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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8):87-88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应为过失。醉酒驾驶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源于"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我国过失理论以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主观心态作为考量标准,因此应当将醉酒驾驶作为整体一个行为分析驾驶者造成公众生命、财产处于危险状态的主观态度。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引入过失危险犯理论讨论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罪过既符合立法实际也可以更好地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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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加速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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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2条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表述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醉酒驾车行为上升到了刑事案件范畴,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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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宇坤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6,(3):69-75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最高刑为拘役的罪名,也是刑法所有罪名中唯一一个不能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的罪名。因此,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方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后,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增加至四种,即醉酒驾驶、飙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以及违规运输危化物品驾驶。鉴于醉酒驾驶与其他三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入罪标准和人身约束紧急性上存在不同,其危险驾驶罪的强制措施适用应当采用严格的"二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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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焕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1,(4):432-433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
将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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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乐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6):62-66,93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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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长期以来,醉酒驾驶(以下简称醉驾)是导致恶性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世界各国无不将其视为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入刑乃世界各国运用刑法规制醉驾行为的共识。比较法上,醉驾入罪门槛逐步降低,刑罚呈加重趋势,我国对醉驾的法律规制经历了从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到独立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演变。 相似文献
12.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和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问题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乃实务的需要。认定危险驾驶罪需要有具体的认定标准,这需要通过界定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来完成。文章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主客观方面研究以准确认定危险驾驶罪,并指出了认定危险驾驶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郭小亮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8,(4)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同正犯主要有一般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和承继的共同正犯。一般共同正犯指两人以上共同实施醉酒驾驶实行行为。共谋共同正犯可分为组织型共谋共同正犯和平等型共谋共同正犯,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共谋者可以从共犯中脱离。在承继的共同正犯中,如果后来参与醉驾行为人在先前醉驾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刚着手实施,或者先前醉驾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既遂但整个驾驶过程并未实质完结时参与醉驾的,可成立承继的共同正犯。 相似文献
14.
柴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5):50-52
醉酒驾驶入刑已五年,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仍呈现增加趋势,应引起司法机关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视。从某基层检察院办理的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入手进行分析,有助于探讨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的惩处及预防对策,提出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5.
"醉驾一律入罪"的观点背后蕴藏诸多理论依据:"醉酒+驾驶+在道路上"的类型化行为是具有一般性危险的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罪是为了对机动车驾驶员施以一般预防并确保社会大众出行安全之目的;立法已经考虑了醉驾一律入罪的"但书"问题,只是"但书"的内容表现为"饮酒+驾驶+在道路上";"醉驾一律入罪"不允许行为人提出反证。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疑难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冬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4):5-7
刑罚的严厉性决定了醉酒驾驶行为也需要考量犯罪情节,而对"情节恶劣"的理解应结合危险驾驶行为潜在危险、造成的后果等情况。危险驾驶罪罪过形态应是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过失,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基于加大惩处力度的立法初衷,对危险驾驶罪不起诉、缓刑或免于处罚须严格控制。 相似文献
17.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5)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将近年来频频发生的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正式写入刑法,有其现实合理性,但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在入罪范围和入罪程度上的谦抑性。草案对危险驾驶罪的个罪归属安排也是值得商榷的,应该从刑法体系协调性的角度对其进行调整。同时新罪名的增加,也会对刑法既有罪名的适用带来影响,这就需要对相关犯罪间的界限进行辨正。 相似文献
18.
杨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1)
关于生理醉酒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作了肯定的规定。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具备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要件较易理解,但是否具备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容易产生疑问,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将生理醉酒分为兴奋期、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不同时期的醉酒人犯罪主客观情况不同。尤其对处于程度严重的共济失调期和昏睡期的醉酒人,要注意考察其醉酒前的责任能力状况和对犯罪行为及其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甚至要把醉酒前的这种状况作为认定实施危害行为的醉酒人的责任能力和主观要件是否具备的主要依据。对醉酒人犯罪的定罪和处罚,注意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要贯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做到罚当其罪。 相似文献
19.
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酒后、醉酒驾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为了预防和减少这种危害,应加强关于酒后、醉酒驾驶肇事构成犯罪及其具体适用,酒后、醉酒驾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应用,以及交通行政强制措施方面的立法工作。 相似文献
20.
颜容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30-31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政法各部门一直对醉酒驾驶保持严打态势,稳妥地处理了一批又一批"醉驾"案件,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通过对A市TD区人民法院5月至12月审理的醉酒驾驶案件进行梳理,总结了醉酒驾驶案件的特点和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