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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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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物权法>首次对动产抵押做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在动产抵押制度中的体现,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动产抵押登记入手,结合该法其他部分特别是第二章的相关规定,对如何完善动产登记制度,赋予相对人登记请求权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作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2.
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是为适应资金融通以及动产用益的需求,并保障动产交易安全而创设的法律制度。动产抵押登记是动产抵押权取得对世效力的必要途径,它对于充分发挥抵押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尚存不足,仍需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进光 《河北法学》2004,22(5):43-46
我国《担保法》对动产抵押公示采取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相结合的立法模式 ,但存在许多缺陷。应通过民法典的制定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建立统一的登记对抗主义、统一登记机关 ,规范登记事项 ;并适当引入烙印或刻记、购物发票背书制度、财产目录表制度、公证制度、动产抵押查询系统等 ,形成多元化的动产抵押公示体系  相似文献   

4.
林馨 《河北法学》2000,(5):119-120
本文对台湾地区现行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做了较为详尽的评论,分别从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的立法背景、动产抵押登记采取的立法主义、具体的登记制度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其在立法例上采取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对登记的对抗力予以必要的限制以及登记机关的设置上均有值得我国《担保法》吸收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5.
我国动产担保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动产担保登记问题是民法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也做了规定,并且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但从整个登记制度来看,仍有诸多缺陷与不完善之处,应尽快完善有关立法,建立一套统一适用于所有权保留和动产抵押的登记规则,本文试就我国未来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提出初步的构想。  相似文献   

6.
动产抵押改变了传统民法上"不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的二元化担保物权格局,给传统物权公示方法提出了挑战,占有(交付)在其中已无法起到公示的作用,动产抵押登记制度遂之而生.合理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由以下要素构成:在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对抗主义;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内容与登记事项简单明了;在双方申请主义和单方申请主义之间采纳登记单方申请主义;在实质审查和形式审查之间采取形式审查.  相似文献   

7.
姜战军 《法律科学》2005,23(6):72-80
不动产的特定性、固定性和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经过登记的法技术决定了其具有适用登记公示方式的基础和内在的实质合理性。动产的不特定性、流动性和一般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法技术决定了登记公示适用于动产具有难以克服的缺陷和严重的不合理性。《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抵押权因登记取得的对抗效力也严重不合理。建议我国未来立法或者废弃动产抵押制度,或者改全面的动产抵押制度为特别种类动产上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8.
在《物权法》颁布两周年之际,笔者对四川省及成都市部分地区的动产抵押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其结论是我国的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出现逐年下降的趋势。笔者在分析指出动产抵押合同登记数量下降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现行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动产抵押权是各国担保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但却是我国担保制度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本文分别从动产抵押权的客体、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登记效力、动产抵押权的的效力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以便我国立法上能得到完善。  相似文献   

10.
马琳 《法制与社会》2010,(14):91-92
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动产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其设定规则有许多不同于不动产抵押的地方,而其公示制度则是整个动产抵押制度的核心。关于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其效力适用不同规则。  相似文献   

11.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担保物权制度与金融发展关系越来越密切,动产成为现代信用交易中重要的担保资源,发挥动产抵押在抵押贷款上的融资效力,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是世界上动产担保制度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动产担保融资已经占到中小企业融资总量的70%以上,这与美国相当成熟并在不断完善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密切相关。美国将动产抵押系统化规定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我国对动产抵押制度主要规定在《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中,并在《物权法》中对担保法中的规定予以整合,进一步规定了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还创造性的引入了英美法系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通过阐述美国《统一商法典》动产担保制度,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动产抵押制度。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为商业银行开展动产抵押贷款提供了法律支持。动产抵押克服了动产质押要求转移占有的缺陷,以及传统抵押仅限于不动产的束缚,也为多动产资源少不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另辟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效仿银行的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登记电子网络系统,引进适当的私力救济以及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来进一步完善和推动贷款融资中动产抵押制度,对更好地满足市场资金需求,实现银企互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李珂 《中国律师》2007,(2):81-8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动产抵押以其兼顾动产用益功能和担保功能的特点受到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我国《担保法》亦顺应经济发展要求以立法形式给予了肯定。但是,相关制度安排特别是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不完善。使得市场主体对该类交易的安全性顾虑重重。直接影响了动产抵押在信贷实践中的使用及发展。本文作者从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率出发,就构建和完善我国动产抵押登记制度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4.
刘俊  刘融斌 《法学论坛》2007,22(1):65-71
本文从探讨特殊动产的范围和划分标准入手,在分析我国现行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法律冲突、汽车登记效力不明等不足,并进而提出了明确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效力、建立物权登记请求权制度的若干立法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特殊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试论动产抵押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应参照他国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抵押制度。建议采用反面列举的方法,即只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的方式,规定动产抵押的范围。动产抵押应采用登记要件主义为宜。动产抵押应当采用和不动产抵押不同的公示方式。应当规定动产抵押权不同于不动产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相似文献   

16.
传统民法只规定了不动产抵押而不承认动产抵押,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动产抵押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日本等国家相继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了动产抵押制度,如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通过分析日本动产抵押制度之规定,从中找寻我国可借鉴之处,以完善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使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相似文献   

17.
一般动产与特殊动产的区分是法律上的问题,而不是事实上的问题,其主要的区分标准有两个,一是是否有专业的登记管理机关,二是所有权变动的公信力产生方式。以此为标准,车辆、航空器、船舶等属于特殊动产,而企业的生产设备、产品等属于一般动产。在《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关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进行的登记只是市场主体的一般动产的抵押登记,特别是由一般动产组成财团抵押时,其范围须明确界定;登记效力也需要明确。  相似文献   

18.
动产抵押权的公示是确保担保权效力及保障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就非移转占有型担保权而言,最有效的公示方法即为登记。现代动产融资担保制度的一大关键是要建立高效的、集中统一的登记系统,以向第三人公示动产担保权的存在并据以确定动产担保权的优先顺位。没有良好的公示制度,动产融资担保制度必将运转不畅,无从发挥其在动产担保中的应有作用。  相似文献   

19.
林苇 《政法学刊》2007,24(6):69-74
物权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存有对债权人权利保护不足的缺陷,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把握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源头、协议、登记、执行和惩戒等各个环节,以合理防范、扬长避短,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合理维护并确保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能够收到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20.
黄明欣 《经济与法》2001,(11):38-39
从《担保法》第41条来看,我国立法应是采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手段来解决动产抵押的公示问题的。动产抵押权自双方当事人签定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登记并非动产抵押权生效之必要条件,但具有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反言之,若未经登记,则不生对抗之效力。登记被认为很好地解决了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公示问题,然细加考察,这一制度同样存在不少问题。下面分别论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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