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案例案例一:2005年3月,王先生与妻子齐女士协议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一套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现考虑到离婚后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同意离婚后将此房赠与女方,并协助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久,王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子的条款。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看清楚其中的条款。而在齐女士看来,如没有当时王先生赠与房屋这一条款,自己就不会同意离婚。 相似文献
2.
何文骏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96-1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认为夫妻赠与不属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畴,进而依据《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实际上,夫妻赠与为夫妻财产约定的一种类型,《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已经包括了夫妻赠与的情形。对于夫妻赠与,理应由《婚姻法》第19条进行调整,约定成立之后即对夫妻双方发生拘束力,不能因未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而依《合同法》的规定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 相似文献
3.
夫妻财产法律制度集合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两维价值,前者是后者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夫妻房产赠与纠纷争议虽呈单纯协约纠纷表象,实则关涉身份关系,现有裁判规则未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夫妻房产赠与协议的性质和裁判规则一直存在争议,其属于婚姻家庭法规定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还是适用财产法的赠与行为规定,在司法判决中也存在大量同案异判现象。民法典时代,司法实践中婚姻家庭生活纠纷的解决既需在微观上审视司法解释的逻辑,又要在宏观上把握《民法典》各编的价值维度。《民法典》编纂中"民本"思想贯彻七编,确定了人身权利保护优于财产权利保护的基调。与单纯财产行为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婚姻家庭编强调夫妻间的忠诚、尊重、关爱及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和"互相帮助"。解决家庭成员特别是夫妻间财产纠纷时,应优先考量当事人之间独特的身份因素和婚姻家庭的伦理价值,将夫妻房产赠与行为与单纯赠与合同行为区分开,纳入夫妻财产约定范畴。 相似文献
4.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问题是离婚实务中出现较多的问题。婚姻关系的伦理性特征决定离婚协议中财产"赠与"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并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被撤销。对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性质是否属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从而达到真正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5.
在当前严厉的房产调控政策不断出台的背景下,房产买卖双方特别是买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理由解除合同.同时,除非合同有对调控政策的明确约定,双方也不能当然以情势变更为由解除合同.我国司法实践也基本遵循这个规则.作为房产买卖双方,在充分评估风险和政策不可预见性的前提下,应通过合同条款约定来避免调控政策给双方带来的法律风险. 相似文献
6.
7.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对此,要分清单方赠与和赠与合同的区别,单方赠与是指一方单方面作出要赠与他人财物的意思表示及行为,是单方行为;而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也就是说,还必须得到受赠人的同意,如果受赠人不同意,赠与合同也无法成立和生效。 相似文献
8.
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与效力已为法律所明确界定,法院调解协议、仲裁调解协议及其他调解协议的定性则争议很大。调解协议皆应定性为合同,现行法律赋予法院、仲裁调解中当事人的反悔权不影响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建议取消当事人的反悔权,以附条件合同来代替法定的反悔权。 相似文献
9.
10.
张腊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3):35-36,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77条和第53条,学界一般将第77条规定的合同变更称作“协议变更”,将第53条规定的变更称作“请求变更”。但我们越来越发现“协议变更”和“请求变更”的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需要。故此建议正在制订的我国民法典应在“协议变更”和“请求变更”的基础上,增设“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以完善现有的“请求变更”的规定。形成“协议变更”、“约定变更”、“请求变更”和“法定变更”四种合同变更形式并存的合同变更规范,以满足日益复杂的合同变更关系的需要。 相似文献
11.
12.
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书中约定赠与他人财产的司法争议及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离婚协议和法院调解书的特殊性和其所包含的家庭伦理观念,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的角度考虑,针对其中的赠与第三人财产的条款,人民法院可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赠与规则,但不能绝对适用《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任意撤销权规则。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婚前,父亲将家中一套房产赠与我。他在1996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1997年建造了这套房屋。婚后,该房产登记到我名下,但一直由父母使用。现在。我同妻子准备离婚。她认为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请问,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妻子有权参与分割吗? 相似文献
14.
行政调解历来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行政性、专业性、综合性、权威性、自愿性、非强制性的特点。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应包括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劳动争议案件、在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与行政职权有关的民事争议案件。应对行政调解协议基本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现状进行改革完善,使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公证执行效力、支付令效力、司法确认效力,并允许约定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相似文献
15.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依法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登记,只要“查明”有关情况,符合离婚条件的,就应予办理登记。但是,在协议离婚登记实践中,普遍存在着“隐性调解”,即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时,一般都自愿地从事认真细致、有时甚至是非常艰苦的具有调解性质的工作。这主要表现在现行婚姻法规对离婚登记如何执法操作不够明确,婚姻登记机关在“查明”离婚双方是否自愿、对子女和财产是否适当处理时,发现不合… 相似文献
16.
17.
江苏省赣榆县民政局对前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积极推行“人性化”服务,在办理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坚持以“调解家庭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针对近年来离婚登记率直线上升的趋势,总结工作经验,专门设立离婚调解室,为当事人提供冷静思考的时间和空间,同时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具体做法是:一是倾听当事人对婚姻的不满之处,给他们一个倾诉的机会, 相似文献
18.
2010年1月4日上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成功调解了3起大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案情】杨某与吴某在协议离婚时签写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共有房产的一层归女方杨某和女儿所有,二层归男方吴某和儿子所有。离婚后.双方按照离婚协议书关于房屋产权分配的约定居住。过后不久,杨某又写下一份承诺书,言明愿意放弃房屋产权归还吴某及子女所有,随后杨某搬离房屋。此后该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屋产权证载明杨某和吴某共有房屋产权。由于在外生活居无定所,杨某要求搬回住所居住却遭到吴某拒绝,认为杨某已不再拥有房屋所有权。杨某和女儿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一层为杨某及女儿所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