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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在《耶林法学年 报》第4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 与未臻完全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之后,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研究及立法实践并不断被推向深入。我国学者在借鉴大量的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亦对此理论进行了广泛的研究,无论这些研究的成效如何,其对推动我国的立法及正确理论的产生无疑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本文力求从法律概念间内在的逻辑联系来阐述缔约过失责任,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实践的现状来说明我国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立法的不足。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其性质 虽然法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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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首先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提出。其主要是针对德国保守的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无法解决在缔约过程中由于行为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而造成缔约相对方的纯粹经济利益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而创造性地提出的一项法律制度。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赔偿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的范围、机会损失的计算方式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重点也是难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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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性质新论——以德国学说与判例的变迁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德国民法创设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调和传统侵权行为法的严苛之处.缔约过失责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形式.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缔约人双方为订立合同而接触、磋商的过程中,其与合同是否成立或是否有效没有必然联系,不仅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的信赖利益的侵害,而且适用缔约一方在缔约过程中所受到固有利益的侵害.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取决于两个因素:侵权法的立法模式与合同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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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其基本理论为: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实质上就是对损害信赖利益的赔偿。作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补充,缔约责任的承担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其赔偿范围以受害方信赖利益为限,以赔偿损失为主要责任形式。法律设定缔约过失责任,存在以法定责任形式弥补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调整范围存在的前契约义务的漏洞,全面保护缔约人的合法利益,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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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学者耶林提出,距今已有上百年历史,在大陆法系债法体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我国合同法对缔约过失责任也给予了明确规定,为其适用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因此,必须科学构建缔约过夫责任的理论体系,确定其适用范围,以解决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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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缔约过失责任自1861年首次由德国学者冯 ·耶林提出后.历经百多年的发展与不断完善,现已被许多国家接受、认可。对缔约过失责任这一论题,学者讨论甚多,笔者仅就我国相关法律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有关规定加以探讨,并分析其中的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说是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但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前的我国合同立法,不难发现缔约过失并未确立为一项概括性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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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的一项重要学说,该学说较好地解决了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避免了合同缔结这一过程成为法律调整的空白之地。自耶林创立该理论后,各国立法和判例纷纷予以确认。但立法和判例的确认,并未解决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中留下的若干问题。完善的理论是指导我们进行科学的立法前提,我国正在如火如茶地进行民法典编撰,梳理缔约过失责任上的理论问题,有助于建立我国合理的民事责任体系。基于完善我国民事责任体系的动机,文章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探讨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理论,并总结了我国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缔约过失责任的完善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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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环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历史悠久,其相应的法律法规较完备。针对其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德国理论界根据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将之分为三类:即以容忍为前提的牺牲性责任、危险性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以改善受害人的法律地位、侧重人身损害赔偿以及重视对生态破坏的赔偿为主要价值取向。目前,德国正准备制定一部统一的环境损害赔偿法,德国的这一做法对于和德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较相似的我国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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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请求权,学者多有争议.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 侵权行为说.这一观点盛行于本世纪初的德国.该说认为:因缔约过失致生损害是一种侵权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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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创立、法律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四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浅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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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最早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之后,被各国法学界广泛关注采纳,我国《合同法》中也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债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项制度,它所保护的是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信赖利益,有其独立的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我们完全可以把它作为一项独立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的债权制度单独加以规定,从而使债法体系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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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几个问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尹鲁先缔约过失责任,作为民法理论问题,其提出已有百余年的历史;作为一种立法例,也为不少国家、地区的民法典不同程度地确立;作为一种造法性的判例学说,业已发展衍进近百年。然而这一问题在我国民事法律基本理论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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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立法与司法未对医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与医疗损害责任加以区分,对其归责原则和因果关系也有不同认识。在美国,法院渐趋认可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为独立诉因,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上,则分别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等不同的观点。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并区分治疗性试验和非治疗性试验分别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德国将人体试验作为一般过错侵权,并在涉及药品的案件中适用产品责任。荷兰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责任,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晚近的立陶宛《生物医学试验法》规定了人体试验侵权的无过错责任。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侵权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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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在德国法上是一个通过学说和判例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制度.自创设以来其在德国民法上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修正后的德国债法中,缔约过失责任已被明确规定为第311条第2款.不过德国新债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只是一种对过去已被接受的判例和通说的总结,并没有根本性的创新.而且德国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保护缔约外的第三人存在分歧.与德国新债法的规定相比,我国<合同法>在缔约过失责任类型的设计上更为具体,并且未扩张至第三人,但也需要经由司法和学理解释得到阐明和发展,德国的经验对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照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