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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具有重要而积极的作用,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研究如何从制度上保证人民陪审员的独立地位、正确界定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范围,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陪审判工作的重要作用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独立、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等独特的价值功能,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在实践中呈现边缘化态势,导致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背离人民陪审员制度设立初衷。因此,在陪审工作中要注意衡平人民陪审员制度价值取向,端正价值取向上的偏差,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与法官职业的制度结合,重在保障权力制约下的司法独立,在实践中要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同时,应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准入机制、构建科学的人民陪审员管理体制、优化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审判职权配置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实践,有效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应有价值。  相似文献   

3.
今年五月一日施行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从立法上进一步健全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法律制度。以法律语言为视角,从语用、词义、法律术语等方面入手,本文围绕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审案范围、劳动报酬以及免除职务等问题,对《决定》的立法语言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旨在完善立法技术,推进司法的民主化。  相似文献   

4.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是高校新教师上岗前必要的重要环节,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整体素质的基本方略。许多学校在培训过程中往往存在培训内容、方式过于单调、程式化、考核不严密、质量不过关等问题。在总结多年来岗前培训工作的基础上,提出要改变培训方式、注重实效、提高质量等措施。  相似文献   

5.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经过多年的选任培养和司法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在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队伍规范化管理,强化人民陪审员参审、调解、助执、监督功能,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度和深度,不仅解决了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而且增强了群众对司法的认同感,促进了审判执行工作的全面开展。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 ,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的制度。”陪审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 ,吸收人民群众代表参加 ,与审判员一起参加案件审判的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外 ,均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陪审制度作为我国审判组织的一种形式 ,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 ,自从我国 1982年颁布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以来 ,陪审制度就被纳入法律之中 ,它对保障各级法院的审判质量、切实…  相似文献   

7.
一、公务员培训工作基本情况 今年是我院开展国家公务员正规化培训工作的第四个年头。截止12月底,我们在校内举办了三期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共205人;一期初任培训班,85人;一期由主管人事工作的副市、县、区长参加的人事制度改革专题研讨班,36人;一期人事局长班,57人;六期省直机关年度考核量化测评方法培训班,303人。在校外,为省公安厅、省劳改局举办初任培训班,为省公路局举办公务员过渡培训扫尾班等共四个班次,410人。 二、稳步发展,不断探索培训改革的突破 (一)培训课程设计总体保持不变,专题设计方…  相似文献   

8.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无疑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文章从人民陪审员的学历、任期以及法官对其在审判过程中的引导和提示,健全人民陪审监督惩处机制四方面予以完善,使该制度更好地发挥民主监督与保障司法公正的价值。  相似文献   

9.
2009年5月6日下午,广州市公安局2009年行业民警岗前培训班在警训部大尖山训练基地举行开训典礼。出席开训典礼的有警训部主任张晋  相似文献   

10.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有偏离制度设立初衷之嫌:人民陪审员资格设定过高,陪审员的遴选行政化,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不清,当事人缺乏对程序的选择权等,造成实际运作中陪审员“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陪审制形同虚设。因此,有必要降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标准,完善个案陪审员的产生机制,加强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使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11.
人民陪审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和执行审判权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根据这一制度,在法院的审判人员之外的公民中,通过民主选举和特邀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一审案件,享有与审判员同等权利,履行法定的职责,会更加有效地保证审判民主、高效、公正和廉洁.本文通过对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实践的初步总结,对如何更好地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谈一些认识和看法.  相似文献   

12.
日本裁判员制度及对我国陪审制度之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近年来积极开展司法改革,特别强调人民参与司法,于2004年引进裁判员制度,实施多年已初见成效.它彻底改变了日本60多年来法官一统天下的格局,打破了法官与人民之间的隔阂、加深了人民对司法的了解信赖,同时又提高了司法审判效率.有鉴于日本受中华文化影响,民情文化多相似,因此,日本的裁判员制度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及借鉴意义.我国应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化,借鉴和反思日本的经验,制定《人民陪审员法》,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3.
审判组织普遍欠缺对专业技术事实的司法认知能力,是审理日渐增多的涉及专业技术争议的诉讼案件时贯彻以审判为中心所必须解决的问题。委托司法鉴定、引入技术调查官、庭外咨询技术专家均不能提升审判组织的上述能力,对该类案件实行专家陪审是解决该问题的便捷路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完善专家陪审制的顶层设计。  相似文献   

14.
培训工作是社会主义学校的主要工作,办好各类培训班,培养高素质的统一战线人才队伍,是社会主义学校的首要任务。各州(市)级社会主义学校从实际出发,增强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注重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充分发挥好社会主义学校这个培训基地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5.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的试点工作。目前,“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正大刀阔斧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该计划内容包括了“扩大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随机抽取原则、完善陪审工作机制等”,目标是“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从目前的8.7万名增至20万左右,达到基层法官数量的两倍”,并且“努力提高基层群众特别是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退伍军人、社区居民等群体的比例,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截止2014年初,各地试点单位在陪审员人数增补和财政经费保障方面纷纷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有的甚至超额提前完成目标。全国范围内增加选任人民陪审员3.8万人,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占一审案件的73.2%。这种自上而下的改革注定会存在隐忧,即一味关注人数、比例等量化指标考核,忽视对工作机制中“质”的保障。人民陪审制度在实践中广泛遭遇的人员固化、陪而不审等现实困境,并非可以通过扩大选任范围和陪审员人数简单克服,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2013年下半年,笔者相继参与赴陕西与河南两省的三级人民法院就公民参与和司法公开进行的学术调研活动和“公民参与和监督司法”学术理论研讨,其间对人民陪审员有了整体的认识和自己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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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立法缺陷和当前陪审制度制约法官职业化的因素的基础上,试图提出融合陪审制度的民主化与司法审判的专业化、陪审员“非职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的陪审制度重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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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尤其对行政审判和知识产权审判的影响最为直接。对WTO协定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问题 ,以及透明度原则和统一实施问题对审判工作的影响问题 ,需要进行认真的研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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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至16日,省委组织部在武汉市江岸区举办第4期全省社区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来自全省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的17名同志和117名社区党组织书记参加了学习培训。这期培训班是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举办的,对于促进广大社区党组织书记更好地学习、领会、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提高能力素质,推动社区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学员们一致认为,这次培训班开班时机把握得好,学习场地选择得好,培训内容安排得好.服务工作做得好,全体学员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刻苦学习,深入思考,认真讨论,学到了新知,取得了真经,收到了实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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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陪审制度在争议声中艰难前行。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过程,法律规定和司法中的实际运行状况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制度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需要完善:一是进一步重视立法,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二是让广大人民充分认识到完善的陪审制度的重要性;三是人民法院全力配合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工作;四是大力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  相似文献   

20.
潜在人民陪审员对刑事裁判事项的归类并不全和裁判事实的理论分类一致,应当认真对待其中反映的重要问题。刑事裁判叙事表明事实认定问题不等同于纯粹的事实问题,事实认定活动同样需要认定法律问题。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对事实认定范围的确定应当综合考量裁判事项对法律理解程度的要求、政策和立法目的、裁判可接受性等因素。人民陪审员的事实认定范围应为定罪事实和死刑案件量刑事实,排除“二级事实”、非死刑案件量刑事实和程序法事实;事实认定权的职权范围应为认定指控罪名是否成立、事实是否足以判处死刑、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司法证明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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