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 |
| |
引用本文: | 黄国盛.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方式骗取货物行为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4(8):17-19. |
| |
作者姓名: | 黄国盛 |
| |
作者单位: |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检察院,363000 |
| |
摘 要: | 正本文案例启示:承运人采取以次充好骗取受害人收货的,在承运人预谋调包承运货物时,货物交付之际即成立诈骗罪的既遂;承运人临时起意调包的,因货物已在其占有之下,构成侵占罪;调包骗取受害人收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由于各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应当实行并罚。
|
关 键 词: | 承运人 合同诈骗罪 托运人 运输货物 侵占罪 收货人 诈骗行为 非法占有 盗窃罪 运输合同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