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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跨境犯罪给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提出了现实要求,在分析了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跨境合作存在法律制度差异、个人信息流动跨境合作推进不一、打击犯罪刑事司法互助机制不顺等问题,提出要通过完善法律、建立专门保护机构,理顺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研制行业标准、举行宣传活动,建立刑事司法互助合作机构、解决法律争议、建立情报共享平台等方面推进两岸四地个人信息保护的跨境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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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回应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对理论研究的新要求,本文梳理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研究文献,回顾了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演变,认为电信犯罪组织结构网络化、跨地区化与犯罪行为专业化、高技术化、欺骗性与"非接触性"是这类犯罪突出特点.打击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困难在于:司法体制障碍,法律适用问题,证据构建难度大,电信、银行部门缺乏同司法机关的深度配合.近期此类犯罪还将蔓延,受害者向内地省份延伸,单案案值不断扩大,涉及国家还会增加.对中国-东盟跨境电信诈骗犯罪的预防措施是建立立体联动的犯罪预防体系,相关各方应加强跨地区警务合作共同打击,加强对银行、电信部门的监管,加强社会公众的防范宣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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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在民商事方面交流日益增长的同时,刑事司法协助体制尚未完善,一些不法犯罪分子乘虚而入,严重危害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两岸执法、司法部门如何加强司法合作,准确把握证据,共同打击犯罪是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特别是涉台信息诈骗犯罪更是涉台犯罪中的高发性犯罪,两岸司法部门因缺乏相应司法协助会产生打击不力的问题,据此,本文力图以涉台信息诈骗犯罪为例,探讨通过构建两岸刑事司法协助体制来解决涉台犯罪的具体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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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的进展虽可促进国际社会互动关系更加密切,但同时也提供犯罪活动向外滋延的有利条件,使得犯罪型态趋向多元化、国际化、组织化。特别是在此两岸经济迅速发展及交流频繁下,两岸的洗钱犯罪明显有扩大趋势,洗钱者利用两岸在司法与管制上的差异,将洗钱活动移往之间,达成漂白黑钱、逃避司法追缉之目的,而目前两岸使用最频繁的洗钱手法,便是利用地下通汇方式,将资金游走于两岸。至于打击跨境洗钱犯罪的困境,便在其“跨境”的字义上,从犯罪人的角度而言,跨境洗钱犯罪的实施,便意味着增加执法机关诉追的困难并降低自己被捕的风险。因此,面对此跨境治理缺口,即“管辖权的缺口”、“参与性的缺口”、“诱因性的缺口”及“功能性的缺口”,未来两岸为了有效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应以全球化治理的观点来检视两岸跨境洗钱犯罪的问题。所以,在立法政策面上,多做沟通、相互学习,并可参照联合国相关公约,完善反洗钱刑事立法,藉以缩小彼此法制的落差,以弥补诱因性的缺口。在司法政策面上,须强化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与司法互助协议,引入刑事诉追的移转管辖,以弥补管辖权的缺口。在实务执行面上,应建立两岸共同打击跨境洗钱犯罪合作平台,藉以建构防制跨境洗钱犯罪合作网络,以弥补功能性及参与性的缺口,共创两岸人民双赢的局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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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高发且呈现犯罪组织集群化、犯罪手段智能化、犯罪过程隐秘化等特点。与此同时,跨境取证难、追赃挽损阻力大及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织核心人员查处难、非数额构罪要素适用等问题亟须解决。对此,应着力强化跨境联动,畅通境外取证渠道,提升追赃挽损能力,并在准确理解和适用非数额构罪要素的基础上不断优化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规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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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两岸在2009年4月26日签署《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对于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及相关程序均有所规范。在本协议签署以前,鉴于两岸的司法机关均无法从此岸到彼岸行使司法权的现实情况,对于涉及彼岸的司法活动如何获得彼岸司法机关协助的问题,一直受到困扰,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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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两岸代表于南京签订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和司法互助协议》,突破了两岸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的合作模式,构建了两岸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初步法律框架,但在逃犯移交方面仍存在某些不足。逃犯的移交不仅涉及到对犯罪行为的实际惩治,更是维护两岸法律权威的重要体现。本文指出应在"一国两制"前提下完善现有的两岸移交逃犯制度,解决两岸刑事管辖权冲突、刑事裁判的相互承认、双重犯罪认定及移交主管机关等关键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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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开启了两岸司法互助的新篇章,其中刑事调查取证的合作是推动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取得实质性进展的关键点。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大陆证据制度的完善使得两岸证据制度表现出更多的共通性,为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两岸证据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带来了调查取证协助中的诸多冲突。为保障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的顺利进行,除通过借鉴缩小制度差异之外,还应合理选择协助调查取证的准据法并探索协助调查取证类型的多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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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侦查难点体现在抓捕难、取证难、追赃难、协作难、处理难。对策包括建立专职侦查队伍,开展专项斗争;创新侦查机制,实行落地侦查;加强与电信部门的合作;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开展司法协作,打击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抓捕境外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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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海协会和海基会在南京共同签署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标志着海峡两岸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合作由个案方式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刑事司法互助的机制由此建立。本文在肯定两岸于协议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互助所取成效的同时,针对该框架性协议中协助侦查、人员遣返、文书送达、调查取证,以及罪赃移交、裁判认可、罪犯移管等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期构建海峡两岸顺畅、高效、平稳的刑事司法互助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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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26日.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南京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这是两岸首个包含刑事和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是两岸司法协助一个新的里程碑.将成为大陆与台湾今后一个时期进行司法协助的主要依据。两岸司法协助的签署,对促进和平统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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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签订为两岸刑事调查取证合作提供了制度框架,然两岸司法互助关系主体的高层次性、职权配置的差异性及刑事证据制度的差异是目前刑事调查取证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两岸在刑事调查取证方面可分别从简化联系程序和强化协助调查取证效力的两个方面就关于紧急情况条款的便宜主义适用、检察官介入的证据形式补强方式以及证据制度妥协等机制进行构建,使其执行得以真正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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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两岸人民交往日益密切,涉台刑事案件也较为突出。但由于两岸司法部门间缺乏顺畅的沟通配合机制,办案中存在调查取证难、审查证据难、查处追究难等问题,影响了两岸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与惩处力度。为此,应开展两岸刑事司法协作商谈,签订两岸共同打击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定书,以有效克服两岸刑事司法协作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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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后,两岸在司法互助领域呈现友好态势,中国区际司法互助的“一国三区四法域”政治,法律特殊的背景下,“罪赃移交”司法协助的矛盾日益显现,两岸的不同规定给罪赃移交设置了法律适用和现实操作的障碍,可移交罪赃的不确定性,罪赃移交是否可以适用国际罪赃返还的原则仍处于争议之中,程序的复杂性导致实际协作存在困难。对于两岸罪赃移交存在的困难,可以通过明确可移交罪赃的范围,国际罪赃返还的分享原则可适用性,以及对程序性操作进行细化,加强两岸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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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过程中,我国提取境外证据主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进行委托取证,这种方式正面临我国可能与请求国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助条约中关于证据提取的规定不具体、请求取证程序繁琐而延误侦查时机和提取的证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等困境,而司法协助途径的各种替代性措施如执法机关自行取证、对第三方平台施加数据披露机制,以及通过国际组织取证等也存在各自的问题。仍应当在坚持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委托取证的基础上,对司法协助条约关于证据特别是电子数据提取的内容予以细化,并建立多元化的取证模式,实现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