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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40 毫秒
1.
运输合同解除,领货凭证未收回,承运人应否承担交付货物义务□周士兴收货人凭领货凭证领不到货而起诉承运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对在履行运输合同中,因货物发生错运、灭失等情况领不到货是比较容易处理的。而已解除了运输合同,收货人却持领货凭证领货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处...  相似文献   

2.
案情介绍:某市运输总公司(托运人)与某货运部(承运人)签定了一份运输合同,约定:承运入为托运人承运价值35万元的货物,承运人必须对货物的安全到达承担一切责任;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综合险;双方另对有关运费、运抵时间。行车路线等问题在合同中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托运人未对货物按约投保即交付承运。承运人在承运货物途中因雨天路滑发生翻车事故,造成了十余万元的货报。托运人以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为由向承运人要求赔”偿,而承运人认为翻车事故属货物运输综合险承保的责任范围,由于托…  相似文献   

3.
特征性给付方法是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根据合同之债的特征性给付行为的属性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一种国际私法方法.特征性给付方法首先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法律适用规则,其次表现为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的例外原则,是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特征性给付规则与原则在国际私法立法上的结合,体现了两大法系严格规则主义和自由裁量主义价值观的逐步融合.未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应以特征性给付规则的方式就各类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吸纳特征性给付例外原则,以体现法律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协调,法律适用规则与原则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罗洁 《人民司法》2020,(2):74-77
【裁判要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原因导致货物受损,承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应限定为修复费用或货物实际损失。贬值率计算方式排除了市场价格的变动因素,从平衡承运人与货方利益出发计算实际损失。结合合同违约赔偿之因果联系规则及合理预见规则,即使货物受损时市场价格上涨,亦可采用贬值率计算损失。  相似文献   

5.
传统观念认为,识别作为法院进行法律选择适用的前提步骤存在于冲突法中,是适用冲突规范前需要处理的特殊问题。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首次从国际公约的层面对承运人和货物控制方的识别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这说明识别与识别冲突不仅存在于冲突规范的选择适用中,而且存在于准据法的选择适用领域。二级识别现象是客观存在的,应当重视研究二级识别问题。  相似文献   

6.
一、根据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对于在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不负赔偿责任。这里的“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二、根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本案火灾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之内,并且火灾的发生并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因此,承运人得以免责。  相似文献   

7.
无单放货顾名思义即承运人在未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放行。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是物权凭证,也是《海商法》明确规定的承运人据以交付的单证。承运人放行货物却未收回正本提单,往往会造成实际权利人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无单放货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且无法享受《海商法》中关于责任限额的规定。然而权利人在通过诉讼途径向承运人索赔时有些问题需要注意,本文即对这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提示。  相似文献   

8.
迟延交付新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海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不论在海事审判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一般视该条款为迟延交付的定义条款,并进一步认为,构成迟延交付应具备的前提条件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承运人的交货时间有明确约定,否则不构成迟延交付。众所周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对货物的交付时间往往未作明确约定,即使在班轮运输中承运人发布了船期公告,货物交付时间亦难于确定,因为船期公告所载的船舶抵港的预计时间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时间不能相提并论,况且对船期公告能否成为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尚有争论。所…  相似文献   

9.
对海运单的基本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单(SeaWaybill-SWB)又称运单(Waybill-WB),是证明国际海运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但是,海运单这一词汇从未在我国海商法中出现,只在第八十条内容中有侧面陈述: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受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同时又进一步规定: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很显然,海运单是该条所指的单证之一。与提单相比,初步证据和不得转让是海运单的两个特征。由于海运单是伴随着远洋…  相似文献   

10.
货物运输,是物资生产部门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联结生产和消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的一条重要纽带。如何发挥运输的重要作用?怎样才能搞好运输?维护运输合同的严肃性,全面地履行合同,是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可是,当前有些运输部门,对此认识不足,货物运输合同虽存犹无,抱无所谓的态度,以致托运单位和承运人纠纷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财产带来了重大损失。本文拟就此谈谈承运人对货物运输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问题。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运输货物协议。这是一种双务合同。托运人有权利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安全地送达,同时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运送货物所需的全部运费;承运人负有准时、安全地将托运物运送到托运人指定地点的义务,同时享有要求托运人按合同交  相似文献   

11.
在本文中,海运货物留置权仅指为保障海运货物的承运人实现对运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项请求权,法律上给予的一种权利。它是承运人依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或法律的规定所具有的对其在运输过程中合法占有的货物,在货方不支付上述应付费用时,不予以交付并加以处置,以及从处置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无论是提单还是租船合同,几乎毫不例外地订有留置权  相似文献   

12.
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3.
浅议记名提单下承运人的交货义务及相关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记名提单是一种不可流转的海运单证,也就不具备可流转海运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同时,作为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记名提单对于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交货对象于运输合同缔结之初就已经确定,因此承运人在记名提单下的交货义务并不以收货人持有正本提单为必要,承运人只要是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就已经构成了运输合同下的适当交付,承运人也不应对此承担无单放货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白峻 《人民司法》2012,(8):34-37
【裁判要旨】因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产生的纠纷,若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性质将涉外案件定性(识别)为不当得利纠纷,从而援引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及行为发生地原则,审判实务中,"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可理解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应就返还不当得利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通常是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凭证,如果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电放的情况下,承运人应当如何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之规定,进而导致理论观点不一,判决各异。通过青岛泰达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青岛大通联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从电放概念入手,层层剖析电放情况下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的义务和责任。  相似文献   

16.
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原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个涉外合同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相联系,究竟应该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的问题,这就是合同准据法的问题。在涉外民商法律适用中,有关涉外合同准据法的确定一直存在着统一论和分割论两种不同的主张。所谓统一论,是指把一个合同看成一个整体,该合同中的一切问题...  相似文献   

17.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关系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邢海宝 《法学家》2002,(3):52-56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合同托运人、承运人等当事人,还涉及实际承运人、实际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等关系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这些当事人和关系人的界定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具有特殊性,颇值研究.  相似文献   

18.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①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它在国际货物运输和货物买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提单有三个基本的法律功能;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接收管理以及装载货物的证明,承运人以此交货的凭证。 提单的物权凭证作用历来被大家所公认。在民法理论中,所谓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是人们对物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谓凭证,在英文中用“DOCUMENT”来表示,包括:文件、证件、单据。在形式上…  相似文献   

19.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20.
收货人依法对承运人负有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法律赋予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有其理论上的依据。托运人与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中约定承运人向第三人交付货物,该约定从性质上分析属向第三人给付的契约,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但货物运输合同仍可为收货人设定义务,只要此种约定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收货人接受了单证即应受此种约定的约束。受领性质上为一种权利,但因法律规定或依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也可使债权人负接受履行的义务。此时的受领,应认为是债权人权利与义务的融合,因此,收货人提取货物是权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规定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是立法选择的结果,也是将债权人附随义务法定化。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和贸易法下买方的拒收权并不矛盾。《合同法》的实践表明赋予收货人提取货物的义务并不导致实务的混乱和承运人利益的损害。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3条赋予收货人有条件的提取货物的义务,值得借鉴。在《鹿特丹规则》下,收货人负有提货义务应满足两个条件,即收货人要求提取货物和收货人适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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