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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
引用本文:黄国盛.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8):17-19.
作者姓名:黄国盛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363000
摘    要: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关 键 词:承运人  合同诈骗罪  托运人  运输货物  侵占罪  收货人  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  盗窃罪  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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