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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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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传统民法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而不承认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日本等国家相继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通过分析日本动产抵押制度之规定,从中找寻我国可借鉴之处,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是民法中一项新的,也是自产生之日起就充满争议的抵押担保形式.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说明动产抵押的存在是有必要的。我国在担保法和新出台的物权法中都规定了动产抵押制度,但存在一些很重要的问题,其中一个焦点就是动产抵押的公示,只有发现其不足并加以完善,才能使动产抵押能够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3.
贲寒 《中国法学》2003,17(2):41-47
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动产抵押制度的态度、理论及实施效果进行考证的基础上 ,认为动产抵押制度与让与担保制度在功能、设立方法、公示方法和公示效力等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动产抵押制度本身就是由让与担保制度演变而来的 ,它不过是让与担保的变态形式。动产抵押制度的创设 ,不仅未能完全取代让与担保 ,反而造成了抵押权理论的混乱 ,破坏了民法物权编体系的完整性。因此 ,作者主张 ,在我国未来的立法中 ,应当废除动产抵押制度 ,完全用让与担保制度取而代之。在我国 ,动产抵押与让与担保既没有共存的空间 ,也没有共存的必要 ,更没有共存的平台  相似文献   

4.
随着现阶段,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发展趋势,人们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关注也在逐步加强.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概述以及现在的实行状况;然后重点分析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风险问题;最终提出了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风险的具体防范措施.希望能够促进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5.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权是各国担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却是我国担保制度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的客体、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登记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便我国立法上能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7.
动产抵押制度是现代社会非常重要的一项担保物权制度,由于动产抵押不转移占有,动产抵押登记成为整个动产抵押制度核心。本文认为关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各种学说均有利弊,但如果以限定动产抵押标的物的范围为前提,登记生效主义在理论上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使动产抵押成为一种安全、有效的制度。  相似文献   

8.
让与担保制度具有很好的制度价值,但我国要创立这个制度需要突破较复杂的理论问题。从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实践以及让与担保制度与动产抵押制度的相似性同时兼顾物权法的统一性来看,我国应废除动产抵押制度,由让与担保制度以特别法的形式取而代之。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动产抵押是曾一度存在于古罗马法中的重要担保制度,但滥觞于《法国民法典》的近代民法传统却对之采取了根本否定的态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动产抵押,但在体例安排上未臻完善,相关条文过于概括简略,从而限制了这一颇有生命力的制度在实际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围绕着有关动产抵押的几个实践、理论意义较大的问题,谈点浅见。 一、动产抵押制度的产生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一项制度。该制度是对自《法国民法典》以来近代大陆法系民法传统的突破,弥补了“民法上否认不移转占有动产担保化的欠缺”  相似文献   

10.
让与担保性质学说虽然众多,但担保性质更加突出,故实际上是担保制度的一种。让与担保制度在德、日等国家的顺利采用有其条件,其为解决动产抵押的欠缺而生,但也有利有弊。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现状下,没有必要引入让与担保制度。  相似文献   

11.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2.
在中国法现有制度框架下,大陆法系各国在动产担保领域广泛适用的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抵押制度相比,并不存在显著的优越性.动产让与担保不应成为规避物权公示原则等物权法既定制度的“法律飞地”,对这些既定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只能通过正面反思和立法修改加以解决.动产担保相对于动产抵押的实践优势寥寥无几,不足以成为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正面承认前者并加以特别规制的有力理由.  相似文献   

13.
论浮动抵押     
中国在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逐步完善了我国的担保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的不成熟以及浮动抵押固有的缺陷,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困难重重,尴尬不断。为此,笔者根据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以期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15.
李珂 《中国律师》2007,(2):81-8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动产抵押以其兼顾动产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的特点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我国《担保法》亦顺应经济发展要求以立法形式给予了肯定。但是,相关制度安排特别是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使得市场主体对该类交易的安全性顾虑重重。直接影响了动产抵押在信贷实践中的使用及发展。本文作者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出发,就构建和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关涛 《政法论丛》2008,(2):13-19
我国现行法中虽然没有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但这一制度的价值是学界所公认的,并为发达国家和地区所普遍采用。动产抵押无法取代动产让与担保的作用,因为两者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功能各不相同,动产抵押的理论基础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原理,让与担保的理论基础是英关法系的信托制度;让与担保权并不以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与担保债权也没有主从关系,让与担保权的实现也较动产抵押权简便。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的并存,可以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选择。  相似文献   

17.
林馨 《河北法学》2000,(5):119-120
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8.
刘振勇 《特区法坛》2004,(3):19-20,24
所谓不动产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以特定的不动产为债权设定担保的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不动产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类型。是当事人签订担保合同所采取的普遍形式之一。但毕竟不动产抵押中涉及的抵押登记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尤其是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后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现象比较突出,而正是因为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法律上的障碍,抵押权人无法享有债  相似文献   

19.
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抵押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它能使债务人继续占有使用动产而获得收益,同时又能使债务人获得充足的资金来清偿债务,克服了动产质押的缺陷,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本文结合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一些立法经验,探讨我国动产抵押的公示以及动产抵押竞存权利间的优先顺位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问题。  相似文献   

20.
动产抵押是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动产抵押权,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得出卖或申请就其卖得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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