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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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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强制医疗是为了防止精神病人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而由特定主体决定对其进行强制性医疗,以期降低其人身危险性、帮助其重回社会的一项特殊制度在我国过去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缺乏对强制医疗的程序性规定,为了加强对精神病人的管理,一些省市纷纷制定关于精神病人治疗与管理的规定,但是这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效力。直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出台(下文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刑  相似文献   

2.
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是对《刑法》第18条的历史性回应。为保证程序运行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防止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在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延伸。但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相似文献   

3.
新刑事诉讼法基于对精神病人权利保障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并重原则,在特别程序专章中纳入了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我国刑事强制医疗制度初步确立于现行《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中,该条文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  相似文献   

4.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特别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的设立完善了对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司法解决程序和方式,颇具积极意义。但是有些特殊情形,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作出具体规定或者规定并不详尽,比如,对于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条件如何理解?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方式如何加强?强制医疗程序是否存在法律的溯及力?被追诉人在诉讼过程中才丧失刑事责任能力是否也应当纳入强制医疗程序中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加以解决,做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5.
经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至二百八十九条共6个条文,分别从对象、程序、审理、时限、解除、检察监督等方面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新修订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至三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九至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至五百四十三条对相关程序作了补充规定。由于是新设程序,且条文较少,难免规定的尚不完善,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强制医疗程序意义、存在问题、完善等方面粗浅地谈谈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6.
精神障碍患者屡屡暴力侵害他人和社会,目前已经成为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刑法》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要的时候应当强制治疗。实践中强制医疗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强制医疗立法、执行主体、解除、经费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完善强制医疗立法、明确强制医疗执行主体、畅通强制医疗出口、建立强制医疗费用区域结算机制有利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7.
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医疗程序"的"社会防卫功能",不仅受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和接受过治疗精神病人社会危害性的抑制,还会因"被精神病"现象而打折扣。破解此困境需从三方面入手:一是参照《精神卫生法》,将涉嫌犯罪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纳入"非自愿性住院治疗"范围;二是增加精神病治疗资源投入,强化"强制医疗"适用与解除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是堵塞《精神卫生法》中"非自愿性住院治疗"的漏洞,防止其成为"被精神病"新生代的寄生区。  相似文献   

8.
任丽红 《法制与社会》2013,(25):119-120
新《刑事诉讼法》以专节的形式在特别程序这一专章中增加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这无疑是刑事诉讼法史上的一大进步。这一程序不仅彰显了程序正义理念,还破除了"行政化"倾向,但适用对象过于单一且有些程序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扩大适用对象范围并增加相应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9.
2012年刑事诉讼法以一章六条形式确立了强制医疗特别程序,由此首次将强制医疗纳入基本法范畴,此举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重大进步,对于促进社会的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然因法律规定过于原则、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备等因素,导致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运行中面临案件证明标准不明、精神病人证言效力认定模糊、强制医疗决定权归属存在冲突一系列问题,需要在实践应用中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和完善,从而真正实现立法原意。  相似文献   

10.
明确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定位对该程序的制定、实施和完善至关重要。在法律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是区别于普通刑事程序的特殊程序,且是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在功能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应当具有能够保障精神病人进入该程序、避免非精神病人为了逃避刑罚假冒精神病人、避免精神病人成为替罪羊、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强制医疗四个方面的功能;在价值定位上,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除了具有防卫社会和使精神病人回归社会价值之外,还有公正性价值、经济效益价值。  相似文献   

11.
张弛  谭果  王楷 《法制与社会》2013,(32):143-144
2012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由于法律的规定较为简要,司法实践也较为欠缺,为了规范侦查程序,保障涉案人员的人权,检察机关需充分发挥侦查程序中的法律监督的职能,构造出合理的检察监督程序亦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2.
正修改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关于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世界各个国家规定也不同,但是综合起来,笔者将刑事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三个条件:行为要件、疾病要件以及危险性要件。一、行为条件——行为达到犯罪的程度刑事强制医疗适用的首要前提是被强制医疗人  相似文献   

13.
修改后刑诉法专章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从而弥补了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之程序缺失。随后,"两高"、公安部先后出台司法解释或诉讼规则,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具体适用作出了配套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操作中,该程序的适用标准等仍有待进一步规范细化。一、完善开放性配套程序,明确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标准实践中,认定精神病人是否  相似文献   

14.
李娜玲 《法学杂志》2012,33(10):89-94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可以说这是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对于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本文以刑事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为研究目标,从精神病人概念的界定和范围的界定两个方面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但强制医疗本身隐含着侵犯人权的风险,需要加强监督。强制医疗的法律监督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两大方面。实体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适用条件的理解和把握;程序监督则主要是通过履行侦查、审查起诉等职能、设立专业委员会等方式对审理和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及救济程序进行监督。  相似文献   

16.
李娜玲 《法学杂志》2016,(8):116-123
新《刑事诉讼法》专门规定了强制医疗程序,确定了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为“精神病人”,但是精神病人的认定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都存在诸多问题.“精神病”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人格障碍者和性变态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应从严掌握.强制医疗适用对象应包含无受审能力和无服刑能力的精神病人.司法上判定精神病人应将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由于缺乏相关的程序保障,致使该制度在现实运行中缺乏基本的正当性,无论从程序正当性和人权保障的角度,还是从实现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功能的目的出发,都应当改变目前的行政化运作模式,实现强制医疗程序的司法化。  相似文献   

18.
为了解决近年来频频出现的被精神病事件,我国需要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不需要重复规定精神疾病的医学诊断标准,但需要确立一个能使现行医学诊断标准和治疗护理规范得到有效执行的正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应当依据国际公约《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只有法院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司法机关性质的独立主管机关才有权宣判精神病并决定是否需要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同时,应当承认精神病人始终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切实保障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为自己正名的诉讼权利。对正常人恶意进行强制医疗的,应当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9.
论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诉讼程序的构建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刑法规定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存在性质不清、适用对象单一、适用条件模糊、决定主体不明以及适用程序缺失等问题,致使这一制度的现实运行缺乏程序保障。构建科学、完备的强制医疗诉讼程序,既符合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要求,也有利于发挥医疗救助和社会防卫之功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应对强制医疗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的启动、法庭审理以及裁判和救济等基本程序作出规定,以实现强制医疗制度的司法化和诉讼化。  相似文献   

20.
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强制医疗程序,并对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范围、决定主体、启动程序、审理程序、救济程序、解除和制约机制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回应了精神病人犯罪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问题,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适用对象过窄、庭审程序缺乏具体规定、司法鉴定亟待规范、权利救济有待细化等不足和问题,为确保强制医疗程序得以有效实施,有必要对其进行探讨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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