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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对于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立法不具有审查权,而其他国家则毫无例外地将这种审查权赋予了法院。法院在诉讼中之所以必须审查行政立法,不仅是由于议会审查和行政审查存在着缺陷,而且也是由于司法权的特点决定的。法院的这种审查权是行政诉讼制度发挥功能的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审查权,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就无法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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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应确立合理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现代行政诉讼中 ,法院从偏重对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审查 ,发展到对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审查相融合 ,合理性审查原则得以逐步确立。为履行加入WTO后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实现实质法治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应当从目前的合法性审查原则向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审查原则转变。确定合理性审查原则的范围 ,除需确立合理的实体标准外 ,还需要完善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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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和实践部门一般均将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概括为职权依据、法律适用、事实证据、法律程序和执法目的五个方面。但是,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类型的日趋复杂化与行政合法性要求的日趋严格,合法性审查的内容需要得以丰富和发展。笔者从行政行为的形式划分,前提性行政行为的特征以及民事与行政关系的交合三个方面,对合法性审查的一些特殊性、前沿性问题作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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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问题,一直是专利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在行政诉讼法修改过程中,这一问题受到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立足我国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制度,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可以概括为,当事人诉讼理由和被诉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之间的区间。亦即,专利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范围,应当大于等于当事人诉讼理由的范围,并且应当小于等于被诉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的范围。“循环诉讼”的根本解决途径在于,给予当事人诉讼理由的全面回应,从而对于合法性审查范围给出准确的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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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唯一特有原则。为了完善这一原则,除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外,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允许进行司法审查,要健全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且合法性审查原则应包含合理性审查内容,自由裁量行为也应该且必须接受司法监督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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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是现代健全法制社会的显著标志,是行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司法部门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同时对其行政合理性予以兼查,执法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健全行政诉讼制度,立法部门完善审查标准和内容,使之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合理行政的审查判例法,这对于我国法制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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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予以司法审查是达致行政诉讼宗旨、塑造行政审判权威、保障诉讼程序公开公平、力避非正常撤诉现象的必然要求;一元化僵硬的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不具有司法实务可操作性,虚置了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代之以多元化灵活的审查规则是必要的;多元撤诉申请审查规则之建构应考量诸种因素,对实务中存在的种种申请撤诉情形认真分析、归纳总结,予以妥当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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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有关行政规范的产生、效力等级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分析 ,对我国行政诉讼中适用法律存在的现实重点问题进行剖析 ,提出了科学合理确定度量行政行为合法性标准和选择权的性质及其重要意义 ,并就我国政体条件下 ,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 ,如何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规范进行审查与适用 ,进行了一次可供操作的模式设计偿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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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范围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应当抓住我国加入WTO的有利时机 ,借鉴世界上主要国家规定行政诉讼范围的通常做法 ,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范围的规定 ,废除司法审查法定原则 ,实行可以审查的假定原则 ,重构我国的行政诉讼范围 ,建立一种人民法院对政府的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进行审查的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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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和我国改革深化的国情实践已经尖锐地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宪法能否司法运用。即法院能否根据宪法的规定来处理案件,这就必然涉及到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然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的一项特有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即人民法院原则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能否对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没有明确规定。由于历史和认识的原因,法院对"合法性"均作狭义理解,司法领域中"虚置"宪法。本文以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依据作为切入点,建议应明确将"依据宪法"作为合法性审查原则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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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管理中,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数量和适用频率及其影响远远超过行政立法行为,而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均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内涵界定出发,引出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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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也意味着中央权力对地方权力的监督和控制。行政诉讼具有维护中央权威、保证法制统一、协调地方竞争、调节资源配置的功能,从而建立起中央司法权对地方立法与行政的制衡,保障了国家法制的统一。通过审查地方政府行为和立法的合法性,行政诉讼制度可以规制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限制地方政府的自利行为,确保地方竞争在中央的可控范围之内。此外,经由司法政策和具体案件的裁判,行政诉讼成为中央与地方之间资源调配的重要方式。从国外的经验观察,通过中央对地方的司法监督,有利于形成统一的法律秩序,协调处理地方政府间的矛盾。而目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法修改,也为其上述功能的发挥提供了制度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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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生效,建立起了一项适合我国特点的,比较完善并且强有力的司法监督制度。这是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精神实质看,行政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主要制度,而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可简称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它是我国司法监督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核心所在。因此,研究和分析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深入了解我国司法监督制度内容和实质的关键。本文以合法性审查原则为中心来说明我国司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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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只规定了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单一审查形态,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应该逐步建立由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和合目的性审查组成的全方位行政诉讼审查体系,才能更好地因应实践的需要。文章从探讨单一合法性审查的局限性及解决方法入手,逐步导出合目的性审查,并对其含义和审查方法等进行具体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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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将土地征收纳入司法审查范畴,但是现有土地征收行政诉讼面临着提起时机滞后、目的合法性审查缺失和土地权利人赢了诉讼、输了土地等诸多困境。这些困境妨碍了司法审查应有职能的充分实现。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引入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诉讼中停止土地征收行为制度等成为土地征收行政诉讼走出困境的可能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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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以撤诉方式结案。撤诉审查权的虚置,使行政诉讼面临撤诉率畸高,而撤诉后的救济渠道缺乏等问题使撤诉案件并未真正"案结事了",行政争议依然存在甚至激化,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不过,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的检察监督存在合理的范围和限度。从总体上说,行政诉讼撤诉审查检察监督重在程序控制,是一种有限监督。检察机关应在科学合理的程序和方式下对法院行政诉讼撤诉审查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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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合法性审查、合理性审查、全面审查等问题,是正确理解我国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前提。两大法系代表国家行政诉讼审查标准的形成多来自司法实践,并且具有过程性和类型化的特点。借鉴域外经验,以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审查标准的构建为路径,明晰基本概念的内涵,注重标准内部的逻辑自洽,对于增强行政审判的可操作性,倒逼行政程序法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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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简称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确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法性审查原则贯穿于从收案到判决的全过程,概括反映了行政诉讼的基本行为规范。由于合法性审查原则具有确立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意义,甚至被有的学者称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唯一一项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里程碑,其中合法性审查原则对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具体制度起着指导作用。但是,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实际效果并不如人意,学术界和司法界以“走入困境”形容,并对现行法律关于受案范围、审查标准、判决方式等规定提出诸多修改意见,这些具体规定存在的问题多数与合法性审查原则有关。对合法性审查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检讨并作相应修改,已成为走出行政审判困境的必经之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