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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的问题愈益严峻,法律规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然而,人口性别比失衡的现象并未因此得以遏制.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复杂而深刻的原因,并非胎儿性别鉴定技术所致.站在生育权的视角上,性别知情权是公民生育权的应有之意.性别知情权并不损害他人权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应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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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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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以来,根据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局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处罚和曝光了一批违法案件,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因此,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有关执法人员和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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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法行医罪的立法完善——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为视角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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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16,(4):45
2016年3月28日,《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经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后正式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2002年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持续30多年处于偏高状态,2015年仍高达113.51。为加大整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工作力度,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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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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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而现实中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等现象并未因此而有所遏制。此中,经济、社会等现实原因是主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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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非法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制裁。但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各不相同,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办法,防止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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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审视性别失衡与"缺失的女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性别失衡已成为我国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性别失衡表现为人口不安全或人口自身状态恶化等危机的出现,而人口安全则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形成性别失衡的原因复杂多样,其中深层原因是父系继承和女儿外嫁的隐性制度,根本原因是重男轻女,生男偏好的传统文化伦理因素,直接原因是产前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段的滥用。如果不及时预防和有效遏止,它引发未来的男性婚姻挤压和女性严重短缺等诸多社会矛盾,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甚至动乱及危害国家人口安全等严重后果。对此,我们须通过多途径多手段提前干预和规制,如完善有关立法现有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宣传倡导新型科学的生育文化、构建人口安全预警系统等,努力降低未来出生人口性别比和缓解我国男性婚姻挤压的矛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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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调问题就已经成为公众、媒体、学界和政府关注的焦点。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调问题有着诸多方面的社会经济原因和潜在危害。本文试图从我国男女性别比失调的现状及其负面影响和成因中找出解决男女性别比失调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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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刑法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某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对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做出了处罚,引出了当前社会普遍关注和激烈讨论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否应该通过刑法来调整的问题。根据我国对该行为规定的立法现状分析,目前对该行为主要是采取行政处罚的措施。但是,行政处罚的力度明显不足以制止该行为的发生。从犯罪论的角度来看,通过刑法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存在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结合我国具体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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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五次人口普查显示,全国出生性别比达到了令人震惊的120,性别比升高的累积效应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如果遏制不住出生性别比继续升高的趋势,将会引发巨大的社会问题。出生性别比偏高是由家庭生育的有计划性与国家生育控制的有计划性之间的矛盾引起的。“严厉禁止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政策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针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有必要对农村双女户放开三胎”不仅解决不了性别比偏高的问题,而且会使人口增长速度加快。我认为解决目前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对策是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一次一劳永逸地调整:“一对夫妇最多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并允许非医学用途B超一类的胎儿性别鉴定,即允许父母选择胎儿的性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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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讯10月9日,发生在浙江台州、宁波等地,曾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广为关注的“B超堕胎一条龙”案在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标、刘凡侠等6名被告人,因利用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取环、堕胎、抽羊水等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出庭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5年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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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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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实施了开放医疗服务市场的重大医改举措,允许社会办医、个体开业行医。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群众就医,弥补了国家医疗服务的不足。然而,某些个人因为一已私欲,无证无照看病,出现了不少的非法行医案件。随着《刑法》的修订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非法行医案件的侦办与审判实践得到了一定的解决,但由于该类案件的特殊性,在定罪量刑方面必须借助专业的技术人员参与,该类案件在司法鉴定工作中所涉及的鉴定主体、鉴定目的、鉴定原则及鉴定程序等问题亦逐步成为该类案件办理工程中的焦点。本文亦在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以上几点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以供同行在鉴定实践中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