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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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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以对刑事和解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对实践中存在的刑事和解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率相对较低、适用程序不规范、和解方式单一等问题进行了分析,介绍了针对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刑事和解机构、刑事和解流程等进行的试点改革,并提出了对刑事和解进行规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1996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简易程序在实践运行中逐渐出现适用率低、适用案件范围窄、程序启动手续繁琐、公诉人不出庭影响诉讼职能等问题,难以实现其"分流案件,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刑事公诉案件普通程序简易审以及刑事二审简易审等改革探索。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纳了检察改革的有益经验,更好地配置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3.
刑事和解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许多人还不甚所了解,在司法实务界尚处于试行阶段。此次刑诉法修正案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专章规定,但过于笼统。文本上的抽象性影响了实务上的操作性,因此有必要探讨引入刑事和解的法律依据,区分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调解、案件"私了"之间的不同,以及进一步分析刑事和解的具体适用。  相似文献   

4.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区别对待,在刑事诉讼中体现为刑事程序选择权,即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当事人有对重大的程序与程序性事项进行选择适用的权利。刑事程序选择权依行使的主体,可分为国家当事人选择权和诉讼当事人选择权;依内容可分为时程序性事项的选择适用权和对具体程序的选择启动权。检察机关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应当注重"以简应宽"的原则,推动宽严相济政策目标的实现;诉讼当事人运用刑事程序选择权可以最大程度地限制公权力在宽严适用方面的恣意。  相似文献   

5.
平等适用刑法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公务员成为犯罪主体时,往往因为其特殊身份而受到"优待",尤其是在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上。由于《刑法》第三十七条定位不明确、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模糊以及公务员的身份特殊,免予刑事处罚成为部分公务员犯罪后逃避刑事制裁的手段。因此,需要通过明确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建立免刑监督机制等途径正确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更加符合刑罚发展轻刑化的趋势。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禁止令"和《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标志着刑事职业禁止作为一种预防再犯的措施被引入我国刑法典。现阶段我国在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中职业禁止适用率低且立法上存在一定的不周延性。我国有必要在刑法分则和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中明确刑事职业禁止的规定,在比例原则和合宪性理念前提下,扩大适用范围至单位犯罪,构建复权制度,以促进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罪刑事治理水平的提升。  相似文献   

7.
现行相对不起诉制度适用率低,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将刑事和解机制引入构建相对不起诉前置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相对不起诉前置程序应包括程序的启动、程序的适用原则、程序的适用阶段与对象、程序的准备与实施内容等.  相似文献   

8.
酌定不起诉制度适用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酌定不起诉制度是基于起诉便宜原则而确立的,其通过对轻微犯罪进行非刑罚化的处置.适时终结已经启动的不必要的刑事追诉程序,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载体.由于在法律规定、理解适用、工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目前酌定不起诉的适用率仍然极低,在相当程度上影响到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效果,亟待改进与完善.  相似文献   

9.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受到当前司法界的普遍关注.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已有所确认,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日益成熟,而在审查批捕阶段,囿于受到立法不完善,配套机制不完善、执法理念陈旧等因素的影响,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非常有限.为此,本文拟对审查逮捕阶段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有针对性完善对策,以期对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0.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刑事和解工作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至于重罪案件中,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关于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另外,应当设计严格的工作程序和各种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调解主持人也应以办案机关以外的人民调解组织为宜,以保证刑事和解工作健康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11.
认真对待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法不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并不是不适用于刑事审判。宪法在刑事审判中具有规范权力,保障人权的作用。以往刑事审判功能定位偏失和刑事判决书中判决理由表述不充分,影响人们对宪法在刑事审判中价值的认识,制约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适用。法治国家,刑事审判是宪法发挥作用最活跃的领域。宪法在刑事审判中的可适用性揭示宪法作为法的全部品格。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能够提升司法审判中人权保障功能,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准。  相似文献   

12.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应该贯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罚责内容上的"有限并科"、"同质罚责刑事优先,相异罚责各自适用"以及"及时移送"三大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3.
在处理行刑交叉案件时,厘清"一事"、"二罚"的关系,适度延伸"一事不二罚原则"的适用范围对于划清权力界限、保护公民权利、节约执法、司法成本均有重大意义。行刑交叉案件中的"一事不二罚原则"应该贯彻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在罚责内容上的"有限并科"、"同质罚责刑事优先,相异罚责各自适用"以及"及时移送"三大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4.
暴力恐怖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在中国呈现出新的发展态势,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刑事政策的动向值得关注。因此有必要通过考察中国暴力恐怖犯罪的发展现状,重新审视少数民族人员适用"两少一宽"的特殊刑事政策问题。"两少一宽"刑事政策的提出和适用有重大价值和意义,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确立和落实,以及"严打"暴力恐怖犯罪专项行动的持续开展,需要立足全局和用发展的眼光,客观理性地看待少数民族人员的犯罪问题,没有必要再单独针对少数民族人员提出特殊的刑事政策。因此,"两少一宽"的特殊刑事政策应当废除。  相似文献   

15.
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包括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各个方面,都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理解、把握"有无逮捕必要",是审查批捕工作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键.公诉工作一方面要坚持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另一方面要依法、慎重、大胆使用不起诉权;积极、规范适用刑事和解;依法、扩大适用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树立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切实防止不良办案倾向.  相似文献   

16.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和犯罪预防模式,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社会治安形势仍不容乐观,因此,应当在有限的范围内开展。目前适用的案件范围应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侵犯人身权利的过失犯罪案件、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对重罪案件则应当以民间同事纠纷、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人身损害、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宜;适用的诉讼阶段,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应当仅适用轻伤害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则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均可适用;达成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仍应当从严把握,对其他案件则可依法从宽处罚或适用非监禁刑。  相似文献   

17.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8.
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并为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基本原则,在刑事追诉过程中同时发挥着重要作用。从起诉法定主义到起诉便宜主义,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基本趋势。我国起诉裁量权限于微罪不检举范围内,起诉裁量权适用面过窄,不适应诉讼经济的需要,也没有体现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必要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起诉便宜原则,扩大检察官的起诉裁量权。  相似文献   

19.
刑事速裁程序以促进诉讼繁简分流为首要价值,以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为最终目的,适用速裁程序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是当前刑事案件办理的必然选择。为提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适用率,应进一步放宽两高两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中速裁程序适用的罪名和条件,祛除对扰乱公共秩序犯罪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公共场所"限制,将当事人就赔偿和解等事项达成调解和解的条件增加例外条款,允许未解决赔偿和解问题但双方均同意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办理,在实践中厘清认识,不以社会调查评估结果作为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前提,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提升公安机关对速裁程序的适用意识。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对于推进刑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影响深远。因此,在具体执法、司法活动中,要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办案组织、明确办案时限、明确中止条件、明确法律后果,以期在认罪认罚刑事案件中更加准确加以适用。由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的速裁程序仍然存在着标准不一、尺度不一、质效不一等显著问题,需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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