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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进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总被引:6,自引:3,他引:3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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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下简称“提前介入”),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捉请批准逮捕或者侦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免予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就参加公安机关的部分乃至全部侦查活动,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提出建议,促进案件的正确合法处理的一种办案方式。近几年来,“提前介入”不仅已成为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在更广泛地推行。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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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案件实行的一项外部监督机制。在这一制度中,人民监督员是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实施监督的主体。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始终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检察机关监督,那么检察机关刑事案件侦查的合法性由谁来监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和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又由谁来监督,成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空白。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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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工作不仅承担着审查批准和审查决定逮捕的任务,而且肩负着配合侦查机关并监督其侦查活动以及保障起诉顺利进行的重任。为此,中山市人民检察院着眼于加强协调配合,从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和为审查起诉服务出发,进一步完善并全面推行批捕补查建议制度,探索出一条侦查监督新路子,收到了明显成效。据统计,今年4至8月份,中山市检察机关共办结审查逮捕案件913宗1370人,经审查,批准逮捕852宗1270人,随案发出补查建议768份3797条。根据补查建议,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取证,共书面报告补查情况739次,补充、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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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深圳市检察机关办理不起诉案件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基本情况深圳市市、区两级检察机关自1997年1月1日到1999年9月共办理不起诉案件415人(注:统计以被不起诉的人数为统计单位,而不以办案机关一般采用的案件数和人数并列的统计方式),占起诉部门全部受案人数的2.04%。其中,1997年不起诉173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17%,1998年不起诉145人,占全年受案数人数的1.980,1999年1到9月不起诉97人,占受案人数的1.92%。在1997年1月到1999年9月的不起诉案件中,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不起诉85人,占自侦案件受案人数的15.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不起诉230人,占受案人数的1.2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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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如何实行监督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但就总的做法来看,多数采取对自侦案件从受理到交付审判前的立案、侦查、拘留、逮捕、起诉等一切诉讼环节上的工作,都是由检察机关一家承担,都是由某一或某几个检察人员办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弊病较多,不利于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也应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一样,需要实行严格的侦查监督程序,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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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止刑事诉讼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授予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等机关,才有权撤销刑事案件。现在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发出撤销刑事案件检察建议,侦查机关则按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刑事案件。据统计: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近三年建议撤销案件:2002年105件153人,占全部撤销案的96.8%;2003年113件135人,占全部撤销案的94.4%;2004年117件131人,占全部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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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刑事检察的内容。刑事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的一个业务机构,它与其它业务机构既有严格的分工,又互相联系、密切配合。刑事检察机构的职责,是负责监督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一些单行刑事法规的正确执行,而人民检察院的其他业务机构也要依法监督刑事法律实施的部分职责。侦查监督则是指刑事检察部门对公安机关及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都由刑事检察部门办理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的工作。同时,侦查监督与其它检察业务又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法纪、经济检察部门,要具体办理贪污、渎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等所谓的自侦案件;监所检察部门要对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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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原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要求撤回起诉的规定。由此,人民检察院成为刑事诉讼过程中唯一有权决定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的机关。这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检察监督权,防止错案、漏犯等情况的发生,以及避免出现检、法两院意见不一而使案件久拖不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都有重要意义。一、需要补充侦查的情形刑事案件补充侦查是案件在经过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部门侦查后,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或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案件在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不足需补充完善,从而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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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立案后至起诉前,按照一定的程式、步骤和顺序,履行法定的手续为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确定是否起诉的准备程序。本文指出虽然侦查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正不断完善,但仍存在着不注重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权利,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权力不足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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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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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逮捕、提起起诉的职权都由检察机关行驶。目前,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主要外部和内部监督两种方式,外部监督主要有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舆论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监督等,内部监督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及同一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两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