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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见义勇为既是道德问题,也是法律问题。进行见义勇为立法的社会呼声很大,而见义勇为立法涉及到道德的法律化问题,见义勇为立法发挥道德和法律的互动作用。本文从道德的法律化问题对见义勇为立法进行了法理探讨。  相似文献   

2.
本文以柏克国家法律学说的基础——人性论为出发点,探讨了他的国家法律制度与人性、神性以及理性的关系;并认为柏克的国家法律学说是建立在人性之上.社会及其制度同人性一样具有其先天的缺陷.解决的办法不在理性的设计与创造,而在于人类共有的智慧逐步控制和减少其影响.社会制度只有在道德情感、宗教信仰、优良的习惯等人性因素哺育下才能日趋完善.  相似文献   

3.
劳善资恶的认识作为一种道德标准,在黑砖窑事件后,被学者上升为法律伦理化,亦即立法的道德介入。这是各国在社会发展中都曾面临的课题,诚信原则的确立就是道德介入法律的典型表现之一。对诚信原则产生的原因及其目标,当前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却给出了与西方历史经验截然不同的解读:西方历史经验显示,道德介入法律是让法律从抽象走向具体,以填补法律漏洞;我国部分劳动法学者则相反,认为法律伦理化应从具体走向抽象,否定现行法律秩序。我国劳动立法当前正处在道路选择的十字路口,向前可以巩固社会本位这种多层次的调整模式,向后可以退回国家本位的单一层次的调整模式,而这如何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道德是否能适当地介入劳动立法。  相似文献   

4.
传统的法律道德主义者认为国家对道德事务享有判断权,并且在必要时为了保护社会可以动用法律限制公民的道德自由。然而该理论却无法回应"道德民粹主义"和"经验主义"的批评,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新法律道德主义理论尽管精致,但仍然面临着"帕累托挑战"和"权衡难题"。有关法律道德主义的主要争议并不在于道德是否能够入法,而在于其入法的限度和具体方式。中国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各阶段中均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法律道德主义形态,隐藏于其背后的"道德的法律强制"值得警惕,我们无法一劳永逸地确定出一条自由社会的道德底线,而注重各种价值之间的权衡却实属重要。  相似文献   

5.
前不久,福建省平潭县二十岁的在校大三学生小刚,向平潭县法院诉请解除与养父母二十年的收养关系。法院对此进行了民事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小刚于2005年前付给养父母一家10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一时间人们反响强烈。法律与亲情,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人性的交织碰撞冲击着人们的心扉……  相似文献   

6.
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薛江武迁徙自由,是公民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作为法律概念,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所享有的选择、变更居住地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但现实生活中伴随着打工、招聘、停薪留职、异地经商而生的公民自由迁徙现象...  相似文献   

7.
论立法者道德对律师立法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①是以经济体制改革为先导进而带动政治体制改革的渐进过程,以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为标志。在这20年中,我国在法的领域进行了全面改革和制度重构。“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自己固有的道德性”②。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模式,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需要的道德为基础。转型时期律师法律规范中,仍然存在传统道德意识与现代法治道德要求的冲突,司法实践中已经暴露其消极的一面。不将这种保守、落后的道德观念肃清,法律规范将失去效用.作为现代标识③的律师制度不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我…  相似文献   

8.
律师制度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通过参与司法活动,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偏离于法律的公权和私权的制衡。律师阶层在一个国家中的社会影响力,体现出该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程度。 律师的传统业务,包括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或代理以及在民事、经济、涉外案件诉讼中的代理。此类法律服务主要通过参与司法活动来完成,从业人员道德及业务素质的高低,就不可避免地对个案诉讼和由个案审理结果集中体现的国家司法效能,产生不同程度的正面或负面影响。 我国现行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的诉讼法律,宽泛地规定了有权因法律服务…  相似文献   

9.
立法监督是保证良好立法最重要的手段之一,我国现行的立法监督缺乏系统性的法律规定,缺乏专门化的监督主体,导致其在实际运行中弊端重重。本文以我国立法监督的法律规定及其运行制度为视角,分析了我国立法监督制度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完善的方案。  相似文献   

10.
中国古代的礼发源于祭祀文化,并发展为一种集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于一体的独特文化,其内核是天人合一的哲学理念,代表着对于兼具神性与人性、精神与情感的终极秩序的追求。中国古代的法律秩序体现为礼为体、法为用。不同于西方意义上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礼的观念里,法律与道德具有同一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始终是法哲学的核心问题,而在现代社会中,道德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在这种背景下,礼的精神展现出巨大的时代意义和秩序潜力。  相似文献   

11.
关于"人性"的理论本身并无优劣之分,但是在不同人性观影响下所作的不同法律制度安排和司法实践却截然不同、渐分优劣。以"经验人"和"人性恶"为立法人性基础,必将带来法治和程序法的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得以充分体现。以"理性人"和"人性善"为立法人性基础,有可能导致程序法相对不完善和不发达,并使刑事诉讼法沦为人治的附庸,其防止司法权滥用和保障人权的独立价值也无法真正实现。本文在比较中西方法律人性对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影响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人性基础的应然性进行相应研究,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司法应以"人性恶"作为人性基础。  相似文献   

12.
从道德和道德法律化的角度看,给予动物福利其实就是科加人对动物的道德义务,而动物福利立法的实质便是把这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实现动物道德的法律化。不过,动物并未就此获得法律主体地位,它只是一种"物格"弱于一般客体物的"准物"而已。由于道德法律化是有条件的,动物福利立法也应有限度,只有那些获得社会普遍认同和共同遵守的基本动物道德,才可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此,我们可用"利益关系分析法"和"利益层次分析法"来大致界定"基本动物道德"的范围;用自卫原则、对称原则、最少损害原则、分配正义原则以及补偿正义原则,来对动物福利立法进行较明确的定位,以妥善处理动物福利和人的利益的关系。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举报义务的设置并不妥当。从举报的社会功用层面看,举报虽有着维护法律制度运行,建构制度信任的重要功用,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破坏人际信任的代价。当举报成为法定义务时,告密行为也同时得到激励,行为人可将自身的道德责任转移给法律,并有可能促使"告密者难题"的出现。举报义务从根本上看,是"德自法出"的秩序模式的产物,它出于对法律制度的绝对维护而忽视了社会自生道德秩序的应有地位,忽视了人性的根本需要。只有把举报视为权利,才能更有利于人性的培育和个体道德意识的成长。  相似文献   

14.
<正> 法律是否真正必要,曾使古今中外多少哲人困惑。如果说,人性天赋善良而又遵守秩序,那么,法律不仅是不必要的,而且简直就是罪恶本身——这种敌视法律、排斥法律的观点,曾被许多人奉为圭臬。如果说,人的心灵一片黑暗,人性的自私、贪婪与欲望,导致他们本人或社会充满了罪恶;或者说,人性有善有恶,罪恶在于善的泯灭,恶的膨胀,那么,法律就成了疏导人性、制止罪恶的功臣;法律之所以成为良好社会中不可欠缺的东西,恰恰在于人性的召唤!  相似文献   

15.
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法律要保持普适性,对所有人、所有事同等对待;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法律又必须尊重人性,法治就是"良法的普遍服从"。期待可能性理论体现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和关怀,对普通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有着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婚外情自有其深刻的人性根源、社会基础和道德缘由,为了寻求可行的调整方法,须将其纳入婚姻法的视野,探讨婚外情的法律渊源,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17.
道德的“自我”单位变量与法律控制的需要量是成反比的,即道德的“自我”单位越小,法律控制的需要量就越大。人性中固有的道德走势为“小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需要更多的法律控制。某一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影响该社会控制模式的选择。中国传统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为“大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选择德治控制模式;西方社会文化中的道德走势为“小我”为重的价值位阶,因而选择法治控制模式。中国传统社会所选择的德治控制模式及其文化依据中的道德走势与人性规律中的道德走势相反,并高于社会实有道德水平,因而德治控制模式的实效性较差;西方社会所选择的法治控制模式及其文化依据中的道德走势与人性规律中的道德走势相一致,并等于或低于社会实有道德水平,因而法治控制模式的实效性较强。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文化体系中的道德走势发生反向渐变,因而社会从对德治模式的选择逐渐转向对法治模式的追求。  相似文献   

18.
当今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面临着两大任务:一是国内法律体系与 WTO 的衔接、协调与统一,使国内法接受WTO 的检测并与国际接轨;二要与国内接轨,要求现行的法律接受新时期社会主义道德的检测,使得我国的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相协调,并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更加广阔的道德基础与人性内涵,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代表我国法律文化的最先进的方向。  相似文献   

19.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立法思想占有主干地位,道德思想主导立法是儒家一直关注的核心问题。中国法制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过程就是一个儒家道德原则被转化为法律原则、儒家道德规范被转化为法律规则的过程,这一过程便是一个立法的过程。法律儒家化所追求的目标是"礼法合一",使封建立法符合礼的原则、体现道德的精神。《唐律》被认为是这方面的典范。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自汉代开始,大体终结于唐代,在这段历史时期内,封建立法逐步加大对儒家道德理念的吸收程度,如"八议"、"十恶"、"准五服以制罪"、"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亲属相隐"及"七出三不去"等等入律就是例证。当然,应该指出,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儒家化运动除孕育出了带有鲜明伦理色彩的"中华法系"外,也存在一些弊端,其中一点即把过高的道德义务转化成了法律义务,从而造成"强人所难"的不良后果。这是我们今天在立法中贯彻道德原则时应该避免的。  相似文献   

20.
邱润根 《河北法学》2012,30(9):30-35
见义勇为的传统道德观念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以一次次“见义不为”的方式践行,其中的原因在于:市场经济转型激发了人们对于利益的关注和追求使得传统的道德让位于利益,而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为传统道德让位于利益提供了充分的社会条件.基于现行司法理念的司法判决使得道德与法律渐行渐远,加速了道德的离心力.司法理念中强化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并在立法中强化法律的利益激励机制能有效地将对利益的追求并人道德的范畴中,才能使得道德与法律并行前行,“见义不为”才会因缺乏生成土壤而得到遏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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