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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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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法医学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不断呼吁对1990年与1996年发布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在条款内容和结构设计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备受司法鉴定工作人员的广泛关注。眼外伤是比较常见的损伤类型,(《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眼外伤的条款规定较以往变化明显。本文从眼外伤的条款设计出发,通过横向和纵向比较,探讨和总结新标准的修订思路。  相似文献   

2.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3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发布,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帮助广大法医临床工作者和相关法律工作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标准,本刊特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撰文介绍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以及相关标准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并自本期开始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理解与适用”专栏的形式予以连载。同时,也希望广大读者就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展开积极的讨论.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组织相关专家对广大读者提出的问题或者建议给予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3.
王洁  魏华  郭兆明 《中国司法鉴定》2013,(6):F0002-F0002
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将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根据《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3]149号)精神,经司法部领导批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以下简称“司鉴局”)于10月31日至11月3日在北京、上海两地分别举办了《标准》师资培训班。  相似文献   

4.
<正>2017年1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正式实施。近期,随着各地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构或行业协会相继发布《分级》的适用办法,《分级》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已经开始进入实际应用阶段。由于《分级》中涉及周围神经损伤的条款变化很大,笔者在本文中对周围神经损伤的鉴定条款、鉴定要求及相关重要原则加以梳理,  相似文献   

5.
《法医学杂志》2006,22(2):M0002-M0002
为配合司法部实施对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拟于2006年举办下列不同专业的短期培训班。培训内容如下: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专业:人体损伤程度及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常用实验室检测方法、结果与评价;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内容和方法;法医病理学鉴定常用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颅脑损伤及其成伤机制。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质量保证体系;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鉴定方法与结果评价;新理论、新方法、新进展;难点和热点问题讨论。法医毒物化学(血液酒精测定):相关标准解读…  相似文献   

6.
《法医学杂志》2006,22(1):27-27
为配合司法部实施对全国司法鉴定行业的管理,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拟于2006年举办下列不同专业的短期培训班。培训内容如下:法医临床及法医病理专业:人体损伤程度及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常用实验室检测方法、结果与评价;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内容和方法;法医病理学鉴定常用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颅脑损伤及其成伤机制。司法精神病学专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质量保证体系;鉴定标准的理解与适用;鉴定方法与结果评价;新理论、新方法、新进展;难点和热点问题讨论。法医毒物化学(血液酒精测定):相关标准解读…  相似文献   

7.
正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在原有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了部分调整,去除了相对不合理的条款,使得损伤程度分级更为细化,充分体现了标准的法律性和适用性,并增加了可操作性。为了配合《标准》的顺利实施,2013年10月,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1](以下简称《释义》)发行,2013年11月,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相似文献   

8.
2004年5月26日,由司法部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论证协调会在京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论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草案)》(以下简称《标准》),在达成共识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基础上,尽早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家标准颁行,发挥其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领域中统一规范的作用,保障司法鉴定的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参加会议的人员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其中既有人体损伤鉴定方面的技术专家和学者,也有来自司法实务部…  相似文献   

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于2013年8月30日共同颁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取代《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讨论重伤和轻伤程度的鉴定时机以及与鉴定时机有关的问题。鉴定人体损伤的轻、重程度,只能以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为主要依据,才能据以准确界定损伤程度,从而确定实施伤害的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至于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损伤引起的后遗症以及损伤后的最终结局,则不能作为鉴定损伤程度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的主要依据,只能作为对实施伤害的行为人的量刑及其应负赔偿责任的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颁布的于199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重作鉴…  相似文献   

11.
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及相应的《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自2017年1月1日实施以来,实践中出现了对部分条款理解的差异、分级标准条款与指南解释之间的矛盾以及部分损伤在分级标准中找不到相应条款问题。为了统一鉴定人对分级标准条款的理解、规范鉴定中执行尺度、解决实践中客观问题,经讨论研究,2022年1月4日,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适用指导意见(修订稿)(苏鉴协[2022]1号)的通知,供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并已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新标准》对"伤残"的定义提出了两个关键词,即"组织器官结构破坏"与"功能障碍",前者强调形态  相似文献   

13.
正《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发布,如何准确适用《新标准》,无疑成为广大司法鉴定人高度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医学技术鉴定标准中的总则,对标准条款的准确理解往往具有提纲挈领、统揽全局的重要作用,而附则对诸多分级条款的应用则起着关键的指引作用,故在《新标准》的宣贯、学习中,我们应首先对上述部分内容给  相似文献   

14.
2013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鉴定标准同时废止。2013年10月,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主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3年10月第1版,以下简称《释义》)。经过对《释义》与《标准》的实际应用,发现某些条款存在歧义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在此,本人就《标准》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应用进行阐述,供法医同仁参考。  相似文献   

15.
正2014年1月1日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更加适应现代化法医学规范、现行司法制度。为了更好的理解和应用,公安部及司法部分别发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适用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各省也相应出具一些针对性的解释文件或指导意见。但在一年多的检验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16.
余家树 《刑事技术》2003,(6):55-56,60
由于各种生物性、化学性、机械性因素作用,可导致人体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的丧失,因此,人体损伤的法医学鉴定就成了涉及审理刑事、民事案件中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公正确定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合理赔偿的法律责任的重要依据。研究人体损伤与残疾程度的评定是法医学、伤残赔偿学的迫切需要,并且对人身损伤与伤残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刑事技术2003年第1我国人体损伤与伤残程度鉴定的现状当前,人体损伤与伤残评级鉴定人员分专业司法鉴定人员和未实行司法鉴定人资格制度…  相似文献   

17.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已于2013年8月1日颁布,并于2014年1月1日实施。《新标准》作为今后若干年人身损伤程度鉴定的唯一依据,其出台备受瞩目。人手的结构与功能较四肢更加复杂精细,损伤后出现的感觉及运动障碍对完成精细运动影响较大,故在《新标准》中单列一章。笔者就《新标准》"手损伤"条款及鉴定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难点,  相似文献   

18.
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实施以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更加科学、合理和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损伤如何适用新标准仍值得探讨,本文针对2例骨折损伤对鼻部及手部骨折损伤适用新标准进行分析。1案例资料案例1张某,男,24岁。2014年2月15日被人拳击眼鼻部。查体:鼻部肿胀,以左侧明显,左眼眶周青紫肿胀,左眼视力下降。CT检查:左上颌骨额突骨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简称《新标准》)经发布后,于2014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标准》条款中,特针对原有鉴定标准中存在的分散、疏漏之处做出了相应的整合与完善,在分级标准上更为详尽,对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原则、方法及内容均做出了较大的调整。本文在针对《新标准》的研究中,主要着重于对有关创口的条款进行深入分析,并将个人些许见解做出阐述,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相似文献   

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共同颁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以下简称“旧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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