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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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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应然追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建平 《法学论坛》2007,22(3):59-64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一直是个争议问题.在刑事法治观念日益深厚而刑事政策地位日隆的今天,讨论二者的关系意义尤其重大.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核心,是在区别二者前提下的互动、制约、促进关系.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涉及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这是法治的要求,是权利保障的要求;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上,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社会防卫的要求.而倡行法治、保障人权是刑事政策和刑法都应该奉行的基本原则,是已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所证实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2.
犯罪构成的立法依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法以保护社会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为根本目的,从而为刑事司法忠于法律奠定坚实的基础。“国家”根据“出于他法而入于刑法”的原则,通过遴选在刑法中设立一个又一个的犯罪构成,成为犯罪的一种规格或模型。刑事立法对于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评价,在完成犯罪构成的设置后,经过刑事司法,就转变为规范评价的产物。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成为诉讼法“出罪”的障碍,也与刑事法治的精神相悖。刑事诉讼法现存的超越刑法的“出罪”规定,有的导致刑法的不能执行,有的又反映了诉讼环节“出罪”的正当需要。刑法“入罪”后的“出罪”是权衡法律利益后的选择,刑事诉讼法为了功利和正当程序等法律价值也应当具有独立的“出罪”功能,并且在“出罪”的考量方法和依据等方面应当与刑法保持内在的统一性与协调性。程序法的独立性决定了程序环节“出罪”的诸多具体法定事由和“超法规事由”。  相似文献   

4.
人权保护与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担负着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使命,因此与人权的关系可谓最为紧密。而作为国家运用刑法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方针、策略和措施的刑事政策,则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的执行等均具有导向功能,刑事法律的整个运作过程无不体现着刑事政策的价值追求,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什么样的价值取向,来确保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时不至于使犯罪人和其他无辜者的人权受到侵犯,以充分发挥刑法“人权保护的大宪章”的作用,理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笔者认为,在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全人类共同的价值追求,宪法已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今天,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保护人权为最高价值追求,国家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才得以全面实现。  相似文献   

5.
孙万怀 《法律科学》2013,(6):130-140
“风险社会”理论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在民主的体制下应对新的社会风险,而不是通过扩张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对的国家权力来解决这一问题。在“社会风险”理论者看来,无限制扩充国家权力来抵御社会风险就是最大的风险。刑法应对风险绝对不是通过确立风险刑法的模式来强调刑法的恐吓性。我国当前刑法理论所说的“风险社会”实际上不是“风险社会”论意义上的风险社会,而是通喻社会风险,有时还包括“人为风险”。“风险社会”理论不能直接为风险刑法奠基。抽象危险犯本身作为一种立法拟制的结果,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适当的支撑;行为无价值理论更是以客观主义为基础,与风险刑法的理论基础并不契合,无法在客观归责理论中获取共识。风险刑法的实质是刑法威吓作用在新时期的重新泛滥,是对合法性原则的突破。信守刑事政策和法治的底线、厘清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的关系才是根本出路。  相似文献   

6.
在国家刑事立法和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中,人们往往重视正义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但是,除此之外,还应满足一定的道德约束,宽容则是道德约束的重要内容。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时代内涵中,鉴于对严打政策的修正,宽容正在或理应成为主要的取向。中国古代在忠恕思想的指引下,刑法的适用往往具有宽和与容恕的色彩,尤其是在法律伦理化之后,宽容的理念逐渐起步,并为权力所认可,进而成为权力行使者心中的道德律。在西方,宽容主要体现为宗教和法律的宽容,并成为西方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虽然我国刑事政策的宽容要求实际上是中国古代自有观念的重拾,但西方刑事宽容的实践无疑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在刑法的“合法性”要素缺损的时候,再一味追求法律规范的法定性,实质上就会出现权力对待犯罪的极度不宽容现象。宽容更深层次的意蕴是对真理和自由追求的结果,也是在高风险社会下管理手段创新的内在要求。就根源上讲,国家刑罚权的宽容是政治伦理的具体表达;而从其表现来看,司法宽容则是政策宽容的具体表达。  相似文献   

7.
陈晓宇 《河北法学》2011,29(12):133-137
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法律制度的国际化步伐也在加快。基于对人权保护重要性的共识,刑法国际化已经是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刑法完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型国家,其刑法现代化的进程应该顺应当今世界的刑法趋势,在刑法国际化的背景下,应立足于中国已有的刑法国际化立法,积极合理地吸收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在注重我国刑法本土化发展的同时,注重刑法理念的更新和现有刑事制度的完善,减少我国刑法国际化进程中的差异性,以便促进我国刑法的长足发展,实现刑法应有的机能。  相似文献   

8.
陈忠林 《现代法学》2004,26(2):3-11
“保护原则”是一种决定国家行使刑事管辖权范围的标准 ,分别源于 1 9世纪德国的“国家保护主义” ,在现代国际法中是国家自卫权的体现 ;在国家管辖权意义上 ,既不能将港、澳、台地区居民视为“外国人” ,也不能将港、澳、台地区视为我国“领域外” ;根据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例 ,我国刑法对我国领域外我国国家和公民根本利益的保护力度还有大力加强的空间  相似文献   

9.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刑法立法是刑事法治的基础,科学、民主、现代的刑法立法是现代刑事法治发展的起点与动力.作为社会的保障法、后盾法,从197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到1部单行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再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出台,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是伴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变迁而发展的.  相似文献   

10.
军事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地位,是国家为了应对战争而专门制定.军事刑法具有双向价值维度:刑事法治价值与军事需要价值,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冲突,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均衡,从而选择出恰当的军事刑法价值.  相似文献   

11.
社会危害性理论之辨正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刘艳红 《中国法学》2002,(2):164-177
长期以来,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我国刑法学中处于中心地位,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罪刑法定原则在新刑法中的刑事立法化,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地位受到了质疑。作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正是因为规定了社会危害性理论才更显其合理性;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但不与罪刑法定原则相冲突,反而体现出与罪刑法定相一致的价值立场。主张继续以社会危害性为中心的我国刑法理论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张小虎 《现代法学》2005,27(3):129-137
犯罪概念的形式与实质,是刑法理论犯罪界说的焦点,并且由此涉及到对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在刑法规范的框架内,犯罪的形式界定与实质界定并不是冲突的;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犯罪成立条件的形式也贯穿着实质的判断。犯罪实质与形式的划分,既是立法实际的复写,也是理论分析的必要。行为的犯罪评价可以通过肯定判断与否定判断来具体实现。基于犯罪的“形式与实质双面统一”的理念,犯罪概念与罪刑法定原则具有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相似文献   

13.
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甚至有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不是巨大进步,而且是严重倒退。中国的刑事辩护正面临着让立法者始料不及的艰难困境。中国目前的辩护制度状况尚无法满足辩诉交易中国化的基本要求。只有实现中国辩护律师队伍的专业化,赋予中国律师必要的辩护权利和执业保障权利,才能使得辩诉交易在中国移植后,被告人有适格的辩护律师提供帮助,以确保其在控辩协商中得到公平对待。  相似文献   

14.
将法律解释概念作狭义理解 ,具有方法论上的重要意义 ;如此 ,则法律解释方法中并不存在“类推解释”。从“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基本要求和“法律解释必须在文义所及的范围内为之”这一命题出发 ,可以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其实不排斥任何一种解释方法。事实上 ,“类推”在刑法领域是被作为法律续造的方法加以禁止的 ,而并非是被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加以禁止。从维护法律确定性和司法统一性的要求出发 ,一切形式的类推在刑事司法中都应当被禁止 ;但是 ,这种主张显然源自于形式意义的罪刑法定和刑法技术主义的绝对观念。在实质意义的罪刑法定原则之下 ,有利于被告的类推应当被允许 ,这是克服刑法形式侧面的缺陷、实现刑法正义的需要。  相似文献   

15.
陈如超 《法学研究》2020,(2):89-107
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至今,专家参与我国刑事司法的制度功能变得开放而多元。专家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根源于刑事司法的三重逻辑:弥合法律人与专家之间知识鸿沟的“认知逻辑”;落实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权力逻辑”;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与实现控辩平等的“权利逻辑”。从结构主义与整体主义的视角看,当前,刑事专家制度存在明显的体系化缺陷,主要表现为专家制度过度权力化、专家制度功能尚未结构化、专家制度不够规范化。改进刑事专家制度,应当采取体系化路径:首先,将多元专家参与模式调整为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二元专家模式;其次,彰显专家制度的“权利逻辑”,矫正过度权力化倾向;最后,构建系统化的专家制度,为专家服务刑事司法创造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16.
马荣春 《河北法学》2006,24(12):72-74
刑法本身不应是暴虐与残忍的代名词.相反,刑法本身应为和谐而存在.刑法的和谐包括刑法的外部和谐与刑法的内部和谐.刑法的和谐统摄着诸如正义等刑法价值.刑法的和谐在本质上是利益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17.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相似文献   

18.
从“有法必依”到“公正司法”喻示着一种刑事司法观的应然转变:放松了司法者对法律文本本身严格服从的要求,更加强调文本之外的个案公正、合情理等实质合理性依据。这对破解当下具有普遍性的法条主义裁判思维,无疑是一种很好的政策支持和启发。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本意进行合乎逻辑的推演,绝不能推导出“法有明文规定即可定罪处罚”的结论。韦伯关于中国古代司法系“卡迪”模式(即“非理性”)的论断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及合理性,这种卡迪模式对实质公正的追求具有目的正当性,不宜将此简单视为“恣意司法”的代名词,其中体现的能动性判断具有司法出罪维度的意义。在目前刑法体系下,法的公正价值与法的安定性并不存在冲突,出罪的理论依据与规范依据完全可以得到恰当融合,但在法适用中需要缓和法的命令性要求。恰当的说理论证是嫁接法的安定性与个案公正的纽带,该过程实际上是将合情理、合目的等价值考量揉入刑法文本的理解、适用及说理论证过程当中。  相似文献   

19.
JOHANN KOEHLER 《犯罪学》2015,53(4):513-544
In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Berkeley opened its doors to police professionals for instruction in “police science.” This program ultimately developed into the full‐fledged School of Criminology, whose graduates helped shape American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stice until well into the 1970s. Scholarship at the School of Criminology eventually fractured into three distinct traditions: “Administrative criminology” applied scientific methods in pursuit of refining law enforcement practices, “law and society” coupled legal scholarship with social scientific methods, and “radical criminology” combined Marxist critiques of the state with community activism. Those scientific traditions relied on competing epistemic premises and normative aspirations, and they drew legitimacy from different sources. Drawing on oral histories and archival data permits a neo‐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how each of these criminological traditions emerged, acquired stability, and subsided. The Berkeley School of Criminology provides fertile ground to examine trend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riminal justice as a profession, criminology as a discipline and its place in elite universities, the uncoupling of criminology from law and society scholarship, and criminal justice policy's disenchantment with the academy. These legacies highlight how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criminology and the professionalization of American law enforcement find precedent in events that originate at Berkeley.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Justice as a manifestation of “the just” is an evasive concept. On the one hand there is the law, an operation run by professionals. On the other hand there are the citizens the law is meant for. Generally speaking the law strives for justice. But the law has to protect many different interests and must work through legal devices. Therefore the justice that emerges from it is necessarily a legal compromise. For the citizens the legal rules are a given reality. Generally they will agree that the law is there to achieve justice but legal arguments that justify a rule or decision cannot have the same value for them. In cases that affect them personally, justice will be a personal, existential experience, which may be incompatible with legal justice. It is hard to keep these two forms of justice under one roof. In order to make this easier this paper proposes a conceptual split between “law‐linked justice” and “existence‐linked justice.” It is argued that the law cannot in truth to its rational origin ignore the citizens’ experience of justice, out of the ordinary as they may be.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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