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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我国刑法将贿赂的范围只限于财物,但是考虑到贿赂罪所保护的法益,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也纳入贿赂的范围之内.这既是与我国反腐败政策导向相符合的刑事立法反映,同时也是刑法对通过以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情况日益加重的现实考虑.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贿赂的一种,其对国家公务人员廉洁性的侵害程度虽然难以计量,但当其对法益造成超过一定程度的实质侵害时,就应当考虑将其入罪化.  相似文献   

2.
在受贿现象日益滋生、愈演愈烈,受贿犯罪手段日益多样化的今天,各类新型受贿案件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了挑战。为了应对这一严峻形势,"财产性利益说"是可取的,贿赂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动产、无形财产、权利文书、证件、人体器官、伪劣商品、违禁品、商业机会这些特殊"贿赂"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贿赂的外延需要扩大,相应地,应当拓宽受贿罪的处罚界限,构建新的受贿犯罪体系。  相似文献   

3.
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贿赂犯罪形式日益呈现出多样性和隐蔽性,贿赂的现实范围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财物说",非财产性利益的贿赂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斗争的主要对象,这种贿赂方式不仅侵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更是严重阻碍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针对我国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立法机关应当审时度势,客观地将非财产性利益尽快纳入刑法贿赂犯罪的调整范围,以求弥补当前打击贿赂犯罪法律上的漏洞。  相似文献   

4.
贿赂的表现形式,是研究受贿罪的重要基点。贿赂的内涵和外延都存在争论,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法的谦抑主义立场出发,应当采取财产性利益说,才能够既保证认定上的明确,又不致过分扩大处罚范围。  相似文献   

5.
日本刑法条文未对"贿赂"的内容作出特别规定,而是由法院在相关判例中予以明确规定。根据现有判例,能够满足人类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都属于日本刑法中"贿赂"的内容。我国刑法贿赂犯罪中"贿赂"的内容仅限于"财物",不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从应然角度看,应将我国贿赂犯罪中的"财物"扩大为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除性贿赂以外的非财产性利益在内。为此,应将我国刑法贿赂犯罪的数额标准修改为"数额与情节"并列的标准。  相似文献   

6.
惩治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存在严重漏洞,是我国转型期受贿犯罪日益猖獗的原因之一.建议扩大受贿罪"贿赂"的范围,将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全部纳入贿赂范围;修改现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放宽受贿犯罪成立的条件,以体现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的从严要求.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和"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应予删除。对于"贿赂"的范围,应扩展至包括财物、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性贿赂"已成为破坏经济秩序,腐化国家工作人员的祸害之一,但现行刑法对其无能为力。"性贿赂"在本质上是一种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形式,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还是司法实践角度对"性贿赂"进行多维思考,都应当对"性贿赂"定罪。  相似文献   

9.
商业贿赂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世界范围看,商业贿赂犯罪有法典型、附属刑法型和耦合型三种立法模式,我国应当转换立法思维,采用耦合型立法模式。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应扩张至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避免出现处罚的空隙。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应当界定为利益,包括财产、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商业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商业贿赂犯罪,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的刑罚应保持均衡。  相似文献   

10.
随着腐败的社会危害不断加剧,严惩腐败为大多数国家的刑法所采纳。贿赂除了财物、非财产性利益之外,还包括性服务在内的其他非物质性利益。国际反腐败公约也规定贿赂的范围为不正当好处。我国应当借鉴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把性贿赂在内的非物质性利益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以遏制日益猖獗的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11.
在立法层面对贿赂犯罪进行完善,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应从贿赂犯罪的现实立法规定与打击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关内容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规定,扩大贿赂犯罪中"贿赂"范围。  相似文献   

12.
肖像、姓名、声音等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使传统民法理论关于人格权为具有专属性的非财产权的认识面临挑战,产生了对人格上财产利益进行保护以及承认其可继承性的需要。美国和德国在各自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分别形成了公开权与隐私权分离的"二元"模式和人格权包含财产成分与精神成分的"一元"模式,我国更宜采纳"一元"模式。在"一元"模式下,人格上财产利益是人格要素财产化的结果而具有承认其可继承性的必要。  相似文献   

13.
商业贿赂犯罪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商品经济秩序,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科学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的反腐败提供了基本的科学理念和策略及基本的法律指南和行动准则。我国刑法关于商业贿赂犯犯罪的规定存在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不相一致的问题,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借鉴,将"贿赂"范围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对外国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废除商业贿赂犯罪死刑的规定等是我国刑法应予完善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4.
民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其维护主体民事权益的功能,就是因为其拥有一整套完备的民事权益体系,并针对民事权益进行全面的保护与救济。现如今,处在环境问题以及其带来危机的大背景之下,应将"环境利益"纳入民事立法之中,促使主体利用自然环境的权利得到民事法律的保护与救济。通过确认环境物权、引入环境人格权,以及对《侵权责任法》相关内容的完善,进一步加强环境利益在民事立法中的保护与救济。  相似文献   

15.
受贿罪的本质在于行贿方与受贿方之间的交易性.从交易性的本质出发,只要具有一般性和经常性权钱交易条件的主体都可以构成受贿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受贿人本人拥有的对行贿人利益予以制约并可以交易的一种社会关系;"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客观要件,是交易性内容的应有之义,在构成要件中应该删去:贿赂的内容,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所有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6.
权利与利益的关系之争,涉及到对权利概念内涵的理解。关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财产",如果仅仅将之解释为财产权,那么只要行为人侵害的不是他人的财产权利,行为人就可以不受侵权法规制。因此,司法实践应与立法相一致,采取概括性规范模式,将财产权利与财产利益保护统一起来,且一并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17.
信赖利益的实质是一种消极利益,包括交易成本或费用以及机会损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应从履行利益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两方面考量,在遵循损害赔偿规则的前提下,对非财产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严格把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城市商品房价格一路攀升。面对这种现状,社会各阶层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量,催生出了"小产权房"这一现象。其存在形成原因的复杂性、现存规模的庞大性以及处置的敏感性等多方面的问题。应从分类治理和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改革两个方面入手,解决小产权房的困境。  相似文献   

19.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增设的犯罪,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受贿罪有本质区别,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存在处罚范围上的差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客观方面包括利用影响力、通过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和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几个构成要素,除了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这一要素外,其他的要素自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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