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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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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夏蕾 《长白学刊》2005,(2):39-41
传统的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和标准在不断地受到挑战,在公法与私法的分别之外,一个新兴的领域--社会法在悄然兴起.兼具公法和私法特征的经济法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这一现象的冲击.在理论界展开的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的大讨论中,应详细区分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巨大差异,进而做出二者是并列和互补关系的论断,不能用社会法代替经济法.  相似文献   

2.
新形势下企业弱势群体的社会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维琴 《前沿》2009,(5):104-106
弱势群体的大量存在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社会法作为兼具公法与私法双重属性的第三法域,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最佳的保护。我国社会法保护企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仍存在不足,应进一步完善社会法,向弱势群体倾斜,保障和促进企业弱势群体享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各项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3.
刑事诉讼自古罗马就属公法范畴,然而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诉讼法制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的"公法私法化"逐渐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时确立的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这种现象的典型表现。尽管这种现象并非新鲜事物,但是这些私法化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影响却是深远的。为探究这种法现象的发生规律,笔者通过研究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过程中"公法私法化"趋势的内在诉讼机理和外在制度动因,来揭示这种现象在国家制度层面发生的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  相似文献   

4.
社会法:维系民生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法是国家为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形成的具有公法与私法融合特征的第三法域,是以维护弱者的权利和社会整体福祉为宗旨的一种新的法律体系,是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环境与自然资源法、教育法、公用卫生事业法、慈善与募捐法等部门法的  相似文献   

5.
以往制度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停滞于家庭或亲属自治的单一理念。国家公权力没有及时适当地介入,社会没有及时地参与,监护的公法化、社会化程度较低。随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福利国家的构建,国家与社会介入私法以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趋势日益显著。现代监护法应逐渐强化公权力和社会对成年人监护的介入。因此,成年人监护制度必然走向社会化、公法化,而美国成年人公共监护制度与社会机构监护制度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公民基本权利的效力主要由公法效力(直接效力)及私法效力(间接效力)两个层面所构成,而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效力分别为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私法化提供了正当性基础。公民基本权利效力结构二元性是指公民基本权利同时具有公法效力和私法效力。其基本秩序是以公法效力为主、私法效力为辅。中国宪政的选择应以近代立宪课题为重心,以宪法司法化而不是宪法私法化为宪政实践的真正方向。  相似文献   

7.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苗绣在少数民族地区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当前因受众多因素的影响,苗绣产业正面临着危机,因此亟待对其进行法律保护。深入运用法律思维,具体分析各类型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对苗绣进行保护的障碍和可行性,进而探讨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路径,同时加紧协调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以便更好地对苗绣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则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在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一直是以管理公共事务为己任的,其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就是公法典型的代表,这样的法律似乎是与私法毫不相关的。然而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逐步深入,运用私法手段完成公共事务以及将私法理念引入到行政法领域已经成为必然,这也很好地适应了社会发展过程中公私法逐渐融合的趋势。将私法理念成功引入到行政法中来,对于完善行政执法,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大有益处。  相似文献   

9.
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是法制,即相应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因而,立法工作就成为通往法治的第一道门坎,而法律草案的提出又是立法工作的核心,因而法律草案如何提出,应该由谁提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法治进程。正是基于这种思考,本文主张,我国应建立由法学家提出法律草案的立法制度。限于篇幅,本文仅从私法草案的角度入手,对法学家在法律草案提出中的作用做一初步探讨。私法与公法的区别有相当的难度[1],笔者认为,作为私法,其性格就突出地表现在权利本位、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2]。私法从其本质说来,是一种赋权性规范,它以授与平…  相似文献   

10.
阎磊 《桂海论丛》2012,28(2):102-106
契约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又是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制度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法理学中有某种过度扩展法律行为概念含义的趋向。这不仅与民法学中法律行为本来的含义大相径庭,而且也有悖于英美法理学者的本意。法律行为是私法中独有的概念,只有私法中才有意思自治,才需要通过法律行为来表达。公法中,如行政法与刑法,根本不存在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的余地,当然也就不可能有法律行为生存的土壤。  相似文献   

11.
超占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是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引导农户合理用地的重要规范。但目前试点地区制度呈现公法要素多、私法要素少的配置模式,引发村集体宅基地私权保护效果不彰、市场机制失灵、村民委员会决策代替私法自治等问题。优化有偿使用制度,应合理配比公法与私法要素,以强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私权权能为核心,确定制度要素,将收费定价置于市场机制;同时,以比例原则适配公法规范,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目标确定公权力的介入标准,采用行政指导为介入方式,搭建地区宅基地地价平台,为宅基地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对不同超占情形的合理规制。  相似文献   

12.
刘艳娜  陈胜 《前沿》2011,(3):81-87
早期的法则区别理论为国际私法确立了主权权力的研究范式。但这种将国际私法公法化、政治化的研究范式已经被历史抛弃。19世纪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研究范式将国际私法拉回到私法的轨道,但其对"本座"所在地的排他优待以及对主权利益的特例性安排也不符合现代国家对跨国私人交往进行平等调整和干预的需要。20世纪以来,美国的冲突法革命并没有为合理确定主权因素在国际私法中的适当位置作出实质性的突破,欧洲国际私法的欧盟化虽然是一个重大的变化,但也仅具有区域性的解释力,且并未动摇国际社会层面国际私法的萨维尼范式。在主权分立、法律体系并存的国际环境下,应当对传统的法律关系范式进行完善,确立"私人权利—主权权力"的主辅型研究范式。  相似文献   

13.
公物理论之中争议最大的即为公物所有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公物所有权究竟是公法所有权还是私法所有权?抑或避开公私法的争论,另辟蹊径,从功能角度谈公物管理权?提出概括性管理权就能够解决此问题吗?结合我国特殊的所有权制度,从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角度来讨论公物所有权问题,并对公物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进行辨析,论证公物所有权为民法所有权,在当前制度下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4.
多数时候税法被界定为行政法的子部门法,为此,税法与私法的关系理所当然地与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等同。随着税收债务关系和平衡论的引入,税法的纯正公法属性遭到质疑。所得在税法和私法中的融通进一步证明税法与私法并非泾渭分明。市场关联性和等价交换理论则凸现税法的私法色彩。本文正是从以上几个角度对传统的“税法与私法的关系就是公法与私法的关系”的命题进行反思,以重构新的税法与私法的和谐统一关系。  相似文献   

15.
关于劳动法律关系从属性的内涵,学术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学说,给法律实施带来诸多不便。为解决当前存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需要将劳动法律关系进行基本的层次定位后,从应受制度约束之从属、契约性从属、用人单位应负社会责任之从属、社会保障作为补偿之从属、有强弱张力之从属、社会法领域之从属等角度来厘定从属性的内涵。  相似文献   

16.
周昕 《长江论坛》2010,(4):64-68
富士康"跳楼门"事件反映了社会变迁时期被边缘化的劳动者以极端方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社会现实,折射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缺位和对弱势群体人文关怀的缺失.富士康对"跳楼门"事件的处理存在着与法治精神和现行法律规定相违背的地方,导致企业职工在事实上沦为被边缘化的弱势群体,也造成法律被边缘化.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将会被进一步削弱,游走于"潜规则"和法律规范之间的"擦边球"会越来越多.走出富士康"跳楼门"事件的法治困境,必须从改善法制环境,创新法律制度入手,进一步健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劳动法律制度,制定严格的劳动法律责任制度,不断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深入推进企业普法工作,帮助职工增强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  相似文献   

17.
吴瑞妮 《前沿》2009,(9):47-49
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已成为一个影响到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的重大现实问题。维护区域市场的法律秩序是未来区域市场的发展趋势。其中政府是规范区域市场秩序的主导力量,公法、私法是政府维护区域市场秩序的两种有效法律途径。政府通过公法、私法的良性互动从根本上维护区域市场秩序。  相似文献   

18.
个人信息与数据存在区别。个人信息属于私法权利,强调可识别某个自然人的内容要素,适配以同意原则为中心构建的私法控制模式;数据属于公法权益,强调对内容要素的规模化抓取与数字化处理过程,适配以合理利用原则为中心构建的公法保护模式。应当根据个人信息转化为数据的发展过程,采取位阶式的综合保护模式: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前,以私法控制模式为主;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过程中,整合私法控制的端口式保护与公法规制的过程式保护;个人信息规模化、数字化之后,以公法利用模式为主。  相似文献   

19.
刘耀 《理论月刊》2012,(10):52-56
"公法"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个法律新词。古典文献中,"公法"多指国家法令制度或公理。时至近代,通过译介的西方法学作品,"公法"获得新含义。从《万国公法》系统介绍国际法并大量使用"公法",到《公法便览》首先清晰定义了"公法"为国际法。在当时,国人接收以"公法"来诠释西方的国际法概念乃是基于对其公义诉求。在此之后,通过留日学生对日本法律体系的介绍,"公法"一词的含义再次发生转化。日译法学术语中"公法"指代定义公共关系的法律。"公"不再是公义,而是强调公共、公权力。近代法学术语的引入实际上反映了深层次的中西日文化互动,"公法"含义的变迁,也体现了中国法律体系的近代化。  相似文献   

20.
公法私法划分及其市场经济的法律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碧波 《岭南学刊》2002,36(6):51-53
本文回顾了公法与私法划分的历史发展 ,指出我国理论界在公法和私法划分问题上存在的误区 ,并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是现代市场经济立法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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