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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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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郑文科 《河北法学》2007,25(10):87-90
在中国分家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仅指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的分家,而不包括女儿在内.分家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属于处分行为.分家行为本身也是一项法律事实.从本质上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分家单只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就能成立.分家单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从诉讼过程来看,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  相似文献   

2.
【案情】1985年,45岁的谢海与邻村丧偶的周女士再婚,时年周女士有一12岁的女儿章某。1998年始,女儿章某因与谢海经常发生矛盾,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分家生活,约定谢海单独生活,章某与其母共同生活;谢海分得房屋两间、部分家庭承包责任田和一些日用品;协议还约定谢海分家后生活自理,章某不付谢海生活、死葬等任何费用。2002 年4月,谢海以自己无劳动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承担赡养义务,章某则认为,自己与谢海已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要求  相似文献   

3.
<正> 家庭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性质,这类案件的含意更为广泛,它除了离婚案件外还包括遗产、分家、子女抚养教育等一系列案件。有的人认为,即使最复杂的任何一个民事案件都要比刑事案件容易审理,这是一种偏见。当然,在审理民事案件时的确没  相似文献   

4.
车流畅 《法制与社会》2010,(28):233-234
在农村民事诉讼中离婚和赡养案件占其诉讼构成的三分之一左右,有的基层法院甚至达到了一半以上,虽然这种诉讼构成受诸多因素影响。但是在农村特殊的二元结构文化背景下,思想观念所构成的价值判断是造成这种情况存在的最主要原因。本文指出分析农村离婚和赡养纠纷的文化诱因有助于找到这一问题的本质和渊源,从而解决离婚与赡养案件与农村民事纠纷案件比例逐年增加的困境。  相似文献   

5.
过去,在山东胶东农村,对老人的赡养,一般是由生产队在年终分配时从子女帐上划拔工分给老人,直接兑现。一九八二年冬实行承包责任制后,生产收入直接归户所有,不经过生产队分配,对失去劳动能力的老人,有些子女便借故不尽赡养义务,村干部也无法儿办。有的老人生  相似文献   

6.
农村赡养案件执行面临的现状。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偏远、落后山区.由于经济落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许多老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得不到赡养。有的拿起法律武器.状告了那些不孝之子女。可是由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跟不上.每当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时间要到时.权利人都得往法院跑,催促法院执行,领取法院已执行的赡养费。  相似文献   

7.
请你断案     
正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可否索回赠与财产?老郑与老伴生有4个子女(2儿2女),早在8年前分家时,受老家固有的财产"赠儿不赠女"的传统思想影响,老俩口将原来农村的3间平房分给了小儿子郑晓勇(房屋产权证上系老郑的名字,一直未更名过户,但一直由小儿子一家居住);20万元现金给了在城里工作的大儿子郑大勇。老郑与两儿子还写有扶养协议。如今,随着年龄增高,需要两个儿子赡养时,儿子却把责任推到女儿身上。对此,老郑与老伴非常伤心、气愤,更后悔当初将财产赠与他们。  相似文献   

8.
当前司法实际中和某些地区的民间作法,常以权利义务相一致作为遗产继承的原则。这固然对于有扶养赡养能力而不尽或少尽扶养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对于尽了较多扶养赡养义务的人也可以起一定的鼓励作用,有利于扭转社会风气、贯彻养老育幼的精神;但是,如果过份或片面强调的话,不仅从法理上讲不通,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免产生偏向。例如,目前有些农村往往这样认为:谁养老人谁继承。以劲有的继承人借口将来不要遗产(特别是遗产较少的),便“理直气壮”地不尽扶养义务,把遗产继承中的权利义务相一致,错误地看成一  相似文献   

9.
<正> 正确处理赡养案件,是人民法院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和巩固社会主义家庭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一些基层法院处理赡养案件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是好的。但是,也有少数调解处理的此类案件,将赡养问题同继承问题混为一谈,因而不同程度地违背了法律。一种情况是赡养人以放弃继承权作为免除赡养责任的条件。如原告王某因三个儿子都不赡养而起诉。在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这样一个协议:王某由长子和三子赡养,次子自愿放弃继承权,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另一种情况是在确定赡养责任的同时预先分割“遗产”。如原告李某因赡养问题而对受其抚养的继子起诉,经法庭调解达成协议:继子每月给李某赡养费三元,李某的亲子给十五元,李某有病,继子和亲子共同承担费  相似文献   

10.
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相似文献   

11.
在继承法的“法定继承”一章中,规定了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参见继承法第11、13、14条)。在法定继承的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丧偶儿媳或女婿、子女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以及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是一个重要而且复杂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正近日媒体报道,湖南省吉首市一名村干部因贪污公款被查后,理直气壮地反问:"我当村干部不就是为了捞两个吗,这怎么还违法了?"话虽刺耳,却非妄言。近年来,许多地方农村"三资"管理不规范,村干部贪污腐败案件易发多发。有的村会计、出纳不分家,账、钱、权由村支书一人掌管;有的村集体资产多数流向村干部的关系户,村民不知、不问也问不了;有的村集体资源成了村干部自家资源,有多少、在哪儿、谁在用,都是一笔糊涂账。村民更愤慨的是,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侵占集体资金和村民  相似文献   

13.
原来我们在谈到律师分家的时候曾经考虑到八个方面:一是律师为什么爱分家?二是律师为什么会分家?三是律师为什么要分家?四是律师为什么想分家?五是律师为什么能分家?六是律师什么时候分家?七是律师怎么分家?八是律师是否应当分家?当然.今天我们讨论的.我认为不一定是八个方面.而是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什么,第二个方面是为什么.第三个方面是怎么办。  相似文献   

14.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子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安定。因此,认真分析、研究赡养纠纷的成因,并采取有效对策、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5.
如今,很多家庭面临由财产分割引发的赡养类纠纷。随着上一代人日渐衰老,当年的"一家之主"交出了家庭主导权,一个大家分成几个小家。而在分家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分配不均或者分配完成多年后又反悔的情况,导致兄弟之间各执一词,怒目相向。负气而来的老大爷2019年7月的一天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地来到山东庄司法所办公室,一进门就说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相似文献   

16.
赡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之间为履行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拟从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析,与广大同仁共同商榷。   一、公证机关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过程前,要注意宣传法律,统一思想。   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工作实践中,部分村组干部对签订赡养协议并公证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赡养老人签不签协议都可以,办不办公证无所谓,起不到什么作用;还有部分被赡养人或赡养人有种“面子”观念,认为赡养老人还要签订协议办公证,说…  相似文献   

17.
一九八三年,我院共受理赡养案件六十九件,到年终已全部审结。其中,调解、撤诉的占百分之八十七,判决的占百分之十三。 一、赡养案件的特点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摸索到赡养案件具有四个特点:(1)诉讼标的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一般都知道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  相似文献   

18.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如果是亲生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血缘;如果是继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子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均未获得法律的支持。其实,法律并不禁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子女进行约定分配,但前提是须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且父母与子女无争议。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旦父母与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有争议,法律即会介入。一方面,  相似文献   

19.
曲轩 《法律与生活》2013,(19):36-37
10年前,因为被判决赡养母亲的240斤谷子不愿被运走,云南一名男子手刃执行法官和亲生母亲,因此获死刑。回顾这起旧案,不难看出,血案的背后隐藏着经年累月的家庭矛盾与积怨。倘若这些矛盾尚在微小之时就得以化解,倘若当事人明白赡养是无条件的,也许惨剧就不会发生。本刊在重阳节前夕回顾此案,希望以此引起人们对老人的关爱。  相似文献   

20.
《现代法学》2014,(4):164-175
精神赡养是亲属法规范中的重要内容,事关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与和谐社会秩序的维护。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既是一项道德权利,又是一项法定权利。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样态,精神赡养权具有与一般权利不同的特点:形式上的不明确性、消极承认和不可预期性。在传统的"义务约束"思维模式下,精神赡养权的维护和保障面临着诸多困境。在法理层面充分解释和识别精神赡养权的法益性权利本质,并从法律技术上开辟新的"权利激励"保障理路,精神赡养权的实现不仅可能,而且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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