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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65 毫秒
1.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由于缺乏规范引导,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部分卖家存在侵犯知识产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网上交易纠纷屡有发生。从平台设立与基本行为规范、平台经营者对站内经营者的管理与引导、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保护等5个方面对第三方平台经营与管理作出规范。亮点解读一、给消费者时间考虑撤单规范原文:鼓励平台经营者设立冷静期制度,允许消费者在冷静期内无理由取消订单。权威解读:  相似文献   

2.
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9,(2):77-90
《电子商务法》第41-45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除了第41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之外,第42-45条规定的是电子商务交易领域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规则,包括"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在"避风港"原则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平台内经营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享有通知权,一经行使,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即发生相应的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义务;错误行使通知权的,不仅自己要承担侵权的补偿性赔偿责任或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且对方即平台内经营者产生反通知权,以对行使通知权的行为予以反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负有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等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享有投诉或者起诉的权利。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了侵权行为而不采取必要措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帮助行为,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共同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3.
要讨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一话题,首先得确认一下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主体性质.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一般有三方主体:平台经营者、站内经营者和消费者,那我们今天所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也就是平台经营者.整体来说,有这样四类平台经营者:第一类是商品销售者,比如苹果商店;第二类是卖场管理者,类似于出租场地的商家;第三类是买卖居间人,相当于中介服务机构;最后一类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类似于淘宝.那么我们今天的重点就放在第四类上,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侵权行为中的责任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4.
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柜台租赁的法律性质使得其首先对微商个体负有管理职责,其次对消费者承担担保责任,最后对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尽管目前法律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有所规制,但电子商务立法势在必行,同时要对微商个体、消费者和第三人加以保护,从而规范微商运营、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5.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专利侵权的合理注意义务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专利权的特殊性,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专利侵权中的合理注意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区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主动注意义务和被动注意义务,综合考虑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模式、专利权的类型、侵权的显著程度、通知的完整性等因素,参照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做法,比较实体市场管理者的处理实践,确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迅速发展,促进了网络交易的迅猛增长,也带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以专利为例,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交易中专利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完善,网络交易专利纠纷不断增多。梳理和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法律责任,提出相应的法律修改建议,对于网络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近年来,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纠纷呈现四方面特点:一是专利纠纷数量居高不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处理压力极大;二是网络交易平台专利侵权认定难,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具有认定主体资格;三是针对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恶意投诉问题突出;四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责任不明。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将“通知”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将“知道”规则作为判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专利侵权责任的特殊原则,并对二者的适用条件进行区分。  相似文献   

7.
自20世纪90年代始,世界进入网络时代,特别是90年代后期,电子商务,无论从技术、管理方面, 还是从安全保护方面都已趋于完善,当前世界经济已进入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知识经济或新经济时代。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的电子商务尚处于发展初期,在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尚属空白。因此,对一些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侵权(特别是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法律在制止直接侵权者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并未明确规定。这就涉及到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定位问题。本文试从一则商标侵权案例中就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问题谈一些浅薄的看法,以此在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方面尽一点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8.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购物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近来国内发生的几起案例对相关法条做出了不同的解读,对这些案例进行了梳理并提出若干判断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9.
正近年来,电商凭借便捷、高效以及价格优势,其发展势头大有超越传统卖场的趋势。淘宝网、阿里巴巴、易趣等交易平台拥有庞大的会员和浩大的商品数量,2013年"双十一"淘宝销售额突破350亿元。网络交易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假货和侵权问题。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侵权,淘宝网、阿里巴巴和易趣等均设有知识产权保护平台。由于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仅仅提供商品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并不参与商品的买卖过程,因此,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并没有对卖家发布的商品信息进行事先审查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上是否存  相似文献   

10.
涉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深入探析各方的利益冲突和权利博弈,总结电子商务平台过锚责任判定的特点,提出电子商务平台对于卖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对侵权通知负有一定的实体审查义务;建议参照国外做法,建立“通知与反通知”制度,同时由相关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对权利人通知的格式和内容进行规范,并引入第三方信用保证机构或专业评价机构,对通知和反通知进行担保和形式审查,以保证通知的有效性.旨在探索并提出电子商务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构架,消解混乱,建立规则,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相似文献   

11.
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石必胜 《法律适用》2013,(2):103-107
近年来,我国审理的涉及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主要类型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在我国目前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均认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而非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有过错,但如何认定过错,标准并不统一。〔2〕在国外,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比较混乱。被告同是eBay、案情大致相同的案子,美国的法院认定被告没有过错,判决eBay不承担侵权责任,而法国的法院  相似文献   

12.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文档分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救济涉及三方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和网络用户)之间利益关系和责任的界定,其背后是一个重大的公共政策选择问题。为了实现权益分配与保护的最优结果,须坚持利益平衡原则。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因其未直接上传文件,对网络用户上传的侵权文档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在讨论文档分享平台服务经营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间接侵权时,主观过错的认定成为关键。以立法与司法实践发展为脉络,梳理法院在认定"文档分享平台"著作权侵权责任时的法律规则,并探讨主观过错与注意义务在此类网络服务商侵权认定时的适用边界。  相似文献   

14.
知识产权引诱侵权与共同侵权、帮助侵权、教唆侵权常混为一谈,但并不能为后三者所吸收,应当有自身独特的规则体系。对知识产权引诱侵权的构成与判断,需要分别从引诱行为、关联关系、意图方面进行要件考察,并根据侵权客体差异有所侧重。知识产权引诱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以按份责任为主,按份责任原则以引诱方侵权获利为赔偿额计算标准落实;当存在强关联关系,同时,直接侵权责任人可一并追诉时,适用单向的连带责任;关联关系较弱时,引诱方承担有限的补充责任。建议我国在专利、商标、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上确认引诱侵权这类侵权行为,同时通过司法系统条线指导明确成立标准,并以责任承担专项司法解释来规范包括引诱侵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相似文献   

15.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16.
《反假冒贸易协议》(ACTA)是旨在提高全球知识产权执行标准的多边协定。本文通过保护水平和相容性两个角度比较了ACTA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就保护水平而言,ACTA的标准高于我国知识产权法,表现在ACTA将民事执法中的临时措施的适用范围从“侵权人”扩大到“司法管辖权内的第三方”,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了“销毁侵权商品及其制造工具”的救济方式,在刑事诉讼中通过对“商业规模”的定义降低了刑事制裁的起刑点。就相容性而言,ACTA在宏观和微观领域都有与我国知识产权法不相容之处,表现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对盗版和假冒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以及对ACTA的制度安排等政策导向禁令和损害赔偿等具体的制度上。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逐渐的发展起来,在经历了BTOB、BTOC的发展模式之后,CTOC这样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其发展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责任的认定还不那么明确,并且知识产权法学界对此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需要学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18.
专利侵权判定之法律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专利侵权判定是法院处 理专利侵权纠纷时面临的司法难题。这类案件主要涉 及三个法律问题: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纠纷有哪些主要表现形式?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这些问题对于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19.
【裁判要旨】安全保障义务的设立宗旨在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要求经营者积极履行注意义务。在第三人侵权情况下,商场经营者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法院应从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危险或损害的来源性、预防风险的控制性和民众的可接受性方面综合考量,进而判断商场承担责任方式为补充赔偿责任,既不构成共同侵权,也不适用原因力理论。  相似文献   

20.
王威 《政法学刊》2023,(6):116-125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模式,在实践中极大地凸显了效率优势,但在法律价值的学理层面仍可进一步探讨。一方面,第三方支付的三元结构与传统支付结构之间的区别与独特性,使得未授权交易规范在第三方场景中无法有效适用;另一方面我国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机制的现实操作性不强。虽然我国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解决机制在形式上已表现出体系化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的颁布与实施也呈现出保护支付用户权益的思维。然而,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概念缺位、举证责任规定不完善、以及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模糊等积弊,导致未授权交易纠纷的妥善解决仍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问题。故而,需要对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问题开展较为透彻的剖析,并有针对性地探索第三方支付未授权交易解决机制可能的改良与革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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