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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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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船舶留置权的界定影响到各船舶担保物权人的利益,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而以支出费用标准来界定船舶留置权并以船舶优先权保护修船人债权,则更具合理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债权人在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给付其向船舶支出的费用时,依法留置该船舶以保证该款项得以偿还的权利。在如此界定船舶留置权的基础上,应遵循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的船舶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安排规则。  相似文献   

2.
论船舶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针对现行《海商法》不承认船舶优先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这一特性,运用立法论的基本观点,剖析了《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这一制度的基本构想。  相似文献   

3.
船舶留置权是保证主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特点主要体现在受偿的优先性。船舶留置权是指海事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有权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保证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是船舶担保物权之一,但其优先性却要受到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的影响。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为研究对象,从船舶留置权的一般原理出发,论述船舶留置权的有效性及其在船舶担保物权中的优先顺序,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最具特色的法律制度之一,本文选取其作为研究对象,立足我国《海商法》,在简单分析中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立法现状的前提下,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着重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物上代位性两个制度分析船舶优先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力求提出完善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5.
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德国民法典》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第三…  相似文献   

6.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别法上的担保物权,是立法对特定债权人的保护。在我国,这种特定社会群体即是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海事请求权人。国家究竟出于何种政策的考虑在众多海事请求权人中选择这些权利主体,赋予其甚至优越于船舶抵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地位?本文试对此进行初步探讨,即简要分析我国各船舶优先权项目存在的公共政策基础。  相似文献   

7.
所谓担保物权,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而产生的权利。当担保物权与债权并存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担保物权的种类,一般认为主要表现为优先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海上运输中,担保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船舶与货物。因而,担保物权在海上运输中主要表现为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及货物留置权。下面分别做一论述。   一、船舶优先权   (一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船舶优先权,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有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目前,学者们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存在多种定义,分…  相似文献   

8.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均具有法定性,但船舶优先权的产生不以船舶占有为前提,船舶留置权却相反,因此两者存在竞合的空间。一旦产生竞合,则会产生受偿顺位的问题,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恒定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我认为根据我国目前航运发展的实际情况,船舶留置权应当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相似文献   

9.
我国《海商法》中的留置权包括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但是有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章节中。而且《海商法》中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全面、具体。船舶留置权和货物留置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法的适用原  相似文献   

10.
我国《海商法》第 25条对船舶留置权首次作了规定,据此,很多学者主张船舶留置权只有两种,即修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和造船人的船舶留置权。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这些学者之所以认为只有上述两种船舶留置权,是因为他们把《海商法》第 25条第 (2)款当作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但是通过研究该法第 7条 (船舶所有权的概念 )、第 11条 (船舶抵押权的概念 )及第 21条 (船舶优先权的概念 ),将会发现第 25条并不是关于船舶留置权的概念,该条第 (1)款是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及船舶抵押权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相互间受偿顺序的规定,第 (2)款是对第 (1…  相似文献   

11.
留置权是法定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即有明确规定,而其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留置权概念的界定亦无出其右。199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虽未完全引入物权概念,但也规定和确立了以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为核心的船舶物权制度。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中的留置权制度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的留置权制度产生影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留置权概念的突破角度出发,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留置权制度及海事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簿、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
刘俊  朱志权 《政治与法律》2007,9(1):160-165
我国《海商法》第19条虽然对已经进行登记的船舶担保物权间的顺序作出了规定,但《海商法》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却存在诸多冲突,《海商法》本身的规定也存在不完善之处。本文从民法基本理论出发,以《海商法》、《担保法》及其《解释》的规定为主要研究依据,紧扣海运融资业务中的实际,对比借鉴两大法系主要国家船舶抵押权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对船舶担保物权间的效力关系问题进行了整体性的研究。  相似文献   

14.
徐仲建 《法学杂志》2012,33(1):161-164
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之间发生冲突,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原因。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发生冲突的领域是船舶优先权优先保障实现的限制性海事债权。《海商法》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优先于船舶优先权实施以协调两者之间的冲突,其理论根据在于:船舶优先权系担保物权,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确定海事债权数额的一种制度,担保物权只有在确定债权数额后才能实现。  相似文献   

15.
论船舶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及受偿顺序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从民法物权基本理论出发,通过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分析,阐明了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抵押权登记效力规定的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登记”、“对抗”、“第三人”等概念的确切含义,以及船舶担保物权之间,尤其是船舶抵押权与船舶留置权之间的受偿顺序问题。  相似文献   

16.
论船舶优先权制度建构下的船员权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现行的海商法制度建构下,船员基于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与福利请求被置于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首位,但是,在海商法制定当时,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对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船员工资与福利请求的规定应如何适用,则存在诸多模糊之处,故必须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以达到正确适用法律之目的。  相似文献   

17.
论债权优先受偿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士国 《法学》2005,(6):114-117
我国物权法应规定债权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此权利不同于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中的优先受偿之权能,更不应称作优先权,也不宜称先取特权。债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8.
对船舶留置权、以船舶为客体的留置权和一般留置权的法律定义进行比较,分析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合同、被占有船舶的权属、受偿顺序以及实现方式等特殊内容,指出完全以一般留置权的法律规定适用于船舶留置权,无法公平有效地解决船舶留置权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有必要另行规定船舶留置权法律制度,以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9.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较为明显的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登记制度、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本文认为在国内法领域,为解决法律冲突,应借鉴海事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冲突的解决对策,在法律适用中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法律冲突规则,另一方面,应通过在<物权法>框架下修改<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物权制度.  相似文献   

20.
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本文重点讨论船舶优先权与其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被请求人的关系。在阐述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法国的法律与实践以及有关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的基础上 ,进一步讨论了中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得出的结论是 :根据中国《海商法》的规定 ,只有那些针对当事船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海事求才受以当事船为客体的船舶优先权的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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