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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冉巨火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99-102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同样是特殊法条,将该款规定中的"处罚"解释为"定罪处罚"不具有正当性,军人盗窃、抢夺部队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抢夺武器装备罪。出于罪刑相适应的考虑,对上述行为量刑时应适用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定刑。从立法论角度来看,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缺陷。对此,可经由补正解释的路径来纠正这一错误。 相似文献
2.
论刑法第229条第2款规定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彭文华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4-5
刑法第229条规定了两个罪名: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该条第2款规定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其性质如何?学术界认识不一,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观点都不尽全面,刑法第22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一种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3.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能够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站在成文刑法的特点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进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邓万飞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15(5):39-40
新《刑法》第277条的规定及该条规定在适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郾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确定的罪名不当,应确定为四个罪名,即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罪,阻碍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罪、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罪和阻碍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罪;2郾该条第4款在刑法理论及逻辑上存在矛盾,应将阻碍安全工作任务罪与拒绝履行国家安全义务罪分列。另外,新《刑法》第242条的规定纯属多余,应予删去。 相似文献
5.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对于行贿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特殊处罚规定。在重刑反腐思想之下,97《刑法》这一款被认为是妨碍惩治腐败的"缺陷"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进行了从严修改,加大对于行贿人的处罚力度。虽然该款在适用中出现诸多问题,但是这一修改不但混淆了该款应有的法律地位,并且将量刑规范化问题上升为立法问题。 相似文献
6.
张永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3):74-78
教唆犯的未遂涉及到教唆犯和未遂犯两个刑法理论上有争议的犯罪形态,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9条第1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存在未遂形态,而对第2款所规定的教唆犯属于何种犯罪形态则存有争议。本文拟就教唆犯未遂的范围略陈管见,探讨“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含义,指出刑法第29条第2款所存在的缺陷并对该款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7.
吴镇琦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1):81-83,9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既有自然人主体也有单位主体,具体包含中介组织和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两部分.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163条的修改使得本罪与该条在犯罪主体上发生了牵扯关系;本罪主体与刑法第385条无牵扯关系,与刑法第387条有牵修理关系刑法第229条第1款规定的是情节犯,第2款所规定的犯罪的法律性质,取决于第1、2款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刑法》第198条第4款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关于保险诈骗罪共犯的特别规定,因为对于该法条中所规定之主体的行为,不宜认定为构成《刑法》第229条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认定其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就保险诈骗罪的这种共犯关系而言,其不仅具有事前通谋的典型共犯形态,而且存在着基于行为人单方面故意而形成的片面共犯形态。从《刑法》第198条第4款中"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表述亦可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包含着片面共犯中片面帮助犯的情形。 相似文献
9.
10.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杨源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33-35
我国 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第 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这是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一大突破 ,但由于其中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许多学者纷纷发表了相关见解。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连续颁布了一些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有关的司法解释 ,但仍然有一些问题值得探讨。一 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过多地注重了财产、人身的损害 ,忽视了对生态的破坏。刑法 338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 339条第 2款的“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均规定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 相似文献
11.
杜文俊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3):98-107
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考虑,刑法中的对象原则上应限于"真的",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象包括假的,如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中的"信用证"、"存单"、"票据",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发票",第280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以及第375第3款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及"车辆号牌",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假的。持具有真枪外形而不具有杀伤力的假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误认尸体为活人而杀害、误将面粉当毒品贩卖、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均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12.
孙书洁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3)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新增加了两个新罪名,即第249条规定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250条规定的“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这一新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者在运用刑法手段调整民族关系方面又迈了一步, 相似文献
13.
王仪蔚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4,19(6):68-69,74
计算机犯罪危害很大,现行刑法规定需要完善,刑法第285条犯罪客体应扩大,第286条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应改为行为犯,还应在侵犯财产罪中增设窃用计算机系统服务罪,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增加滥用计算机罪。 相似文献
14.
朱国平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0,13(2):54-56
依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准抢劫罪的构成以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前提,此"罪"无论是从经司法程序裁判之罪还是实体刑法规定之罪,以及此"罪"与抢劫罪主体条件上看都不构成犯罪.准抢劫罪的前提应仅是指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修订该条文或作出新的司法解释的基本精神. 相似文献
15.
张锡江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一、犯罪数额的含义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许多经济犯罪都有犯罪数额的规定,有的条文规定只有达到某一具体数额才构成犯罪,如第382条、第383条的贪污罪、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而绝大多数条文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只是概括规定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该罪的要件之一,如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93 相似文献
16.
刘剑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1)
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规范,是由《刑法》第37条之一的第1款和第2款共同构成的,第3款是对刑法从业禁止的例外性规定。该规定旨在协调刑法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适用关系。事实上,该条第2款中"依照前款规定"的表述限定了其适用对象要同时满足由第1款规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期限的要求。即使由法院按第3款"从其规定"作出了从业禁止的刑事裁判,也会因其不符合适用期限的要求而不能适用第2款。理解"从其规定"应立足刑法文本的文义,尊重立法目的,故"从其规定"的合理解释是:刑法上从业禁止的适用,应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者为限,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时,刑法应不予处理。 相似文献
17.
石溅泉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5):52-54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罪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伪造空白信用卡实质上是伪造信用卡的预备行为,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对于伪造空白信用卡的行为可酌情依刑法第177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刑.对于一定严重程度的预备行为不宜按实行行为处理,《信用卡解释》第1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18.
李磊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50-53
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刑法学界人士较多认为是规定了“无限防卫权”。本文通过对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一些相关问题进行考证之后,认为新刑法没有规定无限防卫权,而是与第一款有区别的特殊防卫权。 相似文献
19.
陈志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4):31-35
自新刑法颁布以来,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对于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罪数形态及其适用范围的理解可谓见仁见智。对此问题的解答应回归到犯罪构成理论和法益保护理论上来,并在此基础上对此规定的罪数形态和适用范围做出重新解读。沿着这一逻辑路线进行解读,数罪并罚应是必然的解答。 相似文献
20.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6)
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代表性的有"中间刑说""与死缓有别的死刑执行方式说"以及"死缓执行方式说"等。深入检视这些观点,会发现它们均未能将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准确定位。通过将分则个罪的终身监禁规定加以立法语言的还原性分析,从法条逻辑上讲,终身监禁规定应接续《刑法》总则第50条第2款,成为《刑法》第50条"第3款"之应然内容,本质属于"死缓同时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它丰富了死缓法律后果的层次性,是死缓犯面临的最严厉的法律后果。惟有厘清其性质,才能更好地对认识、反思、比较和适用我国终身监禁的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