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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变造货币罪的犯罪对象都是针对市场流通中的真货币,然而刑法规定为不同的犯罪,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打击这类犯罪行为,笔者以为,刑法应予修改,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规定为同一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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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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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货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过低,没有将"变造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没有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规定刑事责任,没有把制造、提供制假设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将单位作为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主体,缺乏对货币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要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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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支柱为经济交易的安全,这是许多经济学专家法律学专家很有见地的看法。“在今天的经济生活中,货币已经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础条件。”妨害货币犯罪,其恶果是严重阻碍经济交易的正常进行,更有甚者可能带来经济机能的失调。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惩治这类犯罪,保护货币的公共信用,保护国家的货币发行权。例如,早期的英国法把伪造货币作为比重罪更严重一级的叛逆罪来处罚,现代法律统一为重罪处理。《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24.1条规定的伪造罪中包含伪造货币行为。德国刑法第146条、147条、意大利刑法第453条、日本刑法第149条等都专门规定了伪造货币、变造货币、行使货币等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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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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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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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货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刑事立法均将其规定为犯罪,并加以严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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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拼凑半真半假货币的行为定性问题,学界普遍存在争议,而该问题的明晰在刑法价值导向方面以及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于拼凑货币中半真货币的与原真币同一性的比较,可推知该行为满足变造货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变造货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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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货币罪的法益是货币的发行权或者货币的公共信用,侵犯其一就成立既遂;伪造的含义具有相对性,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以及走私假币罪中的伪造的货币包括变造的货币;即便认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与持有、使用假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为实现罪刑相适应,也有数罪并罚的可能;使用假币过程中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能够转化成抢劫;为自己使用购买假币的,也构成购买假币罪;出售假币与使用假币的区别在于对方是否知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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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4)
一、关于伪造国家货币罪的认定 仿照国家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国家货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伪造国家货币罪。 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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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前出现的诈骗、贩卖运输毒品、走私、投机倒把、偷越国境、重婚等违法犯罪活动中,行为人往往采用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手段。同时,近来在经济交往活动和民事法律关系中,伪造、变造文书、证件、印章的行为也时有出现,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我国刑法第167条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与许多国家的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未将伪造,变造私人文书、印章、证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施行,在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的侵犯客体方面产生了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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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颁布之前,《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间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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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金融学为底蕴,并比较各国关于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做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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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伪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我国刑法中有关货币、金融凭证、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方面犯罪主要行为方式的“伪造”,在理论与实践领域广有争议。本文认为,承印企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加印增值税发票的“擅自制造”行为,应属我国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作为也应归入伪造的范畴之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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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货币罪是指仿照国家货币(即人民币)的式样,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国家货币的行为。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国家货币而非法贩运的行为。这两种行为不仅都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而且严重地侵犯了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和国家货币的正常流通,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从近两年来我市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情况看,这类犯罪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案率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和1992年三年内我市共审理这类案件9起,其中1990年1起,199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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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变造货币”,是新近出现的伪造货币的另类,是一种新型的伪造货币,对于伪变造的货币,更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侵害了国家的货币发行权和货币管理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