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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捕的案件撤销时,检察机关具有知情权。然而,对于公安机关撤销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应否通知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公安机关撤销检  相似文献   

2.
检察机关建议撤案的现状和利弊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冯英菊 《法学杂志》2005,(3):129-131
依据法律规定,撤销案件是侦查机关的一种主动诉讼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运用建议撤案的方式结案的比率甚至与不起诉相当,其原因不仅有执法思想上的偏差,还与法律规定的欠缺有关。在适用效果方面,是弊大于利。理性的选择是严格程序,依法办案。  相似文献   

3.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4.
根据法律规定,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因涉嫌其他犯罪被立案侦查或批捕后,定性改变为涉嫌侵占罪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或者应该继续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批捕和起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并不一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特邀有关专家学者,围绕“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的案件能否以侵占罪批捕、起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5.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6.
在近几年的办案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现象较为普遍,严重干扰了侦查、起诉、审判工作,造成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因此,认真分析目前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的特点、原因和对策,对于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把好批捕、起诉环节中的证据关,有效地打击各类犯罪,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文章通过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呈捕案件后续处理情况进行调查,发现侦查机关在案件呈捕后到移送审查起诉这段时间的侦查活动往往处于法律监督的真空地带,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和公诉部门均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具体表现在对批捕后未移送审查起诉以及不批捕案件的执行和后续处理缺乏监督。同时,笔者又对笔者所在检察院2009年不起诉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发现部分未经呈捕程序的直诉案件在适用时存在诸多不规范的问题;捕诉在取证指引、法律监督方面缺乏衔接导致捕后不起诉,特别是捕后存疑不起诉率较高。笔者对上述情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剖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产生原因后,提出要加强捕诉衔接,全面建立呈捕案件后续处理监督机制的设想,重点利用案管系统数据监控功能加强呈捕案件后续侦查活动的跟踪监督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环节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  相似文献   

8.
正不起诉决定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和司法裁量权,具有终止刑事诉讼活动的效力。正确把握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既有利于正确执行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挽救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一、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的现状一是相对不起诉适用案由具有一定局限性。从笔者的执法办案实践来看,相对不起诉案件中,绝大部分是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做出不起诉  相似文献   

9.
补充侦查 (下文略称为补侦 )是指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下文略称为起诉部门 )依法对公安机关或侦查部门 (下文略称为公安侦查部门 )移送审查批捕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以及由起诉部门依法提交人民法院 (下文略称为法院 )审判的案件 ,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退回公安侦查部门或自行在原来公安侦查部门侦查的基础上 ,进行补充性调查取证的诉讼活动。补侦可能发生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补侦是本次调研的对象。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本次调研发现的补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探讨如何在目前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  相似文献   

10.
完整的刑事诉讼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阶段,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沿上述阶段进行,但也可能在上述阶段中的某一段结束。撤案就是一种结束诉讼的方式。撤案权本属于侦查机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只有自侦部门有权对自侦案件行使撤案权。  相似文献   

11.
英国不起诉司法审查制度介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审查是英国制约检察机关起诉工作的重要途径,起诉和不起诉决定都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英国检察机关在个案中通过司法审查实现向法律和当事人负责,以此弥补检察机关在整体上向议会负责的不足。长期以来,英国高等法院倾向于不愿意介入审查起诉裁量权,被害人通常也得不到成功质疑不起诉决定所必需的决定理由,司法审查监督不起诉决定的作用相对有限。近年来,英国法院审查不起诉决定的意愿有增强趋势,这促使检察机关对提供不起诉理由做出改进,并在合法合理行使起诉裁量权方面日益面临压力。  相似文献   

12.
论相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以暂缓起诉为补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对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重要体现。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加之暂缓起诉制度的缺失,给检察机关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刑事司法工作的需要,亟待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13.
检察信箱     
上级院侦结的案件如何交下级院起诉?撤回上诉向检察院申诉应如何处理?编辑同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上级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若需交由下级院审查起诉,如何向下级院移送的问题,有两种不同认识,一种认为,由侦查部门移交起诉部门审查后,由起诉部门办理有关手...  相似文献   

14.
撤销刑事案件,是指刑事案件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止刑事诉讼的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只授予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等机关,才有权撤销刑事案件。现在有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向侦查机关发出撤销刑事案件检察建议,侦查机关则按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刑事案件。据统计:某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近三年建议撤销案件:2002年105件153人,占全部撤销案的96.8%;2003年113件135人,占全部撤销案的94.4%;2004年117件131人,占全部撤…  相似文献   

15.
在各国刑事诉讼中。通常公诉案件在侦查终结后、交付审判前需要由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法定机关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这就是审查起诉。在我国。侦查活动与起诉活动相分离,审查起诉成为连接侦查与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独立阶段。也是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但是,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6.
一、批捕延伸的概念和内涵 批捕延伸,是指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在审查本院自侦部门移送逮捕的案件时,在决定逮捕前适时介入自侦案件的侦查活动,批捕后跟踪监督至起诉判刑,以确保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工作方法。自侦案件批捕延伸内涵为: 1、批捕前延伸至自侦案件立案阶段。即自侦案件初查后,在进入立案时,邀请批捕部门人员介入或参加检察长办公会议对案件的研究,介入人员从批捕的角度上,审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及立案后能否批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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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包括对社会干预制度的修正和对当事人诉权平等的保障。检察机关进行支持起诉是社会干预制度的要求,是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要求,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要求。实践中支持起诉数量增加,最高检也发布了工作指引,却依然存在司法实务中操作不统一的问题,应当深入理解支持起诉制度中检察机关的地位,不断完善案件范围、程序和制度衔接,更好开展支持起诉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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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此淡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四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司法实践中,依据该法条对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又发现新的证据,符合起诉条件时.往往认识不一致,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先撤销原不起诉决定,然后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原不起诉决定无需撤销,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符合现行刑事诉讼的立法精神,笔者同意后者观点。本文就谈一点粗浅的认识,与意见相佐者共同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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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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