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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冲突主要有两种类型的解决方案:直接解决方案和间接解决方案。前者试图通过创设国际法律规则和协调国际司法机构之间的管辖权来直接解决冲突,而后者强调国家有权不接受或退出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来间接避免冲突。这些方法都有缺陷。要有效解决管辖权冲突,应通过规则方法的完善、协调方法的补足、不接受和退出管辖方法的修正以及各种方法的综合利用等来探究解决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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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机构的兴起是现代国际法最重大的进展之一。中外学界一般认为,其源头始于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和会,其后的所有发展都是海牙和会所开启之进程的延续。这种看法与实践并不完全吻合。裁判人权、国际刑事或国际公务员案件的国际法庭或法院,在性质、原则及结构体制上都与国际法院等所谓海牙法庭存在很大差异。它们有着自己的演进路径,其源头不是海牙和会,而是1919年的凡尔赛和会。海牙和会代表了国家间基础上的横向权力结构,而凡尔赛和会则是纵向的、有组织的现代国际社会兴起的标志。现代国际社会在可预见的将来仍会维持这种二元结构,这也就决定了国际司法机构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分别沿着不同的路径继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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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际法院在德国诉意大利案的判决中认定,即使是德国违反了国际法,仍然不能剥夺其国家豁免权,国际强行法再一次让位于国家豁免。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是否可行?基于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双重考察,国际强行法和国家豁免权的博弈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国际习惯中尚未形成对违反强行法规范会导致国家豁免不得适用的普遍认可。不管是就相关国际立法的完善,还是在实践中面临冲突所采取的现实路径选择,审慎的态度和“明示放弃”的做法值得推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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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是国际犯罪与强行法两者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很多情况下,违反国际强行法规范的行为构成国际犯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作为追究国际犯罪法律依据的国际强行法规范,必须是获得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共同遵守,表现为通过国际造法程序签订的各国承诺信守的国际条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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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关系的演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源远流长。但是,只有在冷战结束之后,随着国际法治的发展,新兴的国际司法机构大量涌现,中国与国际司法机构的关系才发生了质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国际司法机构中任职的来自中国的法官日益增多、中国对于国际司法机构管辖权的态度趋向积极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审理的涉及中国的案件快速增加等方面。这既是中国国内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和实践蓬勃发展形势的一种折射,也表现了中国对法律全球化的信心,体现了中国对于国际法治的支持与参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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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酷刑从日内瓦公约的最初萌芽到<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的确立,走过了一段漫长的路程.二战后,随着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的关注,国际社会整体接受并不许损抑的国际强行法出台,酷刑禁止也上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现今,酷刑禁止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律规范,酷刑成为任何国家均有权管辖的行为,因为"尊重人的尊严的价值在重要性上要远远超出对酷刑所做的任何辩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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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兴起使国际法装备了"牙齿",降低了其"弱法"性质带来的负面影响,为实现国际法治提供了最具强制力的保障。其审判实践使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实定化",突出和强化了国际法的"制裁"功能,增强了国际法整体特别是国际人权法与国际人道法的效力和实效。假如能够突破和超越诸如"合法性受质疑"、"缺乏普遍性"和"选择性司法"等局限性,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发展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促进实现国际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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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国际司法合作规则的引进是从对外签署有关的国际条约开始的.1987年.中国分别与法国和波兰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协定),这标志着在中国建立国际司法协助制度进程的启动。根据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有关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或协定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获得批准后则具有法律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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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司法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际司法是伴随着现代国家体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在理论支撑上 ,它是由司法理论和制度的国内法模式发展而来的。国际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由法律思想中的司法正义观念及其国际化和国际政治理论中的理想主义主张实践化两个方面作用合力的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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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指在国际关系中通过司法机制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纠纷与争端的一整套组织与程序。从国际机制理论的角度来看待国际司法 ,可以将分解为制度 (Institutions)和机制 (Regimes)两个层面 ,国际司法在经历了三个发展时期后出现了新的变化 ,随着国际司法机制地位被提升 ,必将极大地影响国际关系的制度变迁和未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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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际环境犯罪学界争议较大,国际实践中该规定也难以得到落实。据2001年的《国际责任条款草案》相关规定,本文认为用违反强行法的行为和违反对整个国际社会义务的行为来替代国际环境犯罪这一提法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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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支配其合同的实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仲裁员能否适用当事人所没有选择的相关强行法,理论认识中还存在分歧。从国际实践来看,合同履行地国的强行法被认为是与合同的联系更为密切,从而能够在仲裁中得以适用。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是个不争的事实。在适用强行法方面,仲裁员的主要作用在于界定实体法,确定合同履行地及仲裁裁决实施地,甄别、解释有关的强行性法律。而强行法的适用同样有其特定的冲突规范,强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中的适用,构成对当事人选择支配合同实体法的自由的一个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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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在国际法院诉意大利一案已有定论,2012年2月3日国际法院认定即使是德国作出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仍然不能够剥夺其应享有的国家豁免权。在司法实践中国际强行法规则屡屡让步于国家豁免权,这也使得国际法学界更加关注国家豁免权与国际强行法之间的关系。为了协调二者的关系,可以考虑将国家管辖豁免权加以限制,将违反国际强行法规则的行为作为国家管辖豁免权的一种例外。就执行豁免而言,还需更为谨慎地处理其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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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晓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4):58-64
国际司法的原则是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司法制度中的进一步发展、引申和运用的结果 ,是在其司法活动和裁决 ,以及习惯规范中被认识、提炼和归纳而成的。国际司法的运行原则可以归纳为 :司法独立原则、国家同意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和平非战原则、国家责任原则和人权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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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司法协助是指主权国家司法机关应他方请求,代为实施或者协助实施特定司法行为的活动。它是主权国家开展司法合作,解决互涉法律问题的最基本形式,其主要依据是国内法律规定、国际双边或多边条约约定和国家之间的互惠原则。国际司法协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等。狭义的国际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和刑事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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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权限。传统意义上的司法管辖与主权和领土这样的概念密不可分。然而,国际电子商务的主要载体是具有跨国性特征的互联网,因此,国际电子商务对于传统司法管辖的确定规则构成极大的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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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既含有国际法规范又含有国内法规范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国际司法判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最重要的国际司法判例包括国际法院、国际仲裁庭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它们都对后案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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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44-49
关于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欧洲联盟"宪政"的关注度日见高涨,其中,不乏将"司法造法"视为世贸组织制度"宪法化"引擎"的"司法宪法化"学说。但在政府间国际组织内谈论"宪政",不得不保持审慎的态度。比较世界贸易组织上诉机构澄清规则、填补规则、引入规则的司法能动,与欧洲法院的实践有本质的不同,其能动性的发挥有显著的特殊性,不得不区别对待、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