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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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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瑕疵救济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体设计直接取决于对不动产登记行为性质的理论界定。基于理论界将不动产登记与一般行政管理行为相等同的基本认识,我国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顺理成章采取了行政程序与行政诉讼救济。但行政程序无法实现对公信力阻却的救济目标,行政诉讼并不具备普遍纠错功能。基于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复合性质,我国登记瑕疵救济应将既有的行政程序模式转制为异议登记和更正登记制度,作为应对,我国应把不动产登记行为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排除,采取不动产登记瑕疵救济的一元模式。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同时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由其引发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呈现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的状态。基于物权法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登记行为并不会对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产生公定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根本上取决于民事主体间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对于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应直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在极少数情况下,登记行为对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影响,应先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不动产登记的效力问题。同时在处理不动产登记行政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其产生的民事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受理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密切相关的民事权益争议,将两种性质不同的争议并案审理,在裁判行政争议的同时,附带裁判民事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其审判活动分别受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调整,一般是不能并案审理的,但在特定条件下,则有并案审理  相似文献   

4.
行政协议是私法方式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引入,兼具契约性和行政性的双重特征。行政协议既不同于民事合同,也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区别。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不能采用私法优先模式,不能适用单一行政法模式或者行政法优先模式。审理行政协议纠纷,应当打破部门法偏见,坚持民法与行政法并重,公法的问题用公法,私法的问题用私法。  相似文献   

5.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价值不在于解决裁判冲突,而在于提升诉讼效率.学界对于该主题的研究,存在方向性偏差.在继受大陆法治传统并确立了行政诉讼排他性管辖的背景下,行政行为对民事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公定力或构成要件效力.这种效力,始于行政行为的生效,无关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下命、形成或处分),无关行政活动的具体方式(形式审查或实质审查).行政行为内容对于私权的拘束力,应追溯至私法规范和私法学理.行政裁决类案件不能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许可类侵权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包含排除妨碍而定;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真实权利状况不一致并不表明存在真正的裁判冲突,此种不一致可通过变更登记、信赖保护制度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登记交叉问题是指在涉及不动产登记行为的诉讼中,同时存在需要解决的行政、民事争议,两种争议的法律事实之间相互联系,争议的处理结果之间相互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如何有效处理不动产登记诉讼中的行民交叉问题一直是一个棘手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可采取民事诉讼一元制的处理模式,即通过构建民事诉讼一元制模式的受理制度、证据审查制度以及相关的登记制度等,为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统一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7.
就民事、行政交叉案件而言,涉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的诉讼可能是出现频率最高的案件。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善意取得对于诉讼方式的选择存在着影响,诉讼过程中如果涉及对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应该在行政诉讼中一并解决,而不应采取"民事先行"的诉讼模式,即以善意取得属于"基础民事法律关系"为由中止行政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善意取得的认定问题。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使得房屋权属变更登记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具有特殊性。同时,善意取得制度对于合理界定登记机构的审查义务也具有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8.
行政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能够间接地影响私法主体的权益。行政登记在私法上一般只有证明效力和对抗效力,只有基于特殊的事由,才具有创设效力。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行性行政登记要求,才会导致当事人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而且还要有例外规定。法律要充分保护未进行任意性行政登记的私法主体的利益。  相似文献   

9.
厘清不动产登记行为的性质是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前提和逻辑起点,文章从理论界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不同认识谈起,通过分析不动产登记行为的功能定位和价值取向,得出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行为的结论。具体而言,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一种准法律性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0.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物权登记行为在性质上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有两种看法。事实上物权登记行为不是单一的民事行为或行政行为,而是两类行为的混合。其行为的具体性质,应根据参与登记的主体的身份来确定。物权登记在行为主体、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上都具有民事和行政的双重性。明确这种复合性质,有利于全面、正确认识和科学说明物权登记行为,有利于划分不同性质行为所具有的要求及其法律责任,也有利于通过民事和行政的双重责任更加全面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11.
现实生活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相互关联的情形大量存在,其解决方式应视不同情形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问题的解决原则上应分开审理,具体应视当事人是否提起行政诉讼而不同.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关联问题的解决则视情形而分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和分开审理两种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12.
房产纠纷案件也逐年上升.由房屋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也成为行政审判的重要案件类型.在其中民事与行政相互交叉的案件占了非常大的比重.由于立法欠缺、司法机制缺陷、理论建构缺失、法律解释与自由裁量技能不足,导致各地各级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房产纠纷行政和民事交叉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很多案件虽经循环往复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却无法最终解决房产纠纷.  相似文献   

13.
目前国内法学界关于一般公用物制度中公不动产的权利结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二元"权利结构论,二是"特别用益物权说"。从我国现行一般公用物相邻制度的相关立法规定来看,公不动产之上存在多种权利(力),既有公所有权、收益权或经营权等私权,也有一般公用物行政管理权、治安警察权等公权,还涉及以"社会公众"为主体的第三人使用权、受益权等社会性权利;既有私法性质的收益权或经营权,又有公法性质的公所有权、第三人使用权和受益权、行政管理权和治安警察权。公不动产的这种权利结构会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发生严重冲突。  相似文献   

14.
知识卡片     
编号{类别编号 一一口”类行政诉讼的概念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的基本特征行政行为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种具体行政行为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审判要点,是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四)行政诉讼是行政救济的一种手段,以人民法院的裁判为解决行政纠纷的最终裁决。 又五)行政诉讼的宗旨,是通过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相似文献   

15.
我国不动产物权交易"登记"应解释为民事登记(有别于行政登记).一方面,不动产物权交易合同以书面为之,登记应为不动产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登记为不动产物权交易设权生变的时间标志.  相似文献   

16.
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主要就不动产登记立法中的几个问题着重研究 :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立法应确立登记行为的私法观念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资料信息的查阅制度以及登记机关的赔偿责任制度 ,以期能对我国将来的不动产登记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政府商事行为 ,同时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属性 ,政府采购合同在合同的主体、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力和权利要素、合同的责任和救济等方面具有明显不同于行政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的特点。只有针对它的特殊性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关系 ,才能使政府采购行为实现真正的法治化。  相似文献   

18.
民事与行政交叉争议引发的关联案件的审理与裁判过程处置不当,则会破坏法律的统一性,妨害司法公正与效率。为避免损害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的稳定,现有法律框架下民事与行政交叉案件的审理程序,应以寻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点为视角,通过正当规范的诉讼程序,适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程序分别进行。同时,还应修改现行法律,设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一项基本性的制度。历史上并无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登记成为不动产物权的必然要求,可以说"登记天然非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但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天然为登记"。物权登记行为的本质为行政行为,通过法理分析可以发现物权合意是物权行为的成立要件,登记行为是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登记行为和物权合意行为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其成立要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各种不同条件下物权行为的效力会有所不同,物权变动也会因此存在各种不同情形。  相似文献   

20.
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现状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登记呈分割管理状态,审查模式呈实质审查模式。因此,应实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化。现提出五种不动产机构设置的方案与分析,认为应将行政机关作为不动产登记统一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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