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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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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法院认定的事实是讨论的基础。《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刊登了北京市律师协会的《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简称《律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二处有不同看法,认为《孙福清已构成伤害罪》(简称《检文》),刊登于该刊1982年第3期。《检文》还认为《律文》介绍案情的某些主要情节不够确切。笔者旁听了该案的二审庭审,也看到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和再审判决书。为了便于讨论,不妨将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抄录如下:“1980年7月22日晚9时许,北京市农业  相似文献   

2.
读《法学杂志》1981年第6期《孙福清扎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一文,我完全同意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意见:孙福清刺伤周占荣致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无论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都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判决。孙福清的行为,出发点正当,实施也正当,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条件:(1)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的;(2)不法侵害  相似文献   

3.
孙德财“过失伤害致死”这一罪名的认定,我想谈点看法,供大家研究。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认定孙的行为构成“过失伤害致死”罪是不能够成立的,其理由:  相似文献   

4.
故意伤害罪司法现状的刑法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故意伤害罪(主要是轻伤害)的司法现状相当异常,尤其是定罪率特别高.从刑法学角度来看,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相互斗殴或者防卫过当,进而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是将相互斗殴造成轻伤害的行为均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三是将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司法机关应当正确适用刑法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规定:在一般性争吵过程中,先动手对他人实施暴力的,属于不法侵害,后动手反击者造成前者轻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而不应当认定为相互斗殴,更不应当认定后动手反击者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防卫行为造成他人轻伤的,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害”,不得认定为防卫过当.对于相互斗殴案件,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故意伤害罪不是暴行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虽然造成他人轻伤,但行为人仅有暴行故意而没有伤害故意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5.
伤害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非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这是当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案件中所占数量较多的一类犯罪。它不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甚至造成重伤或致人死亡;有的还寻衅聚众斗殴,严重妨害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危害极大。因而,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对伤害犯罪还作了加重处罚的规定。我们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狠狠打击这类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伤害犯罪的罪名较为混乱。除了使用“故意伤害罪”外,还有使用“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致人死亡罪”等等;  相似文献   

6.
《人民司法》1991年第7期发表了王鸿鳞关于《该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一文之后,陕西省商洛地区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吴文煜伤害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再审,改判宣告吴文煜无罪,为其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给予适当安置。 吴文煜伤害案经陕西省商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于1987年12月18日判决吴文煜防卫过当,按伤害定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吴未上诉。吴文煜被投入劳改后,多  相似文献   

7.
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8.
我认为,杜兴业的行为既不是故意伤害致死,也不是过失杀人,而是间接故意杀人。一、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伤害致死罪,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两点:一是以伤害他人健康为目的;二是从使用的犯罪手段看,只能达到伤害的目的(不可能致人死亡)。在这种主、客观状态下实施的伤害行为,如果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那么“被害人死亡”这一点对行为人来说是过失的,应  相似文献   

9.
《法学》1993年第5期刊登了施汉嵘同志的《姜长康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一文(以下简称“施文”),“施文”认为姜的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笔者不能完全赞同,笔者认为该案中的前两个行为是挪用公款性质,构成挪用公款罪,后两个行为不宜认定为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10.
孟亚生 《江淮法治》2012,(12):28-29
民间往往视打上门来的一方为侵害方,守在家中或者在工作场所的另一方为受害方.但在法律上,是不是只要一方打上门来.另一方还击就一定是正当防卫呢?最近,江苏常熟市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巨额赌债引发的伤害案件,就引发了一场是否正当防卫的争论。面对上门讨债大打出手的“砍刀队”,债务人一方持菜刀予以还击,“菜刀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法院经过漫长的审理后,给出了答案。  相似文献   

11.
《人民司法》第五期刊登的丽生同志《过失杀人与伤害致死怎样区别》一文(以下简称“丽文”),对“顷、陆两案”进行了分析。我们有不同看法,现提出探讨。“丽文”根据“两案被告与其父平时关系尚可,打后均给予抢救”,认为“被告并无打死其父的动机和目的,也无伤害其父身体健康的故意,尽管打人出于故意,致死实属一时盛怒失手,是被告所不希望发生的意外事故,按过失杀人罪判处,是对的。”  相似文献   

12.
是虐待致死     
刘秀珍的行为是虐待致死,还是伤害致死,或者是属于二罪并罚?从案情情况看,我认为应当是虐待致死。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根据虐待行为对被  相似文献   

13.
读了你刊所载赵嵬、郑魁林的《试谈杀人与伤害的区别》一文后,谨在此谈谈我的一些不同看法:一、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不应是区别杀人与伤害致死罪的一般标志。在大多数犯罪中,行为人犯罪的动机、目的和其行为是一致的,特别是在一些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动机甚至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例如在直接故意杀人罪里就  相似文献   

14.
《法学研究》一九八一年第一期发表了金凯同志《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以下简称《试》文),读后,有些不同的看法,特提出来,以求指教。一、正当防卫的特征正当防卫的特征我认为就在于“正当”。“正当”表现在两个方面:即行为人的出发点正当;行为的实施正当。所谓出发点正当,就是指行为人的动机是制止和免除不法侵害,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15.
<正> 五十年代、苏联的刑法理论把“防卫不适时”作为防卫过当的一种形式。如《苏联刑法总论》就曾说到: “在侵犯实行终了后,对侵犯者加以某种程度的伤害,在某种条件下只能认为是超出正当防卫的界限。”(见一九五○年十二月中文版402页)“正当防卫超越界限(防卫过当)可以有两种:一、所实行之防卫与所发生侵犯之性质两者间程度不相适应;二、防卫的不适时,即防卫行为的实行已在侵犯终了或停止侵犯之时,其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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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法学评论》1983年3·4合刊中的《对误以为女性的男性儿童施行强奸而致死人命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定何罪》)一文后,对此文认定被告郭六社前一个犯罪行为是强奸既遂,我有点不同意见,试述如下:《应定何罪》一文认为:"被告郭六社的犯罪行为虽未能实现奸淫目的,但他具有强奸决意,以暴力手段实行强奸行为,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依据刑法第139条第3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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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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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刊登了罗书平同志题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前提条件吗?》一文,罗文有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拐卖人口罪的本质特征应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如果在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情况下,则不构成此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拐卖人口罪这个概念来分析,我认为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和利诱等手段将他人送给第三者的行为。按照罗  相似文献   

19.
《人民司法》1992年第7期刊登了董华、黄伯煜同志的《故意杀人?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一文(以下简称《董文》)。笔者读者,认为《董文》所持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周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周某针对佟某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和以后的杀人行为是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两个行为,而非《董文》所谈的“从佟某的不法侵害到周某的正当防卫直到防卫过当,是紧密相连的一个全过程,不能把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看成是两个彼此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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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伤害罪     
<正> 伤害罪是一种犯罪构成较复杂、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从司法实践看,审理伤害罪必须了解该罪犯罪构成特征,正确区分故意轻伤与重伤的界限、伤害致死罪与杀人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健康的侵害程度及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罪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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