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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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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除行政赔偿外不适用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一规定已不能满足行政诉讼实务的需要。人民法院解决行政纠纷时变通进行和解、协调工作,一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同时也暴露了缺少调解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纳入人大议程,通过修订现行行政诉讼法进行尝试和探索,待时机成熟再订立单行法是较好的选择。  相似文献   

2.
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有限的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其在解决争议、消弭冲突方面作用显著。但也暴露出调解书案件事实陈述过于简单、行政机关随意改变行政行为、以调解结案为由不公开行政调解书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调解与案件事实认定、裁量权与处分权以及调解的保密与公开等关系上的认识误区。为了规范行政诉讼调解之适用,应当确保在行政诉讼调解之前完成证据交换与质证以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强化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审查,对涉及第三人或公共利益案件的调解进行特别处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态度对待行政调解书。  相似文献   

3.
国家与公民的合意——论行政诉讼和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法的传统学说因强调行政行为的公权性和不可处分性,强调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性,因而在行政诉讼中排斥国家与公民的合意,中国行政诉讼实定法明文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在域外,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行政诉讼和解则是通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是存在合意的。文章辨析了“和解”与“调解”,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中和解的实际状况,着力论证了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理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而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协调促使当事人"合意和解"后导致原告撤诉的案件比率却很高。显然,这种法律的硬性规定,越来越不适目前的行政诉讼的发展需要,也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悖。但是依照我国法治的现状,规定行政诉讼中适用调解又会存在许多的弊端,本文拟通过对诉讼协调和解理论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协调和解制度的拙见。  相似文献   

5.
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案件是通过行政协调、“案外和解”来解决的,并最后以撤诉的合法形式来规避禁止性规定。这种处理方式虽然刻意避开调解的字眼,但是其实质就是调解。而且这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是解决行政纠纷最便捷最有力的方式,它更有利于息诉止争,案结事了。在鼓励社会矛盾多元化解决、共创和谐社会的今天,研究如何从制度上加以规范、消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所产生的尴尬,消解因制度空缺带来的不良因素,研究如何设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彻底结束行政诉讼调解长期处于“地下工作”的状态,将“行政协调”置于司法审查之下,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相似文献   

6.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立案难、行政诉讼和解与行政审判白皮书等若干现象,映射行政诉讼运行中存在权力博弈与妥协、法律规避与界限、政策考量的基本机制。从我国转型社会法治的特殊性、法院在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和司法政策的导入方面阐释,可以对行政诉讼性质的双重性、行政诉讼方式的多样化和行政法治路径的多元化等进行理性展望。  相似文献   

7.
传统的行政法理念信守行政权力不可处分的底线,在行政诉讼中排斥当事人之合意,将行政诉讼调解视为禁区。但是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却以"协调"方式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调解在很多情况下,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争议妥善解决,双方对抗情绪得以消除,法院减少了诉讼压力,三方各得其所,现代社会所倡导的协调、和谐理念得到了充分的弘扬。从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中的可行性着手,探究行政诉讼调解在当前形势下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8.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 ,是指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界限 ,即可以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 ,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 ,哪些不能审查。受案范围与诉讼三方关系甚密 ,对法院而言 ,它意味着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范围 ;对行政主体来说 ,它意味着其行政行为受监督的范围 ;而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 ,则意味着行使诉权的范围 ,关系到其合法权益能否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在第 2条、第 5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概括式规定 ,第 11条、第 12条分别从正反两方面作了列…  相似文献   

9.
我国现在仍处于发展初期,国力不强,可法资源有限,不能满足司法需求,这要求我们必须采取其他方式来现行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匮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行政诉讼案件选择调解有其存在和适用的空间,针对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引入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既然行政诉讼调解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那么这种制度就不能被取消或限制,而只有通过克服调解制度的缺陷来完善和扩大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是以调解或者变相调解方式结案的,尽管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不允许适用调解。从行政诉讼调解的现实实践中可以看出,行政诉讼调解必定有其合理存在的土壤。从行政诉讼调解的含义、优势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来看,在《行政诉讼法》中设立调解制度应是必要的、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民事、行政诉讼交叉案件,是在法律事实彼此相关联,在程序处理上交互影响或者互为前提的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案件。民行交叉案件种类繁多,这里主要研讨以民事争议为主、行政问题作为附带问题的案件和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并重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尝试从赋予民事审判庭对相关行政行为一定的司法审查权的角度,借鉴日本当事人诉讼制度解决目前我国司法现状面临的诉讼瓶颈。  相似文献   

12.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一种行政合同,按其属性应纳入行政诉讼。但问题在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容纳这一诉讼类型:原告资格、协议效力、诉讼竞合、证据规则、判决种类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些问题认识不清,已造成实务的混乱和理论的争议。那么,目前实务上需要哪些调整,未来行政诉讼法又需要哪些方面突破,这些都要在行政诉讼新类型制度上来解释,并且在契约行政与合作治理的理论背景下来考察。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类型化理论和制度体系是推动我国行政法治进程的重要一环,然而我国现有法律对行政诉讼类型并未作明确的规定。从现实审判需要的角度出发,针对违反法定程序的撤销诉讼判决种类过于简单、客观诉讼和规范审查诉讼标准尚无体现、诉讼类型与判决种类尚未衔接等问题,可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诉讼类型且主张法院只能针对特定的行政诉讼类型作出特定的判决种类,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体系。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司法补救的范围以及他们诉权的范围;它决定着法院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上的合理分工;它对法院正确履行应有职责和对当事人正确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也是一种重要的保障。文章从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入手,结合我国法律实践,揭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现行程序法制构造,难以应对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密切关联且混合并存的复杂案件。在受害人的损害由民事侵权、行政侵权、受害人的过错,乃至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而造成的情况下,单一的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均无法高效、低成本且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附带行政诉讼制度,从而实现行政救济与民事救济制度的并行与接轨。  相似文献   

16.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对制度的设计者来说 ,建立完备的行政纠纷解决方式的体系 ,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为制度的使用者考量 ,也应建立多种纠纷解决方式 ,从而落实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面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出现的困境 ,中国行政诉讼制度的重构需要解决一些重要的课题 ,如在调解中怎样实现自愿与平等协商 ,如何实现调解与审判的协调 ,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反悔权利以及和解契约的拘束力问题等等  相似文献   

17.
2015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的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就行政协议有关问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举表明行政协议已经在实践中得到普遍运用,需要法律加以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体系也因此得到进一步完善,但由于我国强行政权的历史传统,立法上的重点过于偏向对协议相对人的保护,而对于行政机关的救济途径规定甚少。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解决,其通过赋予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作为满足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下的救济途径,这一救济途径与行政协议中相对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具有某种程度上的一致性,有效保证了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相对平等,但仍有必要完善行政机关主体司法救济权利的程序规定。  相似文献   

18.
行政事实行为的可诉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作出的一种不以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为目的的行政行为。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现代行政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也是全面实现诚信政府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充分救济的需要。国外行政事实行为可诉的实践及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实践均证明 :将行政事实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是可行的。为达此目的 ,需要消除人们思想上对此问题所存在的顾虑 ,并完善现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19.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既是顺应时代的需要,也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同时还有一个逐步建立和发展的过程。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总体保持增长势头,受理事项涉及几乎所有行政管理领域,新类型行政案件不断出现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裁判,基本实现了监督行政和保护权利的双重目的。但也存在受案范围的规定未普遍实现,原告告状难、立案难,原告胜诉率不高,判决规定未全面遵循,行政诉讼法一些规定流于形式等问题。行政诉讼制度运行所必需的一些条件尚未充分具备,这决定了近期的修改只能是精细化和非终极性的。  相似文献   

20.
近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问题研究的深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是否设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这一问题大体上取得一致的看法,但对立法应否及如何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职权的问题,则见解不一.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我国的立法现状及行政公益诉讼实践的分析可以看出,立法赋予我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与现实必要性.对于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职能设置,应以遵循行政诉讼的基本规律和契合检察权本身的法律性质为原则,同时兼顾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依法行政)和保证行政机关的效率两种价值诉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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