了立法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但同时也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促进公安侦查工作与法律援助制度的顺畅衔接,应对公安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通知责任的承担,启动标准的判断,有效辩护的支持以及驻所值班律师的设立等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2.
关于律师介入侦查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是我国法制民主化程度向前推进的具体体现。律师介入侦查,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律师更好地行使辩护权力;有利于侦查机关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律师介入侦查是一种有限制的介入,不会对侦查活动产生大的消极影响。为了保证侦查办案机关和律师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律师介入侦查应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应增强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策略意识,以适应律师介入侦查的形势需要。  相似文献   

3.
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刑诉法实施一年多来,侦查机关对律师介入普遍存在抵触情绪。其原因主要是对律师的误解,认为律师介入增加侦破难度、害怕犯罪嫌疑人拒供、翻供、串供、毁证等。对此,文章提出从立法、沟通、提高认识、取消违法规定等方面解决这一问题,以期保证刑诉法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4.
文章论述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并评介了与公安工作最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一)完善了强制措施制度,同时决定取消收容审查;(二)律师提前介入,在侦查阶段即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三)进一步确立了预审工作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四)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增加了制约措施。最后提出应当改变观念,振奋精神,作好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不仅完善了刑事法律救济制度,而且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向科学化方向迈进。然而,侦查机关对律师提前介入在认识上仍存有差距,执法实践中也存在不足,如何正确认识律师提前介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环节。就这一问题笔者从律师提前介入的重要意义,侦查机关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不足以及侦查机关需要加强的重点等方面谈些个人见解,仅供执法机关参考。  相似文献   

6.
律师参与刑诉江苏有新尝试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活动,是新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大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既是挑战也是机遇。目前,从执行的情况看,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是不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的权利,随意扩大涉密案件的范围,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机关执法提出了严峻挑战,公安机关执法将面临更大更现实的压力。就经侦执法工作而言,律师自由会见权和辩护权得到保障,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建立,检察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经侦人员要转变侦查观念,调整侦查模式,积极主动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带来的变化,规范执法,更好地打击犯罪,服务经济建设,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8.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的辩护制度,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一重大修改,不仅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严格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  相似文献   

9.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预审实践带来深层次的影响。在侦查活动中,刑侦和预审共同履行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能。以我国预审的侦查属性作为视点,公安机关不可能孤立地加强预审,而需将预审放在整个侦查系统的强化中去加强。侦审绝对分治,则机构重叠,削弱了整体战斗力;而分工合作,彼此介入,在缓解人财物矛盾的同时,有利于形成侦审协调的侦查大格局。在预审变革的现实必然面前,预审人员应有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  相似文献   

10.
张勇 《前沿》2012,(5):77-78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吸取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借鉴外国立法的文明成果。在全国人大修改的时候,尤其要吸收美国在保障律师会见权方面的规定,从立法上推进对人权的保障,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法律的科学发展性。作者从律师会见难入手,分析了侦查中的危害并提出了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解决的对策。  相似文献   

11.
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作为刑事诉讼的“第一道工序”担负的重要任务,是依法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获取真实可靠全面的犯罪证据。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各项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刑法》也于10月1日实施,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范围进一步扩大,任务更加繁重;一些新罪名的设立,使刑事执法活动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律师的提前介入,强化了对办案的监督;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对证据直观性、客观性、连续性和充分性及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都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公安刑事取证工作,  相似文献   

12.
张彬 《人民公安》2007,(18):10-12
《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的立法规划,而法学界关于将“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录音、录像、律师在场”纳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更引起人们的强烈关注。可以预计,《刑事诉讼法》将再次有一个比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法学界的不少修改意见建议直接触及了刑事诉讼中的重要阶段——侦查。那么,公安机关作为侦查阶段的主要刑事司法机关,对此怎么看?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有何建议?本刊记者最近走访了公安法制专家和刑事侦查专家。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和人们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侦查讯问过程的控制问题引起人们的重视。总体来看,我国比较注重讯问的结果价值,即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就使得在侦查讯问制度的设计上较多地考虑了如何使侦查人员有效地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一方面的规定,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显得不足,侦查讯问过程是封闭的,缺乏有力的监督,造成讯问中刑讯逼供等非法获取口供的现象仍然存在。近些年,各国都立法对侦查讯问的过程进行了控制。笔者认为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对侦查讯问过程进行控制,藉此推动我国刑事诉讼顺应现代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发展潮流。首先要确立嫌疑人、被告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扩大律师帮助权,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讯问程序上明确权利告知程序和完善侦查讯问的具体制度。通过侦查程序的立法控制侦查讯问过程和讯问活动的实施来达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引发了一些关于侦查阶段律师介入侦查的相关问题。主要有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问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问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等等。侦查机关应该本着尊重法律的精神,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应对侦查工作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修订,最具进步意义的是从指导思想上强化了刑事立法由强调社会保障机能向人权保障机能的转变。律师得以介入公安侦查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正是这一转变的必然结果,也是这一转变的重要体现。经过新《刑事诉...  相似文献   

16.
新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了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遵循诉讼规律的体现,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发展的里程碑。律师介入侦查在我国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在侦查阶段确定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充分体现了人权保障意识和程序公正理念。因此,应当切实发挥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保障侦查活动公正合法的进行。  相似文献   

17.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讼诉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经过预审程序。9年来,对预审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学术界争论不一。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预审论。这种观点认为预审是一项侦查活动,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其作用是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二是独立于侦查范围之外,为起诉、市判作准备的预审论。认为预审是公安机关侦查结案以后,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进行的预备审理。其作用在于审查侦查所查清的全部犯罪事实;三是检察院正式起诉或者法院正式审判的  相似文献   

18.
经济犯罪侦查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中所采取的专门调查行为和有关强制性措施,经济犯罪侦查课程的教学必须紧紧结合经济犯罪侦查的特点。在经济犯罪侦查的过程中,主要是侦查人员与检察人员、犯罪嫌疑人或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的对抗,具体而言,作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员要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对抗”检察人员对案件的批捕、审查起诉,“对抗”犯罪嫌疑人或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对涉案行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相似文献   

19.
洪超明 《公安研究》2013,(12):53-57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侦查程序变革、辩护律师介入、批捕程序和条件细化、证据制度变化和特别程序等方面,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影响。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践,从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法治意识;改革办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加强教育培训,提升执法素质等三个方面积极应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要求,努力提高公安刑事执法工作水平。  相似文献   

20.
读了马进保老师的《论预审》一文(以下简称文章,详见《公安大学学报》1990年第六期)很受启发,但对文章中先预审后侦查的观点不敢苟同,特此与马老师商榷。文章第二部分有这样一段话:“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侦查和预审的程序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先侦查后预审;二是边侦查边预审;三是先预审后侦查。”笔者认为先预审后侦查的提法不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不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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