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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由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互负连带赔偿给死者唐修美的家各项损失21475.808元。河池市运输有限公司对谢艳伟、覃金华、韦德修应负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5年7月9日15时45分,唐修美乘坐马小春驾驶的桂 H32088号小轿车由河池市往宜州市方向行驶,谢艳伟驾驶的桂 MA2194号货车由宜州市往河池市方向行驶。两车行至宜州市国道323线1181公里加800米处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谢艳伟进入逆向车道继续向前行驶,马小春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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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鉴定结论均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审法院认定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死亡无因果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认为没有完全否定过错与死亡结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宜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由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葛开华、覃秀美、吴斯楠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391.01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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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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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例,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对这类案件如何鉴定、赔偿,在实践中有颇多不同的认识,影响到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也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伤残鉴定与赔偿作一探讨。 人身损害案件的伤残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要有伤害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劳动事故赔偿、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人身保险赔偿和国家损害赔偿等。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时,都涉及伤残鉴定问题。我国现已实施的伤残鉴定标准主要有:国家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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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的程序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对国家赔偿问题有最终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及其赔偿委员会对国家赔偿案件具体适用什么样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未作专门规定,这有待有关法律解释予以完善。本文就其中的举证责任问题略陈管见。这里的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做出国家赔偿决定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关事实和主张,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就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简言之,就是有关证明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一定举证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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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赋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部分致害行为违法性的审查确认权程时菊,罗建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审理司法赔偿案件的机构,致害行为被确认为违法是其受案的前提条件。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委员会无权对致害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只能就已被确认为违法的致害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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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赔偿,也称为司法赔偿。进行司法赔偿的前提是司法行为侵权。而司法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和是否应当赔偿,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确认,这就是司法侵权的确认程序。目前,不少审判人员,特别是基层法院的审判人员,把司法赔偿案件的审理和司法侵权的确认程序相混淆。只要一提到司法赔偿,就认为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所设立的赔偿委员会的事,以致对司法侵权的确认工作未很好落实。这一状况,背离了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因此,有加以讨论和明确的必要。一、司法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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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两机动车相撞造成第三者损失,若对第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判定两机动车对第三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对超出被保险车辆应负的事故责任比例以外的连带赔偿责任有权拒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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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赔偿委员会的几个问题田晓鸣今年1月五日实施的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当赔偿义务机关为人民法院时,赔偿请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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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船承运人的海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船承运人具有契约承运人和契约托运人的双重身份,本文分析了无船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海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内容及其与实际承运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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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但是,这项制度复杂的办案程序不仅严重制约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而且由于对共同赔偿责任的划分存有异议,也给赔偿决定的执行带来了重重困难。为保障受害人及时取得赔偿,应对共同赔偿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将法院、检察院共同赔偿改为法院单独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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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这一规定没有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值得研究和探讨。 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脱离检察监督可能产生的弊端 赔偿委员会是人民法院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设立的处理刑事赔偿争议和非刑事司法赔偿争议的专门机构。它根据赔偿请求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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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违法确认问题国家赔偿从性质和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行政赔偿因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与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程序,通常情况下违法确认不会成为影响当事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障碍。然而,司法赔偿则不同,无论是刑事赔偿,还是非刑事司法赔偿,都必须以违法确认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最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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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赔偿范围探微廖永安民事司法赔偿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时,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项法律制度。所谓民事司法赔偿范围,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国家对哪些司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赔偿.由于我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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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刑事司法赔偿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赔偿决定的一种赔偿方式。非刑事司法赔偿是人民法院对自己非刑事行为造成的损害作出自己赔与不赔的决定而产生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完善和健全,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深入人心,非刑事司法赔偿的受害人愈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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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公布了法释(2002)第28号《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赔偿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指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伤、亡已构成犯罪,受害人或其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民事赔偿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批复公布以前发生的此类案件,人民法院已作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处理,受害人或其亲属再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问题的原委及分歧焦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致人伤亡,人民法院已作有罪判决。在刑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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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笔者以为,将赔偿委员会设置在人民法院,不利于保护赔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