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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的身份与其他身份之间的重合或接替,可能产生身份冲突。本文简要论述了仲裁员与调解员、律师、法官、公务员等几种常见的身份冲突情形,认为对于构成身份冲突的身份重合或接替应当避免、戒绝,有可能构成身份冲突的则要适当引导、规范,其他不会影响仲裁的,则应当允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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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裁决可能出现不公,仲裁员可能会有欺诈行为,也可能有过失或故意地滥用其权力,导致一方当事人受到侵害。在民商事仲裁中如何明确仲裁员的这种民事赔偿责任,对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救济其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两大法系对仲裁员的民事赔偿责任问题的态度关于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两大法系的态度完全相反。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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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传统上将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视为合同关系。根据《德国仲裁法》,仲裁员合同是通过仲裁当事人与仲裁员之间的要约与承诺形成的。在排除公权力干预的前提下,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的仲裁,也包括确保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受仲裁员与双方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影响,是仲裁员、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以及对方当事人的共同利益诉求。仲裁员追求的经济利益,超出对方仲裁当事人所预期承担的部分的利益诉求,即便存在仲裁员与指定仲裁员的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也应当服从于对争议进行公正、有效仲裁的诉求。仅从合同法出发解释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法律关系将无法满足仲裁员和双方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方面共同的关于仲裁公正、有效地进行以及取得恰当的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仲裁员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复合的法律关系,包含了以提供仲裁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和以作出仲裁裁决为标的的身份法律关系,前者的依据是以仲裁员为一方,以双方当事人为另一方的双方当事人合意,后者的依据是法律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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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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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是否要对其在仲裁过程中实施的故意或过失行为而给仲裁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仲裁责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强调仲裁员的“准法官”的特殊身份,赋予其仲裁责任豁免权;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仲裁员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合同关系,强调仲裁员的身份与一般技术人员一致之处,要求仲裁员承担仲裁责任。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不同理论和实践的比较,提出了“有限的仲裁责任豁免论”,主张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仲裁责任豁免,但超出一定的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仲裁责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现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肯定性的评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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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因此,一份规范完整的调解协议对于能否实现人民调解定分止争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笔者在法院工作,在法院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工作中,经常与调解员接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进行调解卷宗调研,在此过程中,我发现人民调解协议中常会出现几类问题,现列举如下,以期共促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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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仲裁法》中关于国内仲裁协议效力、仲裁员和仲裁程序、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等方面的很多强行规则由于历史局限性而很不合理,需要尽快修订。对仲裁协议效力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目标主要是明确我国公法组织的主体可仲裁性、客体可仲裁性范围、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对于仲裁员和仲裁程序方面强行规则的修改应当着重于解决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违法的民事责任及遵循正当程序问题。关于仲裁裁决撤销或执行方面强行规则的修订重点应是为防止司法冲突而使撤销与不予执行的理由相一致,以及缩短公共政策事由以外的撤销裁决时限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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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欧国家近来都在大力推进友好型纠纷解决方式的发展,鼓励当事人采用仲裁与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研究中东欧地区仲裁制度的发展可以为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政策参考。波兰及捷克等中东欧国家仲裁制度的最新立法趋势呈现:扩大可仲裁事项的范围、强化仲裁员的中立性与独立性、明确仲裁员的保密义务、注重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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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公正、效率及当事人合理期望等目标,国际商事仲裁的少部分重要方面必须采用强行规则予以规范,对于其他事项则应出于尊重当事人意愿而选择非强行规则调整。从现状和趋势来看,境外各国家或地区强行规则规范的对象大多限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要件、根本性程序及司法审查等事项。我国仲裁法中关于这些事项方面的强行规则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缺陷,非常有必要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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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极个别例外情况,仲裁机构一般不参与争议案件的处理,不具有司法职能,其与仲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纯粹是一种合同关系,故应对其违反义务的行为向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享有民事责任豁免。基于其与仲裁员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其在仲裁活动中的主要职责,仲裁机构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当就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向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仲裁规则中旨在免除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民事责任的免责条款应是无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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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诉讼外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典型代表,非公开性是其最基本的程序利益,也是其广泛和成功地运用于商事争议解决的根本原因,而保密规范也因直接关涉调解的此种程序利益而为调解程序所必需。就目前调解立法以及调解机构制定的调解程序规则有关规定来看,调解保密规范主要在三个方面设置了具体规则,即:所有调解参加人都应为调解中披露的信息保守秘密;调解中披露的信息原则上不能在其他程序之中作为证据加以使用;调解不成功后的其他程序中调解员不能担任相同或相关争议的当事人的代表或律师以及仲裁员。当然,保密规范的上述要求并非绝对,原则上必须予以遵守,但允许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披露有关调解信息的例外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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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有以下5种情况者法院可以撤销仲裁裁决。1.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或无可依据的仲裁协议。2.仲裁程序违法。3.裁决内容违法或不确定。4.仲裁员或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违法行为。5.裁决书的形式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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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员的公正性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从介绍仲裁的法律属性即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入手,详细地分析了仲裁制度中有关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的问题。文章认为:仲裁员公正性保障机制应当包括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制度、仲裁员的行为规范制度、仲裁员的监督机制以及仲裁员的责任制度等内容。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任职资格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前提;行为规范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基础;监督机制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关键;责任制度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补充。文章进一步认为:仲裁的契约属性决定了仲裁员行为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应是仲裁员公正性保障之根本所在。文章针对当今社会转型时期诚信危机的现实提出:仲裁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并在仲裁中严格执行披露和自我回避等仲裁员自我约束制度,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仲裁员披露和自我回避的提醒制度。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仲裁员监督制度和责任制度,形成仲裁员公正性保障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