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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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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3月25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问题发表了一份建议安排(以下简称《建议安排》),就两地商事判决的相互执行问题作出谘询。  相似文献   

2.
内地与香港已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事宜进行了多年协商,至今尚难达成一致,其中争议较多的是双方对“终局性判决”的含义理解问题。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一、内地法院判决是否为终局性判决是阻碍实现两地相互执行商事判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内地与香港在讨论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条件时,争论较大的一个问题是判决的确定力问题:即香港方坚持,在请求香港承认或执行内地的商事判决必须是“不可推翻的终  相似文献   

3.
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之间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不再适用过去的法律依据,内地与香港已达成《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与澳门至今未达成有关承认与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本文通过分析自1999年6月以来执行《安排》的问题,探讨区际间商事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相互执行的途径。  相似文献   

4.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是区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内地与香港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1997年之前按照《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1997年以后按照《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在目前按照《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承认和执行。内地与台湾之间的商事仲裁裁决根据1992年《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承认和执行,但是该条例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加以澄清。  相似文献   

5.
黄燕璇 《行政与法》2009,(5):126-128,F0003
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不能得到对方的承认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香港回归后,两地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加,两地法院审理的涉及对方居民或财产的案件也随之增加,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凸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经过较长时间磋商,最终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本文在介绍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情况的基础上,检视<安排>中的主要内容,进而对<安排>提出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6.
袁古洁 《法学家》2005,(2):147-153
中国目前最重要和最紧迫的区际司法协助事宜,是如何解决内地与港澳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内地与港、澳互不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法律现状及三地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并论述了三地达成"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安排"(简称"判决安排")的主要条件及程序.本文认为,内地与港澳现行的承认与执行外国(地)判决的法律制度有不少共同点,这些共同点是三地达成"判决安排"重要的法律基础.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判决安排"的时机已经成熟,这既是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践需要,也是三地人民的共同需要.  相似文献   

7.
樊丽花 《法制与社会》2011,(11):140-140
内地与香港互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直接关系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关系到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而由于内地未有离婚管辖权冲突规则的安排,导致了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困难。借鉴国际私法管辖权冲突的实践规则,本文提出了承认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最先诉法院受理原则等解决两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8.
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是内地与香港特区司法协助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两地法律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之一。2006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标志着两地在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问题上终于取得了突破。  相似文献   

9.
内地与香港实施CEPA协议,加速了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客观上要求实现判决的自由流动。我们应站在更高更远的角度,并具有创新精神地看待和解决两地区际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内地与香港之间小范围的安排难以适应两地经贸关系的大发展,而一个大安排(大协议)更能反映目前两地经贸发展的现状,更能切实、全面地解决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问题。  相似文献   

10.
经过多方长期努力,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先后与澳门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达成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分别简称《内地与澳门判决安排》和《内地与香港判决安排》),这是在中国区际私法学术方面取得的了不起的重大成就。  相似文献   

11.
开平案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风 《中国法律》2009,(3):18-20,71-74
余振东、许超凡和许国俊是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的三任行长,在1995年到2001年期间,先后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银行资金4。82亿美元。2001年10月12日案发后,上述三人立即潜逃。随后,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美国和加拿大的司法机关进行丁长达8年之久的缉捕逃犯和迫缴资产活动。2002年12月21日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落网,2004年4月16日被遣返回国,  相似文献   

12.
2010年香港海商法判例综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10年香港海商法判例,包括海事和商事案件,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和上诉法庭。案件主要涉及再保险人诉讼法律地位、官方法律程序及豁免、香港和内地法院管辖争议及法院对仲裁裁决的认可。作为香港普通法,2010年的判例涉及范围广泛,案件比较复杂,涉及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案件的判决结果值得实务界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3.
杜春 《中国法律》2011,(2):8-8,65
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是委讬公證人對發展生在香港地區的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羲的事實和文書,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合法性、真實性予以證明後發往內地使用的一種法律制度,是委讬公證人辨理委讬公證事项必须遵循的规程凖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公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實踐證明,中國委讬公證人制度有效地解泱了一個國家内部不同法律制度下公證文書的使...  相似文献   

14.
一国政治体制架构中,行政的职权配置及其与立法、司法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是研究具体行政职权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前提和基础。《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模式集中体现了各国政制架构的发展趋势,其十余年来的运行状况又生动反映了两大法系的具体分歧与融合。以香港特区为视角,揭示行政职权设置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机理,可为行政职权的基础理论研究提供分析样本。  相似文献   

15.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16.
王薇 《河北法学》2004,22(3):21-25
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 ,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这说明行政长官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双重身份。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深入研究行政长官这一特殊法律地位的特性表现 ,并从行政长官所拥有的职权 ,进一步考察行政长官的职权与其特殊法律地位的关系 ,将有助于全面了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角色特征  相似文献   

17.
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8.
江保国 《法学论坛》2007,22(5):69-76
内地在2006年相继与香港、澳门就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达成了安排,这是我国在区际司法协助领域取得的重大突破,具有一定的制度生成意义.由于三地间在法律传统和现行立法等方面的不同,两个安排在适用范围和具体程序的设计等方面也存在不少差异.对这些差异的研究和背景分析无疑对两个安排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作具有相当的助益.  相似文献   

19.
廖子明 《中国法律》2008,(2):12-12,66,67
“香港”是“中国香港”,“一国两制”就是一个以国家为大前提的政治制度的设计。有理性的香港人都无法抛弃热爱祖国的情结。因为历史原因。回归後香港享有“高度自治”和“港人治港”的特殊优待。这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是不多见的。所以《基本法》引入“爱国、爱港”的术语以表达出在特区内还应该贯彻国家至上的原则。在国家授权管治的形式下。港人肯定而且必须一切以国家为主。  相似文献   

20.
苏绍聪 《河北法学》2005,23(2):94-99
在香港回归以前,由于国内判决只享有"外国判决"的地位,因此在香港只能按照普通程序执行。香港回归以后,根据《外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所订登记制度的规定,却不能适用于内地判决。基于此,讨论了在大陆和香港两套法律体制并存的情况下,怎样承认及执行双方的民事判决,以及由此所遇到的困难和产生的问题。深入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律政司签署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两份文件,并通过与其他国家处理国内区际司法协助的做法以及香港回归以前所适用的国际条款作比较,推导和分析了回归后国内与香港特区之间在司法协助问题上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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