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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高检院对民行申诉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级检察院不能受理不服上级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这样容易形成基层检察院办案不饱和、省级以上检察院超负荷的状态。实践中,部分省级检察院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件,指令下级或者基层检察院受理、审查,但这样又存在缺乏法律依据以及效率低下的问题。检察机关对中诉案件的级别管辖需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解决基层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不饱和的问题,又要解决省级检察院办理中诉案件超负荷的问题;既要合法,又要提高效率。为此,可以设立上下二级院的联合办案组,即在一定的条件下,二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可以借助下级检察院的力量办理不服二审法院生效裁判的申诉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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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诉是引起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前提
在民行检察工作中,案件的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诉:二是其他国家机关发现属于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转交检察机关办理:三是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四是本院自行发现的案件。从长期司法实践看,民行检察部门审查的案件80%以上源自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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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犯罪研究》2016,(5):105-111
传统刑事申诉机制以级别管辖、部门管辖为依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为原则,存在着上下级检察院案件量不均衡、大量案件集中在上级院;重复申诉、多头申诉,服判息诉难,司法资源占用量大;控申部门专业人才缺乏,专业化待加强。刑事申诉一体化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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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但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有人认为,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办案人员很难突破对案件的认定已形成的思维定势,让他们自我纠错,本身在心理上就存在抵抗感,易敷衍对待。因此,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常被驳回,最终仍需上一级检察机关处理。笔者对上述观点不予苟同,并认为刑事诉讼法应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向决定不起诉的检察院申诉应得以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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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申诉一般采取的是属地兼级别管辖的原则,即多数的刑事申诉案件由作出决定的原人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复查,申诉人如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继续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诸多弊端,具体表现在:1.易受先入为主思想的影响。办案人员在复查本院办理过的案件时,因该案是由本院作出的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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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委会案例发布制度,就是将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并对以后案件办理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件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向其管辖范围内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发布,供它们办理同类型的案件时参照执行的制度。下级检察院检委会发布的案例不须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上一级检察院认为其具有普遍意义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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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检察机关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根本原则,依法办案,有错必纠,认真、细致地审查案件所涉及的证据,做到不枉不纵,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理刑事申诉案件后,总体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案件材料: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申诉人是否提出了足以改变原处理结果的新的事实或证据;原办理案件中有无违反案件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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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中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试行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如案件办理期限与人民监督员期限的冲突问题,认识差别问题等,解决这些问题,就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加强上级对下级检察院的工作指导,加强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的有机结合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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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高检院颁布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基本规范》(2010版),其中规定了有关不服不批捕决定的申诉(重点是不服存疑不批捕决定的申诉)和不服检察机关其他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重点是有关要求返还财产的申诉)的管辖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申诉案件管辖问题。但实践中对该问题的管辖具体适用仍有争论,在此,试对其中两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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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某地检察院抗诉的一起离婚案件遇到了新情况:2000年4月该案一审判决(判决离婚)生效后女方不服一审关于财产分割的判决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认真审查和调查后,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向上级法院抗诉,上级法院于同年12月18日裁定如下:本案指令下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再审期间,女方突然死亡。请问:上级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原判决是否有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女方死亡后,再审如何进行?女方父母提出的财产问题如何解决?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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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因不服法院判决到当地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申诉,承办人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建议对该案不予立案,经科长审核、检察长批准,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常某又到上级检察院申诉,上级院也作出了不立案决定。常某对两级检察机关的决定不服,越级上访,并数次举报郑某民事行政玩忽职守、违反审判监督程序乱作为,给郑某的名誉造成了损害。事实上,郑某的遭遇在基层检察机关经常发生,如何保障检察官名誉权问题由此浮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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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市级检察院管辖案件①普遍存在由县、市两级检察院双重审查起诉的现象.实证调查表明其未能提高案件的审查起诉质量,相反有违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所以,应当将县级检察院对案件的实体审查改为程序审查,使程序向常态的单级审查起诉制度回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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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自2006年8月成立至2008年8日,控告申诉部门共办理刑事申诉案件51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案件19件,占37.3%。我们分析发现:这19件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是不服基层院控告申诉部门作出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而申诉来我院的;造成重复申诉、久诉不息的原因,大多是处理案件时方法简单、考虑欠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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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科是检察机关重要的一个业务部门,基层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具有多种职能:它承担着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及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负责办理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工作;对于受理的案件,在审查中发现有应当逮捕而未及报捕的,应当提出追捕意见,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在审理案件中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重大案件的讨论;审查办理侦查机关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手续;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活动;研究制定本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办法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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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增设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的部门建制。即通过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三条途径,对自侦案件立案监督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该立案的,可以由上级责令下级检察院立案,也可以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决定具体办案部门予以立案。 第二,对群众的控告、举报及犯罪人的自首,可以参照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规定,由控申科审查后,移交刑事部门审核,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审查研究决定是否立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