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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95 毫秒
1.
谭奇炳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已构成犯罪。我同意前一种意见,即谭奇炳的行为未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一、犯罪必  相似文献   

2.
正在西方宪法语境中,未列举基本权利是一种重要的观念和方法。其重要性依托于实效性的违宪审查机制,正是通过这一制度平台,一个个具体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被推断出来,进而深刻影响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比如在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修宪程序的困难,以及司法能动主义的兴起,联邦最高法院在未列举基本权利的保障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结社自由、婚姻隐私权、堕胎权、学术自由权、平等选举权、迁徙自由权等,无不是通过宪法解释和宪法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宪法学界对未列举基本权利的研究,  相似文献   

3.
在作者的一起法医活检中,受害人被犯罪嫌疑人用绳索勒颈未死,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4.
关于投票选举权的行使,一般要进行差额选举,有四种法定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弃权和另选他人.选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关于投票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都是等额表决,只有三种选择方式,即:赞成、反对和弃权,不存在另选他人.随着电子表决器问世,在电子表决中,有可能会出现未按表决器或按表决器过轻没有反应、按键失灵等特殊情形,被显示统计为“未按表决器”人数.笔者认为,“未按表决器”一般相当于投票表决中空白票,在一定程度上也相当于“弃权”,但不同于“弃权”.  相似文献   

5.
丛林  郑蕾 《中国检察官》2021,(21):70-74
科技强检是引领和助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殊的内涵、外延、属性和职能,决定了智慧未检需要从构架、需求、方向进行整体性的分析与研判。智慧未检应当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深化平安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重点工作需求为导向,在未检业务中多元化融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智能技术,形成未检智慧应用服务体系,以"六大平台"建设、网络安全信息化运维和联合创新为基础,打造智慧辅助办案、智慧决策支持、智慧社会联动、智慧权益保护、智慧犯罪预防的"智慧未检"的"五纵五横",逐步实现精准帮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标。  相似文献   

6.
未观测金融指的是合会、洗钱等由于统计学技术上的原因无法准确计量的金融活动,由于无法为国家所准确计量。通过由未观测金融的特点入手,本文分析了未观测金融秩序的供给主要由民间"演化"产生的非正式规则构成,由于公共产品的私人供给造成了未观测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需要法律予以纠正。最后,本文认为法律的规制应尊重未观测金融中原有秩序供给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法出于保障人权及对诉讼效率的考虑,对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了明确的限制。但对嫌疑人未捕的案件,却未规定相应的侦查终结期限,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嫌疑人未捕的案件目前虽说不多,但随着扩大取保候审等措施适用范围的呼声不断高涨,其未来有进一步增加之势。笔者以为,嫌疑人未捕的案件也应规定侦查终结期限。司法实践中,嫌疑人未捕源于以下二种情况:一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采  相似文献   

8.
在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础上,为公众自由获取知识提供更广阔的法律空间,法律应认可对未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为此,法律应当允许公众为达到某种非同寻常的目的接近未发表作品,以作为对未发表作品合理使用的前提.本文根据作者意图发表与否对未发表作品进行分类,具体分析对未发表作品的利用行为能否构成合理使用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将“未按表决器”与“弃权”两项合二为一来计票较妥. 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免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关人员时,其表决方式由举手表决到无记名投票,再发展到现在的电子投票表决.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选举或者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态度,即:赞成(同意)、反对(不同意)、弃权三种结果.对于未按表决器的问题,不能单纯的只理解为保留意见,应归类于弃权范围内.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院未执行经济案件每年以30%左右的比例猛增。据统计,1993年审结经济案件1762起,未执行案件564起,执行率为68%;1994年审结2152起,未执行案件737起,执行率65.8%,未执行案件比去年增加了30.7%,执行率比上年降低2.2%。未执行案件的大幅度增加,使法院的判决书、裁  相似文献   

11.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方法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认定和保护,是各国宪法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从各国的司法实践和学说理论来看,目前有三种认定方法最为流行。第一种是求诸历史的认定方法;第二种是"人的尊严"概念指引下的认定方法;第三种是以捍卫民主为取向的认定方法。这三种方法虽然都不能够建立起一套客观的、唯一的判断标准体系,但却是认定未列举基本权利之可行的方案和思路,对于建立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未列举基本权利认定方法极具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12.
如何理解“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修订后的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对本条款如何理解和把握?目前各种版本的刑法释义书籍较多,认识不尽一致,笔者认为要注意以下两点:1、关于条文中“未掌握”的理解。笔者认为,“未掌握”是相对掌握的罪行而言的,是指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的其他犯罪线索,并未获取证明其罪行的有关证据。未掌握与未查明、未被怀疑有明显区别。未查明是指案件事实未…  相似文献   

13.
我国立法把未达法定婚龄作为无效婚姻的一种情况规定于现行婚姻法中,民法典建议稿中却将未达法定婚龄规定于可撤销婚姻中。对于未达法定婚龄中的不同情况理应分别对待,本文拟通过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对策进行讨论,以期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衍生出的各种问题给出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4.
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未型式化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体现。未经法定性,是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本质特征。对未型式化行政行为的研究,不仅对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有利于在实践中正确界定、控制诸多新型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5.
处女膜是否破裂,对于判断处女曾否性交很有价值。偶有数次性交处女膜未破者,但轮奸案件中受害者处女膜未破极为罕见,笔者曾遇一例,现报道如下:1案例资料某日,桂某某(女,15岁,身高154cm)报称:4名男人在某养猪场内将其轮奸。派出所调查得知:受害者曾被4名成年男性轮奸,4名犯罪嫌疑人对轮奸罪行供认不讳。盖小阴唇,小阴唇内侧面充血、肿胀,触痛明显。处女膜呈环状,宽约1.0cm,厚约0.3cm,弹性较好,处女膜孔直径约0.9cm。处女膜未见破裂,轻度触痛。因受害人处于月经期,未取阴道拭子。在受害人内裤上检出人精斑。2讨论处女膜由坚韧的粘膜组织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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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未结案数,大体为总人口数的万分之一点七。这些民事未结案,大都集中在省会、地、州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安顺市仅十多万人口,今年二月底民事未结案达一百零二件,占安顺地区十二个县、市民事未结案的四分之一,比全省平均比例高三、四倍。这  相似文献   

17.
张捷  姚军 《人民司法》2013,(8):64-66
【裁判要旨】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帮助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作案,在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已具备相应规范意识且主导犯罪的情况下,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人不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对其按照共同犯罪的帮助犯论处。刑事责任年龄不应作为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案号一审:(2012)金刑二初字第0105号【案情】公诉机关: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晓华。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  相似文献   

18.
刘亚军 《行政与法》2003,(11):107-108
本文通过分析未在我国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建议立法明确当事人未提出保护请求时,所谓的驰名商标由谁认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可否对所谓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度提出异议,协调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引发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他相对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权利能力与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国涛 《河北法学》2004,22(10):13-19
从“纯利益权利能力附停止条件说”来看,未出生者既不是权利主体,也不是毫无权利主体地位,而是“权利主体地位待定者”,待“出生”这一条件成就时,权利能力则生效至出生前。但是,在没有活体出生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利益关联说”确立个体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即未出生者是其父母生育权(或其母生命健康权)的客体。“两说”相结合,较为科学、全面地阐释了未出生者的民法地位。  相似文献   

20.
犯罪“未得逞”含义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可见,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法定标准。但是,由于法律对于“未得呈”的含义没有具体解释,所以法学界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说不一。实践中对具体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划分也无所适从,颇不一致。究其原因,笔者拙见,症结主要在于:一是没有理清危害结果在刑法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中的法律地位;二是没有理顺危害结果与犯罪构成及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正确关系。本文冒昧对此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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