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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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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丹  夏霁 《河北法学》2012,(4):113-120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在对渤海溢油事故所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后,还将揭示该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2.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提出了挑战.在对渤海溢油事故所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后,还将揭示该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启示.  相似文献   

3.
海洋生态损害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等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实体法上,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实体权利规定不足;在程序法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有所缺失。法律上的缺陷使得传统环境侵权法很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权利来源有两种设定:一是物权路径,即私法想象,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二是管理权路径,即公共管理想象,国家机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代表社会公众或道德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4.
无论是对海洋环境要素的污染或破坏,还是因污染或破坏造成的海洋生态系统功能退化,都可归结为广义的海洋环境领域的“公益损害”,即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态利益是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利益基础,但是,在现行法尚未对海洋生态利益作出规定的情况下,需要确定由国家依据其法定责任率先提出赔偿要求,主张以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环境)为优先考虑的责任形式,以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为替补责任形式.同时,由环保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之配合,形成社会驱动、政府保障的法律救济机制,全面维护海洋生态利益.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真明  殷鑫 《法律科学》2013,31(3):92-102
生态损害责任险在我国既缺乏立法支撑又缺乏实践经验,我国生态损害责任险的构建将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生态损害风险的可保性、投保模式、保险费率、保险限额、保险机构及索赔机制等.我国应当尽快构建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逐步提升生态损害风险的评估技术水平以解决可保性问题,并在风险预防及有效填补损害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我国生态损害责任保险制度.  相似文献   

6.
海洋生态损害行为刑事责任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洋生态损害悄然蔓延,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无法补救,如不采取凌厉的刑罚手段予以遏制,势必危及人类生存。《联合国海洋公约》亦为之设立专门条款,而我国刑法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凸显薄弱。建议增设保护海洋生态的特别刑法条款,且将海洋生态损害犯罪界定为危险犯。  相似文献   

7.
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海洋生态索赔案件存在索赔主体混乱、错位的现状,有关国家机关就索赔权的行使尚未能有效协调,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对海洋生态损害提出索赔。从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立法现状入手,以海洋行政主管机关的职能划分为视角,分析各职能机关的权限范围,理清有关国家机关海洋生态损害索赔权行使的界限,以确定和统一各类型海洋生态损害具体适格的索赔主体,并探索确定中国海洋生态损害索赔主体的方法。  相似文献   

8.
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梓太  王岚 《法学杂志》2012,33(2):56-62
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刘丹 《行政与法》2012,(3):111-117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形成挑战。本文着眼于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相关赔偿问题,比较美国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了渤海溢油事故中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总结并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对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8,(3):59-64
面对生态环境损害频繁发生,美国、欧盟和日本较早地开始尝试用法律的手段来救济生态环境损害。以美国的《超级基金法》、欧盟的《环境损害责任指令》和日本的《公害防治法》为代表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在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美国、欧盟、日本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立法进行考察,为我国将来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提供启发,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法治道路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1.
冯洁语 《法学研究》2020,(2):169-18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为规范各地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的司法解释对于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角色定位仍存在一些问题,应以环境公共信托理论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为依据,将我国政府部门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角色...  相似文献   

13.
依据中国现行法应对渤海溢油事故,行政罚款的力度有限,生态损害索赔的现行法依据不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也难认定。建立海上溢油损害赔偿机制、确立海洋溢油生态损害防治各项制度,是中国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当务之举。以生态系统管理理念为指导思想,以增进生态利益的保护和预防、控制生态损害发生为立法目标,确立海洋生态系统管理立法模式,完善海洋生态系统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是应对海上溢油生态损害的立法进路。  相似文献   

14.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15.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渤海油田漏油事故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对海洋生态环境、海洋资源均产生严重影响。在此事件中,海洋局并未及时主动公开这一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清理油污、赔偿海洋生态损害、渔业资源损害、渔民损失等,海洋局和渔业部门可代表国家对事故责任人提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亦应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海上石油开发及油轮运输中发生的事故都会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以船舶溢油事故为例,中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面临"海洋生态损害"概念模糊、损害赔偿难以量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索赔存在交叉等困境。传统侵权法理论无法确定海洋环境损害的范围,更无法将海洋环境损害进行量化。尽管有关船舶溢油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法律体系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侵权法无法解决的难题,但仍需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以期有效、及时地赔偿海洋环境损害。  相似文献   

17.
肖爱  吴正鼎 《时代法学》2011,9(2):79-84
《刑法修正案(八)》第46条规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罪",删去了《刑法》第338条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舍弃传统的经济价值核算方式,而生态价值核算尚不具有司法上的可操作性,则"严重污染环境"难以明确,该修正条文将适得其反。保持现有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后果要件,增加对生态损害后果的考量,或具有权宜性,但更符合法制发展的渐进性精神。  相似文献   

18.
海洋生态系统法律保护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田其云 《河北法学》2005,23(1):27-31
面对日益严重的海洋资源衰竭、海洋环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坏等问题,应对这些问题的立法备受关注,在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等方面均有了相应的法律。认为需要遵循生态系统规律,从海洋生态系统的角度来立法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学的海洋生态法体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态规律和海洋生态系统的特性,由三个层次的海洋生态法律有机地形成海洋生态法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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