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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经济学的视野下,博弈工具论证了代表法律制度强制力的政府的出现降低了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从而使产权安排得到普遍的尊重,但政府并不是合约交易的前提,而是合约交易规模经济的结果。政府的出现也是一个交易活动的历史演变过程。博弈模型的继续扩展和现实运用,有助于对政府的类型及政府机会主义进行剖析,从而推导出契约论宪法观及法治的内核及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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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契约是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存在原理。其基本划分是社会契约与政府契约,其理论旨趣是探究国家何以合法与社会何以可能,其理论形态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奏。但其基本精神始终不散:国家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反过来,政府恪守承诺、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无可推卸的国家责任,也是国家与政府合法性之实质基础。社会契约虽非历史的,但不减其合法性判准的实践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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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视野下国家责任的基本涵义是:国家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反过来,政府恪守承诺、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这是国家与政府合法性之实质基础。社会契约视野下国家责任的生成逻辑是:政治国家是理性型构的产物;自然状态的非自足性是进入文明社会的动因;人民一致同意是国家合法性的前提;国家合法性更在于信守承诺、履行责任,遵守自然法;国家的合法性还在于自身应是一个道德体;国家合法性的丧失与人民的抵抗。社会契约虽非历史的,但不减其合法性判准的实践现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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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漪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4):136-143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现代政府职能转变以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为方向,这使政府责任问题更加突出。服务契约是现代社会中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新型契约,政府对其管理经济和社会行为所负的责任要在权限确定的前提下遵循程序维度和绩效维度的问责进路。对服务契约中问责政府进路的论述,能为经济法责任理论提供另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5.
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订约语境的不同以及契约传统和价值取向的不同,社会契约可分为同意型社会契约、互惠型社会契约、平等型社会契约和人本型社会契约。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可相应界定为:没有实际参与同意过程而使缔约目的没有充分实现的人群;没有从社会契约中受惠并与契约伙伴同步发展的人群;没有在立约时被平等对待并予倾斜保护致其基本人权受到侵害的人群;没有在契约重大变更时处于有利地位而被作为功利考量牺牲品的人群。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责任基础包括:同意型社会契约政府责任之自由基础、互惠型社会契约个人责任之功利基础、平等型社会契约社会责任之正义基础、人本型社会契约动态完善之人道基础。 相似文献
6.
论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引入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契约不只是私法上的专利,它同样可以适用于行政法之中。无论是从世界性的趋势还是从传统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契约自身的优势来看,行政法完全有必要高扬契约的精神,确立契约的观念与制度,以促进行政民主的发展和增强政府与人民间的合作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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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行政法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为主要议题进行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文件深刻阐明了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文件特别告诫全党,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从而把党的执政地位同人民的选择联系在一起,把执政党地位同宪法和法律联系在一起。执政党提高执政能力首先要依靠宪法,在宪法的框架内活动,自觉改变传统执政方式,尤其是要彻底摒弃人治习惯而采用法治方式,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真… 相似文献
9.
市场经济·有限政府·市民社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政府一般应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竞争。鉴于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就应当是有限政府。为确保政府权力的有限,有必要构建市民社会,以代替政府行使部分管理社会的职能,并制约和抗衡政府权力,实现与政府权力平衡,从而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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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今年“两会”上提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俭意识,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不断夺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胜利。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在这三种意识中,公仆意识是关键。领导干部只有进一步增强公仆意识,保持一颗公心,得到群众公认,才能更好团结和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干事创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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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固有职能”对美国合同外包的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政府固有职能侧重于重新界定直接政府在各种政府工具中的地位以及限制合同外包工具的适用。美国政府重新审视和建构政府固有职能是为了从制度上解决合同外包带来的政府架空问题。因为它与公共利益紧密联系,其履行需要强制性地保留给政府雇员。基于合同外包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张力,政府责任需要被重新建构,而政府的内部能力需要增强。相比较而言,我国缺乏政府固有职能的观念体系,导致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走向的模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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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中政府责任担当的合法性依据何在,具有怎样的法律属性和内容,边界在哪里,运作原则是什么,这一系列法理追问在当下国内学术研讨中尚未得到充分回应。从本体意义上讲,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社会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二元分化、冲突与平衡,为政府责任担当提供了法理基础;从内在属性上看,通过工资集体协商表现出来的集体缔约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与此相对应的政府责任便具有消极责任与积极责任的双重内容;从契约自由的历史演进来看,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结果的集体合同可以被认为是对普通劳动合同完成否定之否定后的产物,政府的介入在二次否定中发挥了必要的创新功能,但必须严格限定在契约自由的法权要求范围内;从实现路径上看,政府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责任担当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有为与无为、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效益、刚性与弹性的二元架构中具体展开。 相似文献
13.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通过合同实现政府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事合同,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其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事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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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项目协议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BOT是一种新型的私人直接投资方式。BOT项目协议是东道国政府与项目公司之间关于项目开发、运营和移交各阶段彼此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BOT项目协议的法律性质,是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的前提,直接决定着BOT项目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角色。本文认为BOT项目协议不是所谓的国家契约,而是国内法契约,并在比较BOT项目协议与行政合同的基础上,提出BOT项目协议是类似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的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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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法律关系是医疗卫生领域的主要社会关系,它包括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等,其中最常见的应是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文笔者就医疗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医疗合同的法律责任等作一些法理上的分析探讨,以期为医疗合同立法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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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影响,主要涉及是非评价标准、权力行使条件、新增契约义务、职权范围界定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契约存在于行政自由裁量内,契约影响依法行政的正当性规则主要有:约定标准高于法定标准,约定条款不抵触不排斥法定条件,约定义务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约定责任不违反羁束性规定或不抵触法定职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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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法律性质是完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和人事制度的重要前提.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虽对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有所涉及,但很模糊,没有真正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本文认为,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既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聘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国家应进一步完善聘用合同法制,明确聘用合同的法律属性,制定《聘用合同条例》,并加强相关的配套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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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关系本质上是人与人之间交换的关系。人际交换的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契约的交换和非契约的交换,两者在交换的主体意义、交换内容的性质、交换的程序意义以及交换的公正性原则等方面存在差异。人类社会经历了从非契约交换到契约交换的历史演化,非契约交换是人类社会关系的开端,而契约交换则是社会关系发达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进化过程中,法律因陌生人契约交换的需要而产生,并为陌生人的契约交换提供保证,从而法律与契约的交换形成了同构的关系。法律在将契约交换的关系纳入自己的领地时,也与非契约的交换关系发生了分离,这种分离导致了法律与非契约交换之间形成了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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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劳动法领域形成的关于"事实劳动关系是欠缺书面形式的劳动关系"之通说给劳动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普遍和深远的损害,其理论依据被认为是德国学者豪普特教授提出的事实契约理论。实际上,根据事实契约理论,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有效之劳动契约而提供从属劳动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该理论虽遭激烈批评,但在有关身份的领域不可被传统契约理论所替代。在合意因欠缺生效要件而被认定无效之场合,事实契约理论为这类"被否定"的用工行为提供了"被承认"的新的理论框架和立法技术。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以民法式保护为原则,以劳动法式保护为例外,存在保护不足、保护过度及违背传统契约法形式理性等问题,需作进一步的反思与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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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是多元化用工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劳动者、用人单位(借出单位)、用工单位(借入单位)三方合同关系,与"借调"和"劳务派遣"在形式上相类似,但又存在诸多不同。从概念的内涵上分析,我国的"共享用工"属于"狭义借调"。三方合同的法律构成诸学说大多以传统的劳资两元主体结构为理论前提,无法有效解释当前多元复杂的劳动合同关系,故而需要从三方合同性质出发,重新认识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产生劳动关系理论、使用从属关系(人的从属性)理论及雇主指挥管理权构成理论。在三方合同关系中,共享用工与借调、劳务派遣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共享员工只与用人单位具有一重劳动关系,一般不与用工单位具有默示或双重的劳动关系。共享用工中的雇主责任主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可以行使用人单位让渡的部分指挥命令权,并基于部分使用从属性单独承担或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一定的雇主责任。共享用工的实施要由劳资双方达成合意,且需具备生产经营的必要性、人选确定的合理性及合同变更的合法性等条件,并通过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变更程序、明确两个企业之间的法律责任与管理权限来防范伪装的共享用工等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